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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即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会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可以…  相似文献   

2.
陈默 《中国劳动》2004,(12):49-50
案情简介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沈某等7人后,分别订立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沈某等7名劳动者。2004年2月下旬,该用人单位分别向沈某等7名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2004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沈某等7人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该用人单位认为双方系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沈某等7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诉请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  相似文献   

3.
广翔 《中国劳动》2004,(1):46-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对该解释中的终止作了进一步说明,终止是指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与以往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具体有哪些不同?记者特邀劳动法专家,围绕实施条例中比较有新意的事实劳动关系、异地员工劳动标准、服务期、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劳务派遣等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对比说明。焦点1:事实劳动关系原来的分歧: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相似文献   

6.
政策问答     
1、我在一家外贸公司打扫卫生,每天工作3个小时,每周结算一次工资,但与公司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请问:钟点工,是否应签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由于法律规定缺失、劳动者存在特殊情形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在到期终止时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亦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权的正当有效行使。本文提出并分析了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对如何有效解决该等问题阐述笔者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9.
<正>为了防止和制裁用人单位肆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诱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以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之责任;并在第48条赋予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可以先行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由此,用人单位若应承担上述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责任,须满足"违反本法规定"(即"违法性")的前提要求。但《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10.
<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1.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李某2011年8月申请仲裁,称2009年6月进某机械制造公司,任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签订有2年期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1年6月30日。2011年6月21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有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期满,因您不符合考核要求,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请尽快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将依法支付您2个月经济补偿金。6月30日,李某办理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3.
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也可反悔.但是,反悔后,用人单位发放并计入劳动者工资的社保补偿金应否退还?放弃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应否给付经济补偿?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误区一:反悔,计入工资的社保补偿金应否退还? [案例]:2013年3月初,李某入职某公司时,主动向公司提出社保费无需公司缴纳.根据公司要求,李某出具了书面承诺书.而后,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公司同意李某关于社保费由其个人负责的申请,公司以社保金补贴的形式每月支付李某人民币460元,该笔费用包含在工资内;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给其补缴社保费(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3200元).  相似文献   

14.
张先生任销售经理4年来,其所在的工程公司从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只在每年初与他签订当年的<营销责任书>.因公司拖欠销售提成,前不久张先生离开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销售提成及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原因致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累计3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8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刘某因工死亡。2011年11月,刘某之妻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焦点刘某的近亲属或继承人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并支持?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性质认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义务,赔偿金则是未履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下,所应当加付或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均应当由赔偿金来替代。经济补偿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终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定补偿,只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在实践中,经济补偿的设计作为解  相似文献   

17.
朱维 《新劳动》2002,(24):48-48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时,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有问有答     
<正>怎样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问:小李等5人均是2005年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的。2010年6月,该建筑工程公司又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小李等部分员工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0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但仍在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满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不再与小李等5人续订劳动合同,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问题,小李等5人产生疑惑,自已在同一工作岗位上工作8年,终止劳动合同为什么按3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于是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理论,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解释说:"你们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且只在该公司工作3年,终止合同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解释对吗??  相似文献   

19.
【案例】:胡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由于单位经营出现问题,因此决定暂停营业。当事人经协商后,胡某同意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劳资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时,得知胡某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遂以此为由不支付胡某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后胡某再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此停发了他的失业保险金。胡某以单位承诺过他会逐月领取到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向胡某说明了停发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胡某方才明白是单位以失业保险金替代了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遂就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请了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20.
<正>问:王先生夫妇退休后,在市内某机关单位做门卫兼保洁等工作已有5年时间。2013年9月,用人单位打算请物业公司来做保安和清洁工作,二人被辞退。请问:该单位辞退他们后,是否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答: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前提是双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确认,同时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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