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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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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尽管权利保障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的双面性易使制度设计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招致诸多负面效益。应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划分为绝对上诉权和相对上诉权,一审判决结果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理念时被告人享有绝对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可以分为有因上诉与阻却上诉两种情形。在防范限制上诉权带来风险的同时,达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助推认罪认罚上诉程序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相似文献   

2.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我国借鉴西方“辨诉交易”、“有罪答辩”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简化刑事普通程序的一项巨大举措。但是它的缺陷之一就是对被害人尤其是其对审判程序形式选择权利的忽视。被害人拥有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选择权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不光是在实践中,也要在立法上重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特别要完善其对程序的否决权,并以此为契机,构建起兼顾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利益的和谐诉讼关系。  相似文献   

3.
程序选择权是体现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参与性的一项诉讼权利,由于其涉及某些刑事程序的展开或某种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西方法治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均重视和赋予了被告人以该权利。在我国,由于传统诉讼文化、现行诉讼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不管是审判程序还是审理方式,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均处于缺失状态,从而导致不少问题。鉴于此,我国应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合理建构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4.
去年五月,"两高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其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通过对简化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深化形式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挖掘现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内的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并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行不悖,共同确保实现法治和反腐的最终目标。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贯彻审判中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树立监察调查服务于法庭审判、监察证据接受诉审机关审查、监察和司法配合与制约并重的理念。在程序衔接方面,应当强化“监诉协作”,使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制度化;监察案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退回补充调查是原则,自行补充侦查是例外;在调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不同。在证据衔接方面,刑诉法应规定监察证据可以直接使用;监察案件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约束”;监察调查的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据能力,诉审机关有权调取。在诉权保障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辩方现有权利,时机成熟时应通过修法允许辩护律师介入监察调查;健全缺席审判中的强制辩护制度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被告人的重新审理申请权。  相似文献   

6.
“普通程序简化审”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黄淳 《天府新论》2003,(4):50-53
“普通程序简化审”本质上仍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目前在我国推行“简化审”尚缺乏现实的法制环境的支持 ,其运行有可能造成提高效率但损害了程序公正的后果。“简化审”在制度设计上有损诉讼公正。通过“简化审”模式来提高诉讼效率并非必要 ,目前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7.
李海玲 《阴山学刊》2015,(1):92-99,111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规定的新简易程序基本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主要表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高、审理期限和庭审时间缩短,但又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被告人认罪服判。当然适用修正后简易程序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辩护权难以保障、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这需要在立法和实施策略上作以下的改革: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规定、确保认罪的自愿性、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辩护、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8.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时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实施时应调整和加强审前程序,简化质证、辩论程序、简化判决书,同时应注意法制原则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原则对简易审的制约。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多实效,对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法检关系、被告人权利保障、律师介入等问题。为了透过现象看到本质,需要回归制度设立的初衷和运行的底层逻辑,这就是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向的改革与充实。具体来说,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我国认罪认罚实体上的从宽主要是量刑的优惠,控辩只能在成文法框架内协商,但是也有规律可循,即于比例原则制约下在法定幅度内选择某个点做出量刑建议并最终确定刑罚。在程序上,认罪认罚制度虽然简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但从利益衡量的视角来看,该制度推动轻缓强制措施优先适用,压缩了审前羁押的空间,甚至可以不起诉而结案,这减轻了被追诉人的诉累,也适应了新时代司法改革少捕慎诉慎押的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效率。既然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大幅降低,刑罚理应下调,同时证据收集难度下降,程序自然简化、加快。  相似文献   

10.
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有助于提高效率 ,保障人权。辩诉交易是在处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上非常有影响的制度 ,我国的认罪审理程序与辩诉交易有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43-147
小额诉讼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然而,该制度仅规定了一则条文。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二审为法律审,该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采取低成本高效率的便民措施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来保证实施。我国大陆地区在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上应汲取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与简易程序分立;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权利;受案范围需要予以类型细化;制定具体的非讼化以及便民措施,并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制定保障小额诉讼程序高效运作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2.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被告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以激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虽然认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审程序的推翻,但现阶段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当前完全剥夺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现实的.但从该制度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对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定是完善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模式上,应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外部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完善相应保障条件,内部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合理地借鉴域外国家在相应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制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4.
小额诉讼程序遵循诉讼费用相当性原则,既是实现普通民众“接近司法”之保障,也是诉讼效率之追求。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应通过对诉讼标的金额的划分,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分为两个不相隶属、互不包含的程序;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简化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代理人的参与,发挥法官的主动性,采取诉讼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限制对程序的救济,实行一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5.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6.
完善诉讼制度 加强人权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旨在完善诉讼制度、强化人权保护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通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上确定其已构成犯罪,废除了免予起诉,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制度;通过明确辩护人的资格及限制条件,将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时间提前,赋于辩护人较为充分的诉讼权利,健全了辩护制度;通过适当降低逮捕的条件,调整拘留的主体、对象和条件,完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关内容,废除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通过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控告、起诉、申请抗诉等权利,拒绝权,被告知权、财产返还请求权,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提高律师的地位,最终实现程序正义,以便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相似文献   

19.
审判阶段程序分流方式的多样化是各国限制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我国的审判阶段程序分流方式单一、诉讼效率较低。我国宜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审判阶段程序分流。  相似文献   

20.
辛智毅 《兰州学刊》2005,(2):142-144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尝试.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保障的必要性及其完善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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