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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体是混合主体,既包括一定的特殊主体,又包括一定的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在客观方面并不必然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犯罪的标志;其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包括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保密权。  相似文献   

2.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化,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可以从非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和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两个角度进行认定。对于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则只能是故意,这不仅符合法律系统的内外部协调性,也是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3.
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四种方法:(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正当;(3)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是否非法;(4)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有无合法根据.  相似文献   

4.
现代经济是知识的经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一经使用便会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应将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权加以对待,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侵犯商业秘密权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权。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禁止令救济和赔偿金救济两种。  相似文献   

5.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由于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经常受到侵害。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那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刑法遏制机能。  相似文献   

6.
一、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将秘密许可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又可依赖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要给予保护。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已非鲜见。我国于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之一,但却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7.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而言,被侵权人举证较难。但这种难度毕竟尚未达到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基本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必须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8.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9.
论企业名称权保护中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企业名称权保护中,禁止侵权行为是权利人专有权的最基本的直接保护手段,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权利人更广范围保护的必要补充。当一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非法行为不能认定是一侵权行为时,权利人还可以“利用自己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寻求私益的保护。然而,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和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界的大多观点均有界定不清之嫌。实际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对权利人企业全名称专有权侵犯的一种“私”法上禁止的行为,利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混淆或淡化权利人企业名称字号的一种“公”法上禁止的行为;前者以专有权被侵犯为要件,不关注相关公众是否混淆或误认,后者必须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但对知名企业名称只须淡化其名称的财产价值即可。  相似文献   

10.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通过法意网案例实证分析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侵权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违约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和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重大损失”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等于权利人的损失。并且单纯实行“非法获取行为”是否为罪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如何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是近年来很有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研究了该罪的犯罪对象。从刑法的角度看,特定的商业秘密只能部分地具有新颖性;新颖性需要权利人证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经营信息丧失新颖性的机会增加。权利人必须采取具体、合理的措施,才能要求相对人保守商业秘密。其次,全面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实行行为。最后,作者讨论了损害结果对定罪的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一般说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合同法的途径,权利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一旦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权利人即可以以违约之诉来获得法律救济;另一途径是通过侵权法的途径,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一旦该商业秘密受到与权利人无...  相似文献   

13.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越来越普遍的广泛应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呈现出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且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必须通过刑事法律手段进行遏制.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从“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等关键性要件入手,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权利人有权主动行使的权利范围小于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范围,即“权利”与“被侵犯的权利”的范围不一致。如果将知识产权视为一个圆圈的话,权利人可以主动行使的权利在圈内,是有限的权利,而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则在圈外,并且是无限的权利。本文列举了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此种现象并且分析了产生该现象的原因,以期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使用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5.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理论从概念、表现形式、认定规则几方面展开分析。阐释中国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缺陷为缺乏政府侵犯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认定,未涉及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限定不合理,缺乏对非侵权行为的正当手段的规定及缺乏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提出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建议,分别为增加对政府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增加对网络环境中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增加不被视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正当手段的规定及增加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6.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17.
经济分析为我们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提供了新的范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不能缔约。商业秘密能够产生相对高额利润诱致侵权是另一经济因素。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 ,应给权利人以充分赔偿 ,为预防该行为 ,有必要补充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确立侵权举证责任的适度转移制度 ,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决应取用禁令之方式 ,允许侵权人在支付了相当的侵权成本后继续使用该特定信息 ,这是法律判决的效率化 (节约社会成本 )选择  相似文献   

18.
“其他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一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鉴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教学是循着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立法规定展开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理应以现行法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兜底保护,立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等标识与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禁止假冒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应当立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教学重点应当围绕其他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竞合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展开。  相似文献   

19.
善意第三人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 :即时性标准只要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为善意即可 ,在使用中是否善意不去追究 ,其前手有无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成立 ,不会给第三人造成法律责任问题 ;持续性标准以第三人使用 ,以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善意第三人责任方面 ,绝对免责主义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主张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实行绝对免责 ,即允许善意第三人不受任何限制地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绝对禁止主义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 ,主张绝对禁止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者均不足取。根据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缺乏 ,在处理善意第三人问题时 ,应制定适合国情的国立法例 ,以便得当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交易安全两种价值取向发生利益冲突时实现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20.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未经他人的允许,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从消费层面看,它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从竞争层面看,它是通过侵犯他人商标的手段来实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告诉我们,只要法律之间关系和谐,都能收到较好的规制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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