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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是理学的核心语词,为程明道所发现。在理学语境下,成德的关键就是领会天理,所以对天理之内涵的清晰即成为必要。通过“道的理化”,可以对这一问题给予有力说明。在程颢的天理观当中,作为“所以”的天理从气化当中升起,但这种升起依然与气化保持了高度关联,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他对“生之谓性”的论述。以生论性,无疑是指性合理与气而凝聚于生,并由生而见理之为生理,气之为生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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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讳言,程颢并不曾专门涉及生态问题,但其"仁者浑然与物同体"的仁学无疑可以为反思当下的生态问题提供思想资源。程颢提出"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以中医来譬喻仁与不仁的境界,这成为其生态哲学的总纲。人与自然关系在程颢那里体现为天人关系,在他看来,不仅天人一本,理、道也是一本。基于人的独特性,程颢赋予人之独特责任———贯通天道与自然。以仁为生的观点,是程颢对儒家生态哲学的新开掘。本体论的天道、天理观,是程颢生态哲学的根基。程颢并未空谈哲学,其生态哲学仍有其实践面向及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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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元(公元1635——1704年)字浑然,号习斋。我国十七世纪著名的唯物论者和杰出的反理学思想家。颜元的人性理论是其反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程朱理学把人性分作“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天地之性”是“天理”在人的体现,其大者为仁、义、礼、智,是先天存在的;“气质之性”指人所禀赋的天气地质(注),它与人的物欲有关。“天地之性”纯粹至善,“气质之性”有善有不善。圣人和凡人之所以不同,在于气禀的殊异。圣人禀气清正,能反躬“天理”不失其善性,凡人禀气浊偏,易为物欲昏蔽而失其善性。因此必须致力修养,“变化气质”,而修养之道则在于通过“习静”(或“主敬”)“去人欲,存天理。”颜元否认人性源于“天理”,否认“气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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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2016,(12):82-88
孟子接续孔子,向人的生命深处追寻善的依据,以心性说“仁”,确立了以“仁义内在,性由心显”为内核的性善论立场。仁义内在作为一种理论预设(本体论主张)从根本上回答了善何以可能的问题;性由心显(以心善说性善)则使性善由一种理论预设变为“乍见孺子入井”时的当下生活体验。在此基础上,孟子依其性善论立场,提出了“扩而充之”的主张。“扩而充之”论作为一种“工夫论”要求,其所试图回答的是善端如何变为善德,善如何从可能变为现实的问题。在伦理学的视域下,孟子性善论的思想史效应可在德性伦理的范式下得到观照,然其所重扩而充之、存心养性的“心上工夫”,却遗落了孔子礼学的精神,此理论缺失可在规范伦理的范式下进行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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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人欲不相容的观点,我国最早见于《礼记·乐记》。它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佚作乱之事。……”宋代程朱派理学家把天理人欲与伦理联系起来,提出了“存天理、去人欲”的学说。 朱熹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理一元论出发谈到人性时说:“人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天理固浩浩不穷,然非是气,则虽有是理而无所凑泊,故必二气相感,凝结生聚,然后有所附着。”(《朱于语类》卷四)所谓“理”(“天理”)即天命之性”是至善的。“气”有“清”、“浊”,因而“气质之性”有善有不善。“禀气之清者为圣为贤,如宝珠在清冷水中;禀气之浊者,为愚为不肖,如珠在浊水中。所谓明明德者,是就浊水中揩拭此珠也。(同上)“宝珠”、“明德”即“天理”,“清冷水”即“气之清”者,“浊水”即“气之浊”者。“揩拭此珠”即使为气禀所拘、物欲所蔽的“天理”复其本体之明,这就是“存天理、去人欲”。 朱熹进而论断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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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在北宋初创立,湖南道州人周敦颐的“太极说”奠定了它的哲学思想基础。后经程颐、程颢及其弟子的传播和发扬,方开始兴盛。理学再传入湖南则是二程的高足弟子,诸如胡安国、胡宏、张等完成的。黄宗羲、全祖望在《宋元学案·武夷学案》中称这一地域性理学派系为“湖湘学派”,王运则干脆称为“潭学”,即湘潭学派。胡安国、胡宏的理学思想是建立在“性本体论”的基础上的,“性本体论”建构了湖湘学整个理论思想体系。诸如性的善与恶,天理与人欲,道与物的关系等问题,就是建构在“性本体论”基础之上。哲学的最基本问题是宇宙观问题。茫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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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气合而生物却理本气末的本体构架和审视维度,朱熹认为,命有两种——一为理命,一为气命;性分双重——一是体现理的天命之性,一是体现气的气质之性。在此基础上,基于天理至善、气质有恶的价值旨趣,朱熹要求人在处理两种不同的命和性时张扬天理之善、去除气质之恶,致使“去人欲,存天理”成为其人命论和人性论的共同归宿。其实,朱熹的安身立命之方和“去人欲,存天理”的宗旨落到实处都是尽心、格物和致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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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人性论是“自然常道”思想基础上强调“当然”的客观道德价值论。戴震对理学的深刻批判同时导致了人们忽视了朱子人性论的自然主义思想基础。朱子通过对天道的体认,揭示出人性的自然之常道。在中国思想中“自然”是一个功能性范畴,表征“自己如此”,“自然而然”。强调朱子人性论的自然常道之基础,并不悖于其贯穿始终的道德价值目的论。朱子以理体代替道体,注重“天理自然之本体”,突出了“性即理”的命题,同时又推出了“性气”范畴,使其人性论未脱离理气框架的二难局面。其理欲观、道心人心之辨及其修身论,都是自然常道基础上的人文道德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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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与“美”与“真”相关的“善” ,道家是以“道”的内在能量并具有“生万物”的能动作用为“善” ;儒家则以“仁”为“善” ,更具有实践作用与“仁”的行为特征。