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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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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它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如何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者强调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有质的区别,两者应当分别立法.后者主张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表现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两者可以合并立法.我国<物权法>构建了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把未登记的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都纳入了保护的范围,节省了立法资源,维护了法律逻辑的统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涉及的法律关系、对善意的判断和原权利人归责性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仍有一定的差别.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物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关乎民法所有权静态安全的保护和交易动态安全的保障之平衡,因而一直受到各国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结合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中相关规定,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相似文献   

5.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上最困难的问题,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交易安全保护与占有之公信力是赃物善意取得在近现代社会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建议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统一的立法,以避免出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乱象。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与变迁来看,善意取得制度起先只适用于动产物权,但其后发展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有两种规范模式,建立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上的不同立法选择均有其合理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理论,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当标的物是赃物时,法学理论有很大的分歧,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参考国外相关的司法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举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同时,阐述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研究赃物善意取得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兼论房屋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登记的权利外观出发,研究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应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的权利外观而与无权让与人交易所享有的利益和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进而研究我国房屋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盗赃物有无善意取得之适用,理论界一直存有分歧,加之相关立法零散且态度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决各异,亟待统一。结合"刑民分层"的简约化思想,应认为刑事追缴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刑事领域,不能作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事实承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于解释论,相关法律适用可参照《民法典》第312条之规定;为减少分歧,当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同时设置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1.
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债权,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相比,更强调权利的可转让性和交易安全,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领域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具备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受让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等要件。持票人持有票据如具备这四个要件,即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中欠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核心要件即善意要件的界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角度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善意的排除情形及其证明标准应进一步予以明晰;基于法理公平考量和经济成本分析,善意的排除情形中应纳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让与之处分权";借助解释方法论,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为登记完毕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试就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一些观点和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各国对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而不同。但从人的互相尊重、交易安全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其他法律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在我国民法典起草中,应以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为基础,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学界对赃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已经论述较多,但是多学科、多维度的深层次论述仍不多见。有限制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比较法学、法理学、民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多学科、多维度的分析与充分的利益考量基础之上,以便真正达到衡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体系的和谐并促进股权登记、鼓励诚信,第27条的修正适用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寻求先买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由于我国现阶段股权外观效力的缺陷,股权多重转让中更需注重对先买人利益的保护,并妥当刻画先买人的可归责性标准与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可归责性标准可以在个案中具体衡量,第三人“善意”标准可以从承担有限的调查义务逐步过渡到善意推定,再到登记对抗主义,逐步消解善意取得对登记对抗的制度异化和干扰。  相似文献   

17.
占有改定作为交付手段之一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不足不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善意取得制度和交付手段自身所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不能以此来否定占有改定本身。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变化发展、逻辑推理、以及利益衡的作用机制考察,占有改定也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8.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9.
试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四方面考虑 ,不动产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立法实践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五个要件 ,即 :存在依赖客体、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受让人须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物权变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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