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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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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人破产制度迫切需要完善。本文对其中的债权人会议所涉及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一是从经济学角度说明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机构地位;二是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制度设计;三是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债权进行侵蚀的表现及其危害,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应规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异议权,维护债权人的信息获得权,严格债权人会议制度,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和完善出资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从其法律地位上说,我国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体现。债权人委员会不是破产程序的必设机关,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之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它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权利义务。从其与管理人的关系上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4.
破产法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还与破产制度的运行效果密切相关。破产程序本应将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然而《企业破产法》所构建的以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和司法/行政互动为核心的三重权力体系却令债权人的治理权存在落空风险。为了应对债权保护制度失灵的困境,消解路径应从债权人权利保障的目标定位出发,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坚持债权主导原则,在股权与债权相互掣肘时奉行债权优规则,同时革新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破产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5.
新破产法虽然摆脱了行政之手,却赋予了法院过多的权力,导致法院在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上发生错位。基于破产程序非诉讼法律属性的原理,人民法院不宜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而应是中立、独立的裁判者、监督者。我国可考虑建立政府破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人协会来理顺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权、赋予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报酬以及费用等事项的决定权,来理顺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破产制度中管理人的选任极其重要,完善的管理人制度不仅能够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能有效地优化债务人财产,提高整个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限制了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应当从创新选任模式、选任范围、选任资格准入等方面进行完善,建立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创新管理人的选任方法,建立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的首要作用和直接功能 ,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正清偿。其中 ,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是破产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制定新破产法时 ,一方面要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 ,另一方面要设立监查人制度 ,以使我国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新破产法就此设置了破产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制度,但是规定得过于抽象.依据相关法条,在债权表的异议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难以确定.基于此,重点分析了新破产法第58条,并根据破产法一般原理得出结论: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应以自己为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债务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可以转化为债权人的异议诉讼.  相似文献   

9.
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由于跨国公司破产问题的特殊性,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面临许多特殊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国公司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我国破产立法对跨国公司债权人在国外优先受偿的问题可考虑借鉴美国破产法中的分配原则;同时对母公司作为破产子公司债权人时的从属求偿地位予以肯定;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确认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11.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企业破产,在程序上主要存在债权人会议在表决时不能对企业前途作出正确评估、现金拍卖时企业资产真实价值不能得到体现两大缺陷。根据企业破产的目标,将企业债权转化为重组权,使企业重组的风险与收益挂钩,把企业重新推向市场,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现行破产法(试行)内容笼统、抽象、操作性差,某些破产概念不够科学明确,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债权人会议流于形式等,均不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和保护破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一门完整的破产法典不仅需要有玻产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还应规定罚则条款,以利于更好地规范玻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制定一门统一的企业破产法,把不同所有制的审场经济主体置于同一法律规范制约下。  相似文献   

14.
申请破产的企业如果同其他企业针对同一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那么该债权人如何就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从实践上讲债权人可以依据负连带责任的所有企业 (包括被申请破产的企业 )针对债权人的共同债务总数而申报债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理论上讲是违反公平原则的。怎么处理这一问题呢 ?本文提出了几种办法供同仁们研究  相似文献   

15.
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新破产法就此设置了破产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制度,但是规定得过于抽象。依据相关法条,在债权表的异议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难以确定。基于此,重点分析了新破产法第58条,并根据破产法一般原理得出结论: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应以自己为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债务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可以转化为债权人的异议诉讼。  相似文献   

16.
重整制度是基于公权力的有限干预而形成的一项区别于破产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企业破产直接关系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企业自身、企业股东、企业职工及相关企业的利益产生影响.基于"利益与共"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引入公权力来协调各方利益.而公权力干预主要体现为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为此要慎重把握公权力干预的"度"的问题,实现公权力干预的合理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浅议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姜正广实施企业破产,一个关键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好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所在。但从我国近年来企业破产的实践来看,债权人的权益在许多情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债权难实现,利益...  相似文献   

18.
重整制度是基于公权力的有限干预而形成的一项区别于破产和解和整顿制度自々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企业破产直接关系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企业自身、企业股东、企业职工及相关企业的利益产生影响。基于“利益与共”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引入公权力来协调各方利益。而公权力干预主要体现为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为此要慎重把握公权力干预的“度”的问题,实现公权力干预的合理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1988年我国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以来,合法规范的破产行为,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企业改革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和企业施展种种手段,借破产之名行企图逃废债务、转移资产之实,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破产逃债不仅加重了银行亏损,形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应尽快建立新的治理结构,认真试行中央与省两级稽察特派员制度,及时提供破产预警报告;修改《企业破产法》,严惩破产逃债行为;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用于清偿债务等等。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建立起了包括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及法律责任监督在内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其核心是以法院为中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辅助的外部监督机制。本文以《新破产法》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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