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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10)
根据《关于适当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5]1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川老发[2005]6号)精神,现就部分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执行标准企业离休干部,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调整:老红军:正厅级,2235元/月;副厅级,2095元/月。正厅级:参加革命时间为1937.7.7—1942.12.31的,2025元/月;1943.1.1—1945.9.2的,1945元/月;1945.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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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翠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府办发电[2004]64号)件精神,妥善解决省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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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0,(2):45-46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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