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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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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肝歧视案”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普遍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最高法律效力应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尤其应包括数量多、等级低、透明度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一方面应加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机制;另一方面亟待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使被侵犯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最新修正的《立法法》将宪法精神正式承认为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之一,迈出了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一步。《立法法》上的宪法精神,主要是指用文义解释以外的方法解读出的现行宪法规范。宪法精神的提出,为建立包括文义、体系、历史和政策等方法在内的宪法解释方法体系奠定了基础,也提示探索确定宪法解释的立场,据此协调体系内部关系,树立和巩固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和政治权威。  相似文献   

3.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4.
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抽象审查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抽象审查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奥地利1920年宪法,首创了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之合宪性审查,但直到二战后宪法抽象审查才在欧洲大陆国家被继承开来,德国现行宪法确立了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专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模式,法国确立了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审查模式,并且在审查机制上呈现出一种与具体案件裁决无涉的独有特色的抽象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5.
自"齐玉苓案"以来,学界掀起一股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热潮。有学者否认中国宪法司法化,但是宪法司法化存在三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直接援用以及宪法的间接性援引,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力架构和规范逻辑并不排斥宪法的间接性援引作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形式。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一般都伴随着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6.
宪法实践纷繁复杂,宪法判决形式应是一个严密完整的阶梯序列。就法律的违宪审查而言,其判决形式包括合宪判决与违宪判决两大谱系。其中,合宪判决包括纯正的合宪判决、解释性判决、警告性判决,违宪判决包括违宪宣告判决、违宪无效判决、替代性判决。上述判决形式各自对应不同的案件类型,其所彰显的审查理念,所隐含的审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7.
宪法是争夺、分配和行使政治权力的规则。建构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市场化、人民的公民观、宪法的法律化等条件。民主化水平不高、市场经济不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缺失和宪法自我防护机制的内在不足导致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优化政治结构、设立专门机构、推动多元力量的发展、培育公民精神、完善宪法和配套的法律、推动宪政转轨。  相似文献   

8.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9.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审查一般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现在还欠缺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通过比较研究西方的宪法监督模式和我国宪法监督的差异,无疑对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中国成文法上客观存在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维护该宪政原则的辅助性宪政原则,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有限的宪政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宪政原则.为维护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中国以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备案违宪审查处于低效状态,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着违宪的法规规章以及以之为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管口,违宪的法规与规章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为准确适用法律,法院不得不对法规与规章作司法审查以克服备案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但缺乏制度支持的司法审查实践,蕴涵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统一法制被破坏的危险,以及公众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任危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文章建议以全国人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关,建立备案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并存,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先的统一的违宪审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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