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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
我国流域治理机制与模式存在着治理功能“碎片化”、治理主体“单边化”、治理制度“单一化”以及治理没有考虑环境友好等问题,针对这些现状,提出了我国流域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取向,构建了基于生态文明的流域治理机制的内涵与框架,为基于生态文明流域治理模式与路径的改革创新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3.
在科层管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区域管辖和部门管理体制容易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从而偏离流域整体性治理和公共治理要求。为此,需要推动治理模式从科层管理向流域共同体治理转变,使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基于伙伴信任关系与共同利益形成参与、合作、共同担责的流域社会集合体。从法制层面看,为实现流域共同体治理目标,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推动《长江法》立法进程,构建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形成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构建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流域共同体治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4.
由于“湄公河治理”是一个自主运作却又开放的组织集合,这种集合不仅仅是主权国、更是各类型组织组成的,因此它的治理直接面临着两个“根本性的难题”,即国际流域治理碎片化与各成员参与合作的约束与激励问题。因此如果单独采取科层制、市场机制或网络机制来协调澜沧江—湄公河治理中的矛盾都可能导致“囚徒困境”。根据西方各国经验并结合各流域国的国情,“澜沧江—湄公河治理”应着力于“整体性安排”,基本包括:完善合作的组织机构及机制、改善中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治理的方式、流域政府的政绩评价、流域生态补偿与政府间平权机制、多中心的混合制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河长制是生态文明背景下为加强河流治理而探索出来的创新机制,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统筹负责、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的治水模式与流域治理现代化的理念相契合。随着河长制的全面覆盖,流域治理正从“九龙治水”的分立式格局向高度统一的整体性格局转变。但立足于现阶段的国情水情,河长制的推行仍面临着法律缺位、组织架构不合理、运行条件滞后及考评标准不明确等难点堵点。为了肩负起新发展阶段推动流域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从立法健全、组织协同、运行保障和考核评价四个方面对河长制进行制度变革,激发河长制在流域治理领域的效能,加快构建现代化治水格局,描绘“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画卷。  相似文献   

6.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7.
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核心,调节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关系的制度激励手段,也是一种促进跨流域协同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基于外部性以及协同治理理论(SFIC模型),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动力-主客体-行动”关系分析框架。通过应用分析框架对田纳西河流域、易北河流域、墨累-达令河流域、新安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黄河流域等国内外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权威管理机构主导下“输血式”、市场主导下“造血式”、中央主导下“混合式”、跨区域政府间“输血式”四种类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且每种模式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制约因素。借鉴国内外经验,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模式可以从法制保障、平台支撑、市场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重点优化。  相似文献   

8.
清代经由长期理性共识的积累与提炼,在森林保护方面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多元共治"法律理念,并构建出符合森林生态治理内在要求的法律制度。古今森林保护问题的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森林自然特征等方面因素影响,古今森林保护法律制度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中关于多元共治的内在逻辑要求具有相通性。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效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流域治理的整体性为“空间思维”指导流域法治的重塑提供契机。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落后的管理体制机制、突出的法律供需矛盾构成黄河法的生成背景,黄河流域的“自然—社会—管理—法律”空间属性成为黄河法的生成动力,循此所生成的黄河法应当具有独立性、系统性、非凡性和中观性特征。在基本理念上,黄河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管理体制上,黄河法应当修正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相结合的主辅关系;在事权配置上,黄河法应当按照“中央—流域—地方”的三维层级界定权责;在制度设计上,黄河法应当对流域基本制度进行体系化。  相似文献   

10.
2020年11月,中国取得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的奇迹。巨大减贫成效在于构建了中国特色贫困治理制度体系,即党领导下摆脱贫困的坚强政治意愿与强大组织动员能力、大扶贫战略体制下系统优化的贫困治理格局、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助推农业经营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扶贫”的路径选择。同时,形成了持续有效的要素投入,完善的制度设计与实施,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瞄准机制,退出机制和志智双扶机制的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理论。此外,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理论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贫困治理理论和传统贫困治理理论。中国特色贫困治理具有不忘初心、始终致力贫困治理,持续良性改革、带动经济发展、推动贫困治理,政府开发式扶贫、“外部输血”和“内部造血”相结合,集中力量办大事、降低协商成本和多方主体积极主动参与贫困治理的优势。新时期,总结中国特色贫困治理成效对相对贫困缓解以及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近代松花江流域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变迁》在占有大量中日文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学、生态环境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系统梳理了近代松花江流域经济开发状况,考察了生态环境的变迁及其原因,分析了生态环境变迁下的社会应对措施及其成效。该书学术视野广阔,内容全面,史料详实,是一部松花江流域史研究中具有前沿性的力作。  相似文献   

12.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体制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体制机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体制。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主要包含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五方面内容。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体系良性运转,需要建立和完善协同促进机制和反馈调节机制。  相似文献   

13.
流域协调机制是现代流域立法成熟后的产物,长江流域协调治理与系统保护的整体目标之间存在不小差距,协调机制难以满足流域长期性管理的需求;协同立法机制仍有待完善以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合作不足等问题一直制约着长江流域整体的协调发展。推动流域协调制度完善,需要完成对流域协调机制的体系化建构,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法律定位和构成要素;要建立流域协调的实体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明晰流域协调的行政协作运行流程,确立流域协调的立法协作细化规则,加强流域协调法律实施的整体联动。  相似文献   

14.
社会变迁与中国法律文化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变迁制约着法律文化的变迁。从"义务为本"向权利本位的过渡、从注重公权到保护私权,是我国法律文化变迁的特征。在我国法律文化变迁的过程中,借鉴西法文化、弘扬中法文化传统则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融通古今"、"会通中西"应是建构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不二选择。  相似文献   

15.
为了解决流域的整体性与地方政府区域化治理之间的矛盾,流域污染中的跨区协作逐渐增多,流域综合治理成为主流趋势,然而河流污染情况依然严重。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间协作治理的内容规定较少,流域治理的法规中关于政府协作可操作性规范有待完善。多地通过协作协议的方式实施政府间协作治污,但是政府间协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协作协议法律拘束力不足。水污染纠纷发生后,解决途径有限且缺乏法定的最终解决手段,导致纠纷解决容易陷入僵局。需在完善协作治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流域综合管理、协调职能。通过明确协作治污协议的法律性质,完善协议中执行条款、责任条款以及监督条款,增强协作协议的法律拘束力。同时,应拓宽水污染争议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渠道,以促进政府间水污染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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