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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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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相似文献   

2.
法益保护作为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根本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类不同的认识,即包含传统法益的生态法益观、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此三类法益观具有进步价值,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符合污染环境罪基本规律的复合法益观得以提出。复合法益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构成,其中,社会法益中的非人身、财产法益特指“环境与生态法益”。复合法益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侵犯任意法益便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主次法益的内部位阶,复合法益中的主要法益为国家、集体和环境与生态法益。此外,复合法益还具备内在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在认定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主观心态等方面。  相似文献   

3.
王钢 《浙江社会科学》2020,(4):37-46+156
法益概念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实证主义的法益概念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不宜采纳。从前实定的法益概念出发,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故应基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法益进行定义。将法益界定为社会利益、文化价值、道德秩序或宪法价值的见解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关系说均不能妥当阐释"社会危害"的内涵。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社会危害性是指社会系统的失效,而刑法的任务正是在于通过保护法益维持社会系统的存续。与此相应,法益应当是指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外在条件。社会危害性理论有助于实现法益概念的刑事政策机能,但无法替代法益概念的解释论机能。  相似文献   

4.
李赪 《中州学刊》2015,(2):67-70
使具体法益遭受实际侵害或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法益包括公私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法益保护的位序上,公私财产权应当优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秩序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涉及制度正义,将其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予以保护,与现代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阐释相契合。将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放在集资诈骗罪法益保护的重要位置,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处理,要兼顾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5.
关于贿赂犯罪中“贿赂”的范围,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一般限定在财物。从贿赂的基本含义出发,分析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主要争议,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对贿赂范围进行重新认定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对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价值追求,该原则的使用能够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正确,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互动、合作关系的形成;我国个别立法中逐渐确立了该原则,但还很不完备,并且与司法实践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认识和适用不足。应明确界定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并通过立法对信赖保护原则提供制度的支持。  相似文献   

7.
罗佳意 《天府新论》2007,2(Z1):163-164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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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浩 《江汉论坛》2022,(9):137-144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对于该罪的规范适用具有基础意义。社会管理秩序、体育管理秩序、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对体育竞技的信赖利益、国家的声誉等均不是该罪的法益内容。对该罪的法益内容界定应当考虑到该罪的本质属性、该罪的体系位置以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和精神化。该罪的保护法益是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该罪属于法定犯和实害犯,对法益的损害具体体现为对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实害结果。应当区分作为法益的秩序损害和因秩序法益损害而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只要行为导致运动员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了兴奋剂,就已经对秩序法益造成了实害。对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明知情形下的提供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行为的解释认定应当以该罪的法益内容为指引,进而合理把握该罪的成立范围以及该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规范界限。  相似文献   

10.
11.
叶良芳  武鑫 《浙江社会科学》2020,(4):56-63+46+157
法益,简言之,是指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故将法益的预设机能设定为解释论领域,是相对明智的选择。但法益理论的发展,却向立法论领域渗透和扩张,以便发挥刑事政策上的批判立法、检视立法的机能。然而脱离了实定法制约的法益,却存在内容的空洞化和抽象化,不能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提供任何智识上的指导。只有宪法的权利理论,才可资为刑事立法提供相应的标准。具体而言,宪法的价值秩序理论,可以为刑罚制裁的对象设定初步的范围和边界;合比例原则,则可以为刑罚制裁的发动及其强度提供具体的衡量尺度。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8,(7):190-198
行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公正性说揭示了行贿罪的本质,既符合宪法理念,又合理解释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特色要件。故而,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利益的获得并非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违背时,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当财物的给予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选拔对象时,即便受贿人依法履职仍会使其职务公正性产生抽象的危险,进而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13.
14.
个人是真正的法律主体,私人利益间关系是公法的始源性利益关系,公法以实现和保障私人法益为根本诉求.公共法益是实现私人法益的工具,是私人法益的派生物.私人法益优先是公法的普遍原则,公共法益优先原则是公法的特殊原则.回应公法的私人法益诉求,我国公法制度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公共法益的边界,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衡,确立私法责任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16.
科技的进步往往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这要求法律与时俱进、废旧立新。计算机等个人资料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引发了信息革命,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个人资料保护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起。在西方发达国家,学术界、行政、立法、司法和实务界就开始关注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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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惩治贿赂犯罪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出发,对刑法385条规定的公务人员受贿罪和刑法163条规定的非公务人员受贿罪进行比较分析,以利于正在进行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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