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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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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发起气候咨询案,意图利用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的解释,要求缔约国承担责任以保护和保全受气候变化损害影响的海洋环境。海洋法法庭气候咨询案之所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是因其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项下,未来可能利用该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裁决争议,弥补《巴黎协定》的治理机制不足。但是,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气候咨询案的咨询主体、授予法庭管辖权的“协议”都存在重大争议。同时,我们需要警惕其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即海洋法法庭对咨询管辖权的滥用和南海周边国家可能借助气候咨询案挑起新一轮“南海争端”。  相似文献   

2.
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贺鉴  汪翱 《学术界》2008,34(1):254-259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南海争端的重点是对岛屿的争夺以及对其主权的确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后,南海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权益的争端.由于海洋法公约存在不足,一些周边国家借此曲解公约,大肆瓜分南海海域,并以此来谋求对南海各岛屿的占领.但海洋法公约同时也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各国友好、和平协商,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好途径.  相似文献   

3.
依据"陆地统领海洋"这一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岩礁虽小,但作为国家领土组成部分与大量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紧密相连。但为了保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和争取尽可能多的缔约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岩礁的规定不得不以模糊方式确立,岩礁国际法概念缺失、经济和社会标准模糊、与习惯国际法冲突等问题将直接引发缔约国变礁为岛的热潮,侵害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加大争议海域划界难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岛礁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正或作出权威的解释可以有效减少该条款适用混乱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4.
我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四年多了。显然,这个公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它的签订仍不失为反海洋霸权斗争的一大胜利。而且,在国际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符合《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项(子款)的精神。有人称它为人类历史上一场意义深远的“海洋革命”,或称为“海洋大宪章”,洵非虚  相似文献   

5.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中国在"断续线"内的主张定性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历史性权利,认为该权利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诸多瑕疵:仲裁庭混淆了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自由的关系,将海洋自由与公海自由等同,对中国海洋立法作片面理解;夸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没有全面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甚至对该公约的一些理解是错误的;仲裁庭故意夸大"缅因湾案"的作用,削弱对中国有利的案例的适用。仲裁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作出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6.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国发布了《立场文件》,拒绝应诉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中国的反对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来看,中国提出的中菲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政治协议已经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中菲争端不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观点和意见,可能难以被仲裁庭接受;但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最有可能促使仲裁庭据此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虽已确立“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此案关系重大,中国仍须以庭外活动的方式影响仲裁庭的决策.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6,(6):179-18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沿海各国管辖海域的划分方法以及沿海国在这些海域不同层次的管辖权和使用权,使各沿海国海岸警卫队伍有了明确的执勤区域和职责,推动了海岸警卫国际组织的建立,促进了现代海岸警卫制度的形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相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整合或建立海岸警卫队,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致力于打造高效履职的海岸警卫队。中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建设符合中国实际的海岸警卫体制。  相似文献   

9.
《海洋法公约草案》终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这届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开始举行,到1982年4月底通过公约草案,历时整整九载,每期会议的参加国和地区都在130个到160个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经过异常曲折,其艰难紧张的程度,开国际会议未有的先例。  相似文献   

10.
《海洋法公约草案》终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这届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开始举行,到1982年4月底通过公约草案,历时整整九载,每期会议的参加国和地区都在130个到160个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经过异常曲折,其艰难紧张的程度,开国际会议未有的先例。这是一场反海洋霸权力量同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海洋霸权势力虽百般阻挠,反海洋霸权力量终于获得初步胜利,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草案》。这就叫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是谁也无法阻挡的。本文拟对下列四点,加以阐述,以说明作为反海洋霸权中坚力量之第三世界国家在这次会议中所取得的成就和作出的贡献。  相似文献   

11.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的发展,主要是在海洋空间方面,特别是海洋法,发展得尤其快。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拟就待签订的《海洋法公约草案》(即非正式协商案文。以下简称“公约草案”),共分十七部分,三百二十条、八个附件,其规定的详尽,范围的广泛,远非其它国际文件所能比拟。这次海洋法会议,历时已达八载,自1973年12月开  相似文献   

12.
目前学术界关于对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根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登记国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等观点。这些观点不但存在理论错误,与实践不相符合,而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船旗国管辖原则是解决此类犯罪管辖权根据的唯一正确选择。公海普遍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原则的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相关条款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胡铭 《学术探索》2005,(1):96-99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反腐败领域的第一个重要公约,加入和实施该公约对于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该公约的签署揭开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的新篇章,这为我们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新路径,即集世界各国之力共同打击腐败这一人类公敌。适时调整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适应公约的要求,加大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力度,让贪官污吏真正无处可逃,是当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4.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私人资本的积累,私人公海活动的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以海洋清洁计划为代表的、不以船舶为基础的新型私人公海活动可能与他国公海权益产生冲突,而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此缺乏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2款要求公海自由的行使应当适当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然而,该义务约束的是国家,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公海活动。基于《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有确保本国船舶行使公海自由时适当顾及他国权益的义务,但这一义务无法涵盖此类新型私人公海活动。为此,荷兰与海洋清洁计划组织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了该组织进行公海活动时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的具体要求。除了这一方法,各国亦可将有关设备登记为船舶,或者寻求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以达到相同目的。从晚近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私人公海活动中的国家监管义务,以使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私人公海活动都遵守适当顾及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对于《销售公约》在何种情况下应予适用在实践当中常常存在分歧意见。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必须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不能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既可"明示"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也可以"默示"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销售公约》的规定;无须作出明示的合同条款效力优先于《销售公约》的约定。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退化是人类必须解决的两大课题,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已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产生严重冲击,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对此没有作出有力回应,这使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本文认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上,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以导致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共同因素为行动主要对象,增进《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制度型构、公约执行、机构运行和履约机制等方面的共同进步和协调统一,协调两大国际条约体系,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7.
“法典化”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显明趋势。短短四十年期间,在联合国倡导下,各国已经签订了四部重要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和《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签署),此外,还有不少其他次要的国际公约这里尚未提及。  相似文献   

18.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永明 《社会科学》2006,3(3):112-120
国际海底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成果与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都有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各国对待国际海底制度有各自的态度及主张;从国际海底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国际海底制度的修改来看,该制度具有过程的特征;从中国在国际海底制度方面的实践与成就及发展趋向来看,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开发法制。  相似文献   

19.
关于中国公海登临权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登临权是各国公海普遍管辖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作为执法主体的军舰等毕竟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其行为也需要国内立法依据.中国当前的海洋法体系中没有登临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来在相关立法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对公海登临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行使登临权时是否可以使用武力、登临权行使不当的国家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中国军舰等更加有理有力地对公海上的嫌疑船舶行使登临权力,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20.
《琼州学院学报》2019,(4):22-28
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并无明确的公约条款可循。为公平地分享惠益,国际社会试图通过谈判达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第三份执行协定以填补公约规定的空白。公海生物基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是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公海生物基因资源在法律定位上应属于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可从具有典型意义的惠益分享区域性立法和国内立法中找到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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