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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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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预防制度的多样化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企业破产原因多样化的现实,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于破产预防制度的单一化构建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多的企业破产案件对预防制度在模式选择和预防成效等方面的需求。加之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并且由于其在制度构成的完整性和制度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均存在致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无被援用的案例。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预防制度进行多样化设计,以便为企业破产的预防提供更大的选择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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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产失权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为数不多的破产惩戒主义余音,发挥着调节债权债务双方利益冲突及警戒、威慑债务人的政策性作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人权至上的理念,是为保障破产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应当在参考国外立法和考虑本土传统文化观念及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选择裁判形成主义的破产失权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破产复权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破产免责制度相适应和衔接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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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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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破产申请的冲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包括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三种。由于破产申请人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希望通过破产申请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这就极易引发破产申请的冲突。破产申请的冲突主要包括交叉申请引发的冲突及变更申请引发的冲突两种,此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情形也会引发破产申请冲突。对于这些冲突,法院具有最终裁量权。但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应注意冲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问题和重整申请与和解申请的冲突问题,选择最适合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减少破产程序的繁复,提高破产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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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别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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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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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产生大量跨境贸易与投资活动.这些活动产生债务国际化的问题,引发大量跨境破产案件的发生,从而影响众多跨国债权人的利益."美国飞达仕公司破产保护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文章从跨境破产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跨境破产的风险及其可能的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破产债权人或者关系人提供可能的帮助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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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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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的成熟立法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尚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因此,加快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建立以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破产责任制度等为核心的现代银行破产法律体系,能够有序释放和化解银行破产风险、有效维护银行业的整体信用,并且为银行业的合理竞争和效率提高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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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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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机构,对于破产程序的科学构筑和合理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为了使债权人会议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在债权人会议主席制度中引入专业人士机制;建立破产债权人代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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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案件涉及多国法律,其国际协调一直存在诸多困难。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解决跨境破产的努力,近年来。立法尝试和自愿重组谈判的发展成为有益的探索。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并进一步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亦应当成为有效解决跨境破产问题的务实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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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弥合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漏洞,解决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民事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本文在深刻反思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破产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