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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开始广泛参与体育赛事转播,一些网络组织未经授权盗播体育赛事节目,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由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缺陷,制约了权利人维权,也为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中拓宽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与权利范围,赋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地位是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与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案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立法缺位是首要的原因。无论是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公认理论,还是结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等基本属性来分析,体育赛事节目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者应借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其连同电影作品、以类似于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一起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从源头上杜绝体育赛事节目“盗播”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对自己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推断,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其权利性质是著作邻接权,其保护的客体是出版者在编排过程中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保护版式设计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其保护对象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总体而言,版式设计中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并不高.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对于出版者装帧设计的保护应当更加具体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的播放在中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从目前的主流赛事直播入手,对比国内外优秀的电视台转播画面,深入研究在转播过程中摄像及导播如何做好对于体育精神的阐释,以及在技术和意识上的创新和发展,以期为观众呈现更高质量的赛事转播。在体育赛事直播中,重点是摄像师对摄影机角度的选择,运动镜头的拍摄,细节画面的捕捉以及导播在直播时对画面切换,回放上的选择以及通过画面如何在采编播一体化中表现所转播的体育运动的精神。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度下遭遇保护困境,受制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以及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方面,结合创作意图、训练行为及传播行为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出必要安排者。  相似文献   

7.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解决作品大规模许可问题,相比于法定许可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够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削弱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属于权利的限制.对于能够确定的作品类型包括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尚不能确定的作品领域,应当鼓励权利人和使用人自由协商.通过将权利范围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来严格控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删除"其它方式"的表述,并规定作品的特定利用方式和权利限制规则进一步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经济催生了游戏产业和直播产业,随着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兴起,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画面的客体属性及权利归属是研究该问题的基础和突破点,其中玩家在网络游戏画面中的法律地位认定是争议的核心。玩家操作游戏不是创作行为而是传播行为,宜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整合包括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在内的所有传播行为,归入"向公众传播权"的调整范畴。在判断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着重考量"转换性使用"要素和对原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相似文献   

10.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非字面侵权的主要“受害者”,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既有以复制权和演绎权为中心展开的理论基础,也有中外各国司法判例的支持。情节要切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是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不同类型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不同,在通过实质性相似认定判断是否侵权时,认定的主体标准也会随之不同:事实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高,应按照敏感性读者标准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虚构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低,则由一般性读者标准进行认定。同时,相较于部分比较法的“切割”,整体比较法能够在保证情节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认定。依此标准和方法,可以确定文学作品情节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使其获得应有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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