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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主流的仲裁模式之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自贸区内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但从目前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来看,临时仲裁制度引入自贸区面临诸多挑战。基于此,自贸区应从不断加强临时仲裁在法律体系的承认与支持、推行示范性临时仲裁协议条款、完善临时仲裁员的选任与监督机制、明确司法干预临时仲裁的限度等角度完善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2.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不仅规定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也将临时措施的发布时间扩展到仲裁前、仲裁庭成立前和仲裁中。这些规则突破了传统民诉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交互作用,认为应当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合理救济;同时在执行临时措施时必须符合执行地法。  相似文献   

3.
仲裁已发展成为与民事诉讼并驾齐驱的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种最常见的法律制度。为确保仲裁的独立公正,必须要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中立性地位,而仲裁回避制度则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仲裁回避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和维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的有关仲裁回避制度日益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与缺陷,该法有关仲裁回避制度的5条原则性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因此,建议就有关仲裁回避的事由、回避的程序、回避的对象、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以及回避的责任与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制度的脊梁,仲裁员则是仲裁的灵魂.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制度运行失范亦日渐凸显,其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聘任仲裁员不合条件,名册仲裁员信息量不足,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盲目,选择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落空,驻会仲裁员大量存在,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办案仲裁员收入微薄,精英仲裁员消极退阵,对仲裁权监督的立法不足,仲裁员责任虚化,仲裁质量及信誉下降等.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与运行失范现象亟待矫正,应采取措施为: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模糊性规定,建立、实行严进宽出的仲裁员淘汰机制,广泛披露仲裁员信息,取消驻会仲裁员,改革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办法及仲裁报酬办法,建立相关聘任不合法仲裁员、仲裁员信息虚假公布、仲裁员过错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简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事仲裁得以存续、发达的根本原因在于效益与公正价值的统一,而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是保障商事仲裁公正的关键.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由仲裁员责任制度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构成.仲裁员责任与仲裁员责任的性质、仲裁员承担责任的诉因、仲裁员责任豁免理论三个方面密切相关,但仲裁员责任豁免是核心.仲裁员与当事人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服务合同关系,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应为其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完善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需体现在一个完善的仲裁法律体系中.要解决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现存的问题,需构建清晰合理并有利于整个仲裁体系发展的仲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世界范围内仲裁法现代化的重要参考,英国、德国、南非等来自不同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法》完善了本国仲裁法律。中国当前的仲裁法律在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中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承认临时仲裁并明确规范临时仲裁,放宽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减少对仲裁员选任的限制,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赋予当事人选择实体法的自由等。  相似文献   

7.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是世界上通行的两大仲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制约了海事仲裁业的发展。临时仲裁制度在海事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这既是提升上海整体实力,缩小与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差距的必备要素,也是完成我国海事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但也暴露了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其中,劳动争议三方协调机制运行不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较为狭窄,仲裁员水平总体较差,仲裁庭在先予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裁终局制度不够细化等方面是我国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因此,改进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放宽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提高仲裁员任职资格,强化先予执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细化一裁终局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需要瞄准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WTO原则对我国涉外仲裁产生深远影响,要求我国涉外仲裁程序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效益性等程序品格。然而,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都面临着重大挑战和诸多问题,如:与仲裁相关的执法环境令人堪忧,人们对仲裁制度还比较陌生,仲裁机构之间竞争激烈、仲裁机构管理人才结构不合理,临时仲裁制度缺失,仲裁协议的规定过于专业化、司法对仲裁的审查过于随意等。作者提出完善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基本构想,即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商人视角重新设置仲裁协议要件,逐步拓宽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度,对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予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0.
[提要]近年来我国仲裁立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在不断改进,尽可能地实现与国际接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制度以适应现代商事纠纷复杂多变的形势,但基于《自贸区仲裁规则》与我国仲裁立法相差甚远的原因,其并未充分发挥先进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应有效应;这些创新性的制度要能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则需要国内法的支撑,据此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临时措施制度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仲裁法 ,指出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已构成了我国仲裁质量保障机制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七项制度 ,即 :仲裁委员会设立制度、仲裁员聘任制度、仲裁员选定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承诺制度、仲裁裁决书草案审阅制度、仲裁员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文章考察了我国仲裁立法的历史进程,较深入地探讨了国内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仲裁实践的影响。作者认为,我国仲裁立法在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仲裁的种类、仲裁员的国籍、仲裁员与指定方的关系、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裁决的审查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弊端或不足,因此,尽快就这些问题对我国仲裁法进行适当修改,乃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仲裁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体,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员准入制度更是仲裁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对中外仲裁员准入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我国仲裁员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仲裁员准入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14.
文章针对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在纠错机制和仲裁员聘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设置仲裁自我纠错机制、终局纠错机制的新主张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与仲裁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分析了公务员兼任仲裁员的违法性和内部仲裁员的危害,提出合理配置各种专业仲裁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契约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有违契约性本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管辖权制度中呈现的诉讼化色彩有悖于国际商事仲裁之统一化趋势,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走向国际化的枷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新仲裁规则简化了仲裁程序、突破了仲裁员强制名册制,相比前述诉讼化诟病作了较大改进,但在仲裁程序的选择及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  相似文献   

16.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所负的责任.责任论和责任豁免论都有其合理成分,基于仲裁的契约性和准司法性属性,有限的责任豁免应当属于较为符合仲裁性质的仲裁员责任承担方式.仲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更换仲裁员等对违法仲裁的否定性责任.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我国体育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分析,为《体育仲裁条例》的制定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8.
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是保障商事仲裁公正的关键。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观点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仲裁员民事责任的限制、判定民事责任的标准、民事赔偿数额的限制以及对追诉仲裁员责任的担保。  相似文献   

19.
完善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对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阐述仲裁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业责任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仲裁员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规定法院对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实施监督的同时 ,还确认了法院有权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法律的适用等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审查。这样的规定既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的效力制造了一个法律借口 ,也为对仲裁的不当的司法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 ,修改现行法律 ,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 ,既符合国际惯例 ,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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