“善”在道家那里与“美”有间接的关系 ,而儒家在孟子那里 ,则将“善”作为“美”的起点和必备的条件 ,“美”的最高境界是“大而化”、“圣而神”。荀子从“人性恶”观念出发 ,又将赤裸的政教功利输入“善”与“美” ,提出“以道制欲” ,“化性起伪” ,使中国古代主流意识形态的美学思想之功利观从此成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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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颢“识仁”思想及其与陆王心学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王心学之所以自宋明理学中产生,有着历史的和逻辑的必然性。但就思想根源上看,程颢的“识仁”思想,直开心学一派源流。他从天人一体的人生境界及心理合一的道德修养工夫上体认“理”,开辟了理学中心性合一的本休论和直觉体认方法论的先河。它依据孔子之“仁”,上承先秦《易传》的“生生之化”,及《中庸》的性理合一思想,吸收了张载《西铭》万物一体的伦理本体意境,与“大心”说为学方法的直觉倾向,将理学之“理”看作人性与物性、知觉与性理贯通的伦理本体,并由本体而推及方法,论述了伦理本体与实践道德的统一关系。而这正是陆王心学所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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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颐认为韩愈尽管提出道统论,但他所阐明的儒家之道仍停留在形下层面,不足与佛道的形上思辨相抗衡。周敦颐、邵雍、张载虽皆汲取佛道思辨以重塑儒家伦理,但周子的诚本论只是价值本体论,尚未上升到宇宙本体论;邵雍与张载各视儒家道德为道本体或气本体的属性,还不是本体本身,儒家之道被纡尊降贵,故韩愈、周敦颐、邵雍、张载等俱非完整意义上儒家道统的传人。而程颢立足儒门,借鉴佛道,直接把儒家伦理奉为宇宙本体,在主张理本论的同时也有心本论思想,并以天理论道,这在儒家道统史、中国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还倡仁与万物一体、内圣外王等境界,初步完成其抗击佛道、重振儒家道统的历史使命,故被程颐等评为孟子之后道统的唯一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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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2019,(6)
朱熹行政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意蕴。在本体论层面上,其以"理"为核心,确立了行政人格的性善基调;同时,其对理气关系的论述,为行政关系的固化和等级秩序的合法化提供了内在基础。在行政价值论层面上,朱熹以公为核心,阐发了理与公、公与私、公与仁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公的本体论依据、并划定了公与私的边界、明确了公与仁的实现路径。在行政认识论层面上,朱熹遵循"理一分殊"的逻辑,肯定了理在分布上的均等性与主体对于理之体认、践履的个殊性之间的二元分化,并指出了通过"即物穷理"而去除遮蔽,彰显人性中之天理、达致行政主体之人性彰明的路径。朱熹的行政哲学对于当代行政生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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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理"、"人欲"是我国思想史上一对古老而重要的范畴,天理人欲问题也是传统儒家重要的论题之一。孔子"君子怀德,小人怀惠"的论断已然为天理人欲之辨定下基调,程朱理学则在"理本论"的基础上将天理人欲的对立推向极致,认为"天理"纯然为善,"人欲"纯然为恶,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二元论。陆王心学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他们在"心一元论"的基础上主张天理即人欲,把天理人欲最终都统一到"心"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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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震以批判程朱“气质之性”为基础提出气质之性是人的本然之性。程朱以“理”为人之性善的本体论根据,将人性“恶”的来源归于“气质之性”。戴震论性的思想模式不同于程朱,力主“气质之性”为善。天道观上,他在“天道—天德”中建构“气”与“善”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命论上,他从人性结构内部推导出由“血气”之自然到“善”之必然;心知论上,他以“血气心知”为人性的基本实体,通过对“心的本质为气”“心能扩充”的诠释,揭示心知觉道德的能力来源于气,“心”通“事物之则”不惑乎所行。他强调“气质之性”不仅为“善”而且有创造善的能力,彰显了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上的能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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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颢颇为自得地声称:“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外书》卷十二)天理并不是程颢或程颐的独创,但他们的确赋予这个概念以自己特有的含义:天者至高无上之谓也,天理就是支配整个世界的最高的法轨、原则。这样的理是怎样被二程泡制出来的?它的形成在二程的头脑中经历了什么样的思辨过程?弄清这些问题,无论对于揭示理学唯心主义的实质还是对于总结理论思维的经验教训,都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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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阿奎拉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格老秀斯认为,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祁克指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庞德指出,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必要性,在于人的本性所包含着的扩张性、欲望与社会本性的矛盾。严复说,“治国之法”一定要合于“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自然之律”,“人情”就是“天赋之人性”。我认为,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性善论者珍视人的美好品质,性恶论者强调对人后天的教化和规范。个体性论者看重人的个体权利,社会性论者侧重社会、国家控制的必要。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