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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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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2):207-215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构成侵占罪,这一问题交错刑民法域,中外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由于我国缺乏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民事立法,故针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分析时,不能照搬国外理论,但可适当借鉴。对于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可分为不法原因委托物与不法原因给付物两种类型。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够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相反,不法原因给付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在不法原因委托物是金钱的场合,必须具体分析其性质,以确定侵占罪成否。对于侵占赃物或其所得价款的,是否构成侵占罪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许霆超额取款行为应是刑法所禁止的风险,实质上是侵占行为,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构成犯罪.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侵占罪或者对侵占罪做出解释,尤其是将侵占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等对象明确规定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具有重要的法理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许霆超额取款行为应是刑法所禁止的风险,实质上是侵占行为,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构成犯罪。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侵占罪或者对侵占罪做出解释,尤其是将侵占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等对象明确规定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具有重要的法理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是新刑法中为数很少的几个告诉才处理犯罪之一,司法机关不对该犯罪行为主动追诉,要求被害人亲告,不告不理。这一规定的初衰,是为了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我国刑法中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立法规定并未体现出这一指导思想,且在司法实践运作中遇到许多困难。为此有必要在维持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立法规定的前提下,设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侵占案件的介入与协助制度。  相似文献   

5.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5,(1):142-147
对生态犯罪空白罪状的不法要素界定和补充,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底线的同时,应当将某些不法类型合理地解释进去,以丰富与充实其不法的内涵。在具体的生态犯罪罪名解释时,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未必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不法的要素。在罪量要素遴选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删除主观要素和主体性要素等非客观的要素,将其重新回归到责任要素的体系之中,进而保证罪量要素的自洽性。在具体罪量设定中,刑法应当进一步地周延罪量的范围,统一规定关联犯罪的罪量要素,以增强量刑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是指将已然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这种已然持有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而持有他人财物。从代为保管具有的广泛含义来讲,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概念应予以摒弃,当以外延更广的持有概念取而代之。同时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也将由原来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转变为他人财物。侵占罪的这一内容上的变更是由侵占罪的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实质决定的,因而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而且也不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有利于司法者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由此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侵占罪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首次规定了侵占罪,这反映了侵占这种非法行为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日益突出的趋势。为了更好地把握和适用新刑法的这一规定,打击侵占犯罪活动,探讨侵占罪的特点、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新刑法增设度占罪的重大意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在我国卫978年刑法(下称原刑法)制定之初,我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比较简单,全民、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个体经济仅是补充,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故原刑法草案将侵占罪删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涌现出多…  相似文献   

9.
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相似文献   

10.
传销犯罪在我国应做狭义理解,仅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界定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行为。其与相关诈骗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成立想象竞合,法律适用方面采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在追诉标准的理解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对于非诈骗型传销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在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分上,应当从经营目的、工作模式、管理方式三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1.
见危不助犯罪化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危不助罪多见于国外立法,但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此罪的规定各有不同,涉及救助的危险前提、危险的紧急程度、救助者的适格问题、救助条件限定及保护法益等方面.欧陆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问题上的态度较为不同.学界从行为自由、法律强制与道德义务、刑法因果关系、立法的司法实践可能性等方面对见危不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进行的探讨,体现出不同立法背景与理论基础对犯罪化的价值选择差异.  相似文献   

12.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57-166
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如何入罪,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准确界定高利贷行为内涵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利贷和暴利贷两种不同类型,从形式层面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从实质层面进行公平、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以寻求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5.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食盐问题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因此现行刑法将非法经营食盐行为规定为犯罪。但该罪的成立前提即食盐专营制度本身就不尽合理,而规定该罪的主要目的又在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而非维护市场秩序,因此,为遵循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客观规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关系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即应对非法经营食盐行为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7.
略论侵占罪     
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本文侧重论述了侵占罪的侵占行为,侵占的对象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侵占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李晶 《河南社会科学》2014,(11):36-41,123
非犯罪化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过程中,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视为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非犯罪化可以区分为法律上非犯罪化和事实上非犯罪化。鉴于未来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法律上非犯罪化将前景式微,而事实上非犯罪化则为刑事司法的应然选择。当前,我国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较为局限,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非犯罪化的"超法规实现"。未来应当在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以微罪处理权,适度扩大非犯罪化的裁量空间,并通过保障刑事裁量的参与性、注重刑事裁量的说理性以及强化刑事裁量的救济性等方面有效控制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20.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我国近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相形之下,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践中渐显滞后。综观我国侵犯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行刑法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司法实践,要从扩展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取消犯罪主观案件中的非法营利目的,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实质补偿,修改罚金刑、增强其可操作性,确立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模式和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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