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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人权保障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人权是衡量程序正义的主要价值标准。程序正义能限制权力、实现实体性人权、确认并保护程序性人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从人权保障看,当前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完善程序法制,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
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从程序视角看立法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的颁布施行 ,不仅对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而且是我国加强程序立法的体现。整部立法法彰现了公正、民主、效率的程序价值理念 ,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案。本文在中国程序化法制阶段的背景下 ,采取程序的视角 ,从立法法总则中的“法定程序”原则 ,分则中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解释及法律监督程序设计入手 ,分析了蕴涵其中的程序价值理念 ,指出了立法法中程序制度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3.
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将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分为弹性程序条款和羁束程序条款两大类.具体包括总则性的“程序正义”条款,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程序,权力运行程序,宪法监督程序,宪法修改程序。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规定是宪法精神以及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在赋予公民实体权利方面较过去有巨大的进步,但程序性条款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在以后修宪时应当补充、细化宪法的程序性条款,增设“程序正义”条款,增加有关政党参与国家权力的程序规定,设立宪法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4.
我国传统的刑事辩护是以实体辩护为主,整个辩护过程围绕着案件的定罪量刑来展开.与此不同,程序性辩护关注更多的则是侦、控、审三机关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尤其是关于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并最终达到影响定罪量刑的目的,可以说,程序性辩护是实现实体性辩护的重要手段.探讨了程序性辩护的涵义、程序性辩护的内容、程序性辩护的展开方式、实现程序性辩护的保障,对今后这方面的研究有一定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5.
孙信之 《兰州学刊》2003,(3):130-132
程序性裁判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构成 ,也是实现刑事立法一般公正的保障 ,与实体性裁判公正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 ,可使实体性裁判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程序的理性是程序性裁判公正的构成要件 ,加强程序的理性 ,实现程序性裁判公正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姚建涛 《学术界》2006,(3):158-162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侦查权与防御权的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要求。我国的侦查权与防御权存在着严重失调的现象,结果造成了大量程序性违法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侦查权与防御权平衡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侦查程序中的违法现象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审前程序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根源在于追诉机关自我授权的决策机制,这种机制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诉求,同时,以这种方案解决程序性争议的样态,由于过分追求决策的效率而缩减中间环节,单方的决策方案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极易引起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产生,这一问题值得反思.对程序性问题的司法化解决方案是各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司法裁判式的决策机制由于遵循了三方构造的程序法理,优于二方构造的行政决策式机制,程序法治化的必然结果在于决策机制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8.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9.
调解人的程序性调解话语表达可以营造融洽的调解氛围、赢得被调解人双方对调解活动和作为第三方中立调解人的身份认同.调解人通过程序性调解阶段的话语表达,扮演好法庭调解政策的宣传者、交代调解程序的制定者和调解实践的合法程序的发问者角色;同时,策略性地处理好调解人机构身份认同的冲突,努力建构一种为被调解人接受的身份认同人际关系,有助于促进后续实质性调解朝着理想的目标发展.  相似文献   

10.
侦查权的积极主动性特征决定对侦查权的行使必须进行有效制约,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监督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从而显得监督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防止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的侦查监督有必要从程序的角度加以完善,这包括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实行事前的审查批准、建立起有效的权利救济与人身保护制度、明确非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型塑法律思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专业以实践性强为其专业特色,因此,它应当以对人才的从业技能,至少是依法行为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之培养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自觉,导致法学教育型塑法律思维功能的失却。由之,我们必须努力变革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观念由偏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学生职业法律思维养成的转型。这种转型虽难度较大,但必须为之努力。  相似文献   

12.
法律理念:法律的社会化进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霞  范进学 《齐鲁学刊》2005,1(3):133-137
中国法律的社会化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以来已近20年了,这场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观念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其理论设计和实践效果昭示:以往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只是法律条文的社会化,而法律理念的社会化才是法律社会化的进路。  相似文献   

13.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4.
法治人才的培养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培养。结合高校所在区域实际,通过对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进行平台化、制度化的实质性培育,使协同育人机制得以落实,便于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引出优质法律实务资源,支撑高校法学教育,从而培养出合格乃至卓越的法治人才,进而反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两大共同体衔接呼应、相辅相成、同质发展,有效提升法学教育的社会适应度。  相似文献   

15.
司法独立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作为一种制度肇始于英国。英国的法律历史土壤为司法独立的确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历史渊源。英国社会很早就确立了司法在社会控制机制中的权威地位.以抵制国王的专政。法律至上观念的早期传承,使得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官开始全面接掌原本属于国王的司法权。而精密的法律运行所孕育出来的职业化法官和律师,形成了地位崇高、力量强大的职业共同体,他们致力于维护普通法。从而使得英国的司法独立有了实体的承载而得以存续和加强。  相似文献   

16.
为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建立起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我国物流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立法的协调性、权威性、国际化不足以及体系性、配套性欠缺等。通过对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的梳理,发现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理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将系统的整体性、结构功能性、层次性、开放性和灵活性融入物流立法中去,以构建物流法律规范系统,可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7.
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价值 ,考察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立法与实践 ,探讨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8.
法律体系是指在一个区域(国家或者地区)内的能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法律整体。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往往取决于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是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之间相互冲突、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司法而达成妥协,进而整合统一成的法律整体。欲认识法律体系概念,必须探讨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客观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等特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存在研究的教条化倾向等值得我们反思之处。  相似文献   

19.
高等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高等院校建设也得到很大发展,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高等院校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为了进一步认清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法人的内涵、高校的权利及义务,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以《教育法》?为核心,以《高等教育法》为骨干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仍然需要加强贯彻落实。这对于理清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保证高等教育事业面向未来、适应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持健康和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20.
有关法律方法的研究,普遍存在对逻辑真谛的诸多误解或曲解,逻辑形式并非就仅有一个三段论,也并非仅是人类已知的几个推理式,法律方法理应关注更多的已知、尤其未知的逻辑形式。并非复杂的案件不需要逻辑,并非涉及法律内容的思维就叫法律思维,法律内容的特征不能混同于法律思维的特征。当把法律思维跟非形式逻辑扯到一起时,须知"非形式"不是不讲形式,更不是不讲逻辑。法律方法至少应是对法律思维进行逻辑抽象的结果,逻辑抽象未必一抽到顶,是可以分层次进行的,用"分层抽象法"去审视法律思维,将可大大扩展法律方法的研究视野,使成就清晰、独立的法律方法论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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