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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2):31-32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特色。只有充分认识法院调解的含义、特点、局限性及其解决的办法 ,才能促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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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院调解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变迁过程.尤其进入新世纪后,法院调解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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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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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二审程序当中调解结案的案件特征的分析与总结可以看出,一些二审上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可调性,即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性(特征及性质)适宜运用调解的程序进行解决。另一些案件具有可判性,即案件通过裁判方式(判决、裁定)结案的案件体现出来的性质不适宜于运用调解进行解决或无法运用调解程序,亦称判决可能性。调解性、判决性本身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二审法官调解方法的运用,部分案件可以达成调解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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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调适——以宁夏回族民间调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族民间调解属于我国传统的制度文明和调解方式.这种具有鲜明的民族内蕴的调解制度对于解决回族内部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人民调解相比,回族民间调解具有民族性、宗教性和民间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回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调适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在实行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把这种宗教性质的调解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更好的衔接和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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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否调解,受制于"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行政权在行政管理中已广泛出现合作、协商形式处分行政权,行政诉讼以调解方式处分行政权的科学性不但大量出现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也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理论的日趋成熟和社会的期盼,定会成为一项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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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模式,有其特殊的文化理念。在我国,调解制度,一方面有其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有诸多弊端。而国际上一些国家在近期进行的司法改革中,青睐以调解为重要手段的ADR模式,并且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跨国纠纷中对调解制度的选择,使得国内调解制度与国际调解制度之命运截然迥异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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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时,由于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常常忽视如何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离婚案件的调解质量,本文提出了运用心理学方法参与调解的构想,并就离婚案件心理调解的若干问题,即心理调解的目标、原则以及对心理调解人员的选拔等提出了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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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调解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企业调解可以建设成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平台,工会放弃其调解者的身份,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解组织的作用,应加强调解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对加强调解协议效力的支付令制度,应明确支付令失效后,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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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调解”却已经早已普遍存在,且行政诉讼中调解已具备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应完善相关立法,确立调解为行政诉讼结案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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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9,(7)
调解本身就是一种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倡导和推行,以及出于对法院调解成效不彰进行补救的需要,乡镇调解委员会开始承担起调解基层社会纠纷的重任。由于地方制度的屡屡变更、乡镇调解制度设计的粗浅以及制度执行中的敷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镇调解制度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但制度的价值却不容忽视。乡镇调解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稳定,缓解了基层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推动了中国调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乡镇调解制度改变了传统基层社会调解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初步实现了调解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这一制度化的形式一直被延续到当代,为现代调解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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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调解制度主要受美国和英国ADR发展的影响,于1993年设立的荷兰调解协会是一个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赢利机构,相关法律规定了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员的行为和纪律准则等。荷兰调解协会在自愿、平等、效率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荷兰的纠纷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特点为:对调解人员的严格选拔和纪律要求、注重机构和人员的中立性、调解范围广泛(包括家庭、劳动、商业和行政纠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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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祥斌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3(1):26-29
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对调解制度的形式、调解制度的特点、调解制度的局限性等方面作了简要论述,以明了调解制度的利弊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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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案件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心理调解,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缓解乃至消除激烈、对抗的情感冲突,促进理性决策与合作.本文结合离婚案件的进展情况,提出诉讼中的四阶段心理调解法,运用心理学理论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关系中矛盾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利于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