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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碎片化"走向"组织化"——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构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势下,农的组织化是一个战略选择。源于小农生产的经济基础与中央集权的政治构架,我国农村与农民一直处于高度"碎片化"的状态,并成为农民权利流失"千年之痛"的"症结"。当"组织化"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时,我国农民却"活"在各种组织"夹缝"之中。因此,开辟一条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管道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对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应定以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地位,还组织权于农民,政府的责任在于战略规划与农村人力资本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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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依赖性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一种农民日常生活的新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民组织化难题的根源并不在于当代中国的历史政治生态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在于农业生产的"兼业性"造成的农民对任何一种农产品的依赖性都不高,进而降低了农民借助组织的力量保护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价格的动机.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道路只有在农产品高度依赖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农业分工体系,实现从"兼农"向"专农"的转变,在分工的基础上走向自发的组织与合作.如果跳过这个中间环节而采用国家力量介入的方法简单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将会带来更多的问题.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行动选择来看,农民并不排斥分工这种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农民不仅能够适应、创造分工,而且在农民的日常生产中埋伏着走向农业分工的自然逻辑. 相似文献
3.
农村再组织的政治学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村的组织体系曾经历过数次演变,中国农民曾被高度组织起来,但现在却处于一种低度组织化状态之中,现实的困境告诉我们:中国农民必须再一次被组织起来.摆脱流行的经济学分析框架,我们倡导农村再组织建设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农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它对农村的政治发展同样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4.
为什么村委会或农民协会不能维护农民利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当前学术界有人主张建立农民协会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协会来维护农民权益的主张与10多年前学术界期望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来维护农民权益的主张如出一辙。我认为,在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协会可能不仅不能维护农民权益,而且会加重农民负担,进一步恶化农民的处境,以下展开我们的讨论。先来讨论村委会为什么没有能够维护农民权益,以至于在村民自治的进程中,农民负担越减越重,村级债务越减越多,国家不得不采取税费改革的断然措施,要求乡村组织除通过财税部门征收两税两附加以外,不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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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新形势下三农问题面临的重大抉择。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是改变土地流转自发、分散、无序状态的基本路径,而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反过来也会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所以,要大力扶持农民专合组织并以其为土地转入主体、明晰农地产权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搭建农村金融平台、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等,以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与土地有序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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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制度下个体农民的博弈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庭经营制度下的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较低,在与基层政府、市场组织等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处于较不利地位。通过自组织化和被组织化的途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各类农民组织,是增强农民抗衡侵权行为的能力,解决个体农民弱势难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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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理论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借鉴西方利益集团理论 ,研究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当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借鉴意义 ,但是应当避免采取对抗性思维来看待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同时利益集团理论也不足以完全解决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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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4,(11)
按照我国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60%左右,同时,实现1亿人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稳步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需要提高进城农民就业的质量,实现进城农民的市民化。而就业是市民化之本,基于就业转型的农民工市民化才是城镇化题中之意,农民市民化的关键是实现农民的稳定就业。当前,我国进城农民存在着大量的就业形式分散性、就业收益非规模化、劳动权益保护非组织化和劳动关系不稳定性等非组织化特点的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农民工被动选择的结果,非组织化就业对农民工收入、人力资本投资、职业安全防护和城市社会融合形成约束,以致农民工被社会政策和组织文化边缘化。建议加强灵活就业者权益法律保障,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双挂钩和社会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推进进城农民工职业管理和市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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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农民自身的强烈要求。解决当代中国农民问题必须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经济,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对农民组织化的研究尤显得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1.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关键是依托共生型组织.共生型组织是一种共生单元之间互为主体、价值趋同、资源共享以高效合作、高度协同为特征的组织化形态.组织共生强调在不同组织之间或同一组织内部构建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共生关系,关注不同组织之间和同一组织内部的有效互动.不同于以往"权益—冲突"的视角,基于"组织—共生"的角度,探讨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三者互动的现实样态,揭示农民工组织化的"共同体"意识,推动农民工"本土化".对于城市治理而言,农民工组织化为单一个体(共生单元)的城市融入降低了交易成本,它既构建了农民工共生型组织与基层政府、NGO及本地居民的"共生关系",又形成了城市社区"以外治外"的治理逻辑. 相似文献
12.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乡村治理的生长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乡村治理是指以增进乡村公共利益、维持乡村社会稳定和构建良好乡村秩序为目的的公共权力的运用过程和状态,它以多元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为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远不能适应农村社会利益分化及乡村治理的需要,分散化与低组织状态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治理的主要瓶颈。因此,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再造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是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突破口。 相似文献
13.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提升农村组织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当前中国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类别很多,发展迅速,并发挥出了巨大的功能。但是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育阶段,存在的问题不少。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行必要的法规和政策设计,从而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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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破解"三农"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经济与政治层面论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我国农村现状探讨了农民组织建设的具体途径与模式选择,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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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公民意识与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经济行为总是渗入在社会关系之中.一个社会中,以"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结合"为内在规定性的合作经济发展与否,无疑与农民的公民意识状态有着极大关系.当前中国农民的主体意识,特别是他们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契约意识的孱弱,不仅使得农民处在"被组织化"或"被合作"境地,而且也使得合作经济在中国处于"发展难"和"难发展"的困境中.为此,需要调整思路,采取多种举措,着力培育公民意识与塑造公民文化,促使"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为合作经济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软环境"和"软实力",如深化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增强农民信任感;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有利于公民意识提高的社会实践;开展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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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碧钦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126-128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护,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民权益,必须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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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多、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低、生产经营观念落后、组织化程度低是当代中国农民最为明显的特点。加入WTO后,中国农民将受到冲击和影响,因此政府和农民应着手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WTO: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教兴农资金投入,主要精力放在培育和健全市场体系上;农民应加强WTO有关方面的知识学习,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市场竞争意识、产品质量意识,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尽快建立自己的利益组织,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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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农民外出务工是青年农民走向现代社会、接受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是改变中国城乡结构、农村及农民状态的重要渠道。对青年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城市文明的需要。因历史遗留、现实制约、观念偏见、主题特性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导致现阶段对青年农民工权益维护不足。在增权理论的指引下,通过个体的文化增权、企业的组织赋权、社会的政策维权,建构整体性、系统性的维权方略,是提高青年农民工维权实效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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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1,(1)
无地农民是地权稳定乃至地权固化后形成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特殊群体,解决无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应从户内和户外两个层面构建起无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体系,在户内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成员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继承两大策略;在户外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主要是通过将集体经济组织可调整再分配的土地资源按照科学的数量标准和规范的先后次序规则发包给无地农民。为确保无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继承,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同共有,同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可调整再分配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