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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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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斯大林同志早在一九三六年《关于苏联宪法草案》中就已明确指出:“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事实正是这样。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就要使宪法的各项原则规定体现在具体法律中,也就是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制定各种部门法、子法,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调整社会关系和解决各个专门问题。只有宪法而没有各种具体法律,宪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就很难得到贯彻。所以只有通过各种具体法律加以体现,才能使宪法得到全面实施。  相似文献   

2.
姚小林 《晋阳学刊》2006,(5):117-121
条约适用即条约的内国化,主要涉及条约的生效、效用等级等问题,为此,各国进行了不同的宪法规制。在我国,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严格恪守条约优先的国际义务,另一方面又欠缺关于条约适用的宪法原则指引。加强和改进条约适用的我国宪法规制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3.
现代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在一些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中,也制定了细密的表达自由之人权标准。这些规定既是对一种普世价值的认同,也为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文依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其他法律与表达自由有关的规定,阐明了表达自由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人权入宪且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文章还介绍了表达自由的人权标准。  相似文献   

4.
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5.
宪法被奉为“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应合乎宪法,依据宪法而定,以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但是刑事诉讼法个别条款的规定却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及其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却规定公检法机关要互相配合;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相似文献   

6.
1988年4月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管理与调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赋予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为私营企业的管理设立了法律准则,这就需要我们未雨稠缪,根据宪法的规定,及早注意研究我国经济体系中这一新地域的管理途径和管理方式,以恰当地保障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力地保证私营企业经济行为的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其对国计民生的有益作用。  相似文献   

7.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兰州学刊》2010,(6):123-125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有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三种理论,有转化、并入和准并入三种实践做法。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我国在宪法上没有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取决于具体国内法的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如果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利的保障——以宪政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对农村的经济体制、土地制度以及农村基层自治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提供了宪法保障。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宪法和相关法律在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着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主体地位能否得到确立、农民的各种权利能否得到尊重,是新农村建设得失成败的最终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9.
按照宪法、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深入探讨我国城乡个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依法保护个体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基于文本与判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钟会兵 《学术论坛》2005,(10):118-123
社会保障权是否为宪法权利存在争议.从宪法文本考察,世界多数宪法规定社会保障权是宪法权利,其方式有三或直接规定为宪法权利;或规定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义务;或规定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未作规定,但通过司法判例确认并维护社会保障权;具有普适性的国际人权法、专门性国家条约、区域性国家条约也都承认社会保障权是基本人权.确证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权利性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对于解决我们面临的严峻的社会保障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张能全 《兰州学刊》2013,(8):157-163
刑事辩护权利作为公民受到刑事指控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关键意义,需要在国家宪法层次上确认其地位,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与程序保障机制。我国虽然存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规定,但刑事辩护权利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地位,其法律实施机制和程序保障机制都存在诸多缺失。比较考察各国刑事辩护权利宪法层次的地位确认与实施机制安排,对于建构我国刑事辩护权利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程序保障机制,推进国家法治与保障公民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立法上的平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和法律理论界通说认为,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事实上,这个源于过去法律本质是其阶级性的观点,随着理论界对法律本质讨论的深入发展,应当重新讨论和研究被长期否认和忽视的立法上平等的问题。立法上平等不仅为各国通说,而且也是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了立法上平等,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立法平等的宪法依据之一。强调立法上平等,并不排斥国家根据某些合理的、必要的理由,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但国家不得制定不平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平等的规范性文件。这在我国法律现实中,已经成为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3.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和重要功能。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宪法的纲领性规定,只有通过相关的立法,才能转换为明确的、制度化的规范性权利。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是人权主要的和最有效的保障手段和形式。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15.
人事管理法制化是社会主义人事管理的本质要求,权力必须合法行使是社会主义人事管理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的产生必须有法律依据,它的行使必须遵守和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人事管理的基本准则。搞好人事立法,实行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人事管理法制化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一个国家要维护自己的统治都必  相似文献   

16.
迁徙自由权作为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广为重视,联合国也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在我国恢复这一权利是尊重人权、实现人人平等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受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制约,公民一直没有完整享有过这一权利,建国初期的第一部宪法曾明确规定这一权利,但以后的几部宪法包括现行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在已具备成熟的立法环境,尽快立法恢复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葡萄牙宪法对公共行政管理作了专章规定。从公共行政的目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结构与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及权利保障、公共行政人员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公共行政的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 ,对葡萄牙宪法和我国现行宪法进行粗略比较 ,会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8.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表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近些年来,虽然国内有不少学者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但笔者以为,仍有一些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9.
一“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惯例”这两个词经常交换使用,而且一般情况下更经常使用的是后者。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营活动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法律也已确认国际惯例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显然,这些规定是针对和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各种对外经贸活动关系属于涉  相似文献   

20.
围绕我国宪法文本是否应当规定公民的义务,学术界出现了赞成说和反对说两种对立观点.分析两种对立观点的立论依据,可以揭示出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人民)义务的另一种原因:即为了防止国家(政府)暴政,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义务的目的是避免国家毫无限度地通过立法对人民科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背离了近代宪法规定公民(人民)义务的这一初衷,导致这种思路主要是宪法的泛政治化以及将宪法混同于普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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