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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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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历史性进步.但刑事立法中仍存在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背离,具体表现在分则体系中刑罚种类与犯罪性质的背离,法定刑配置与刑罚预防目的的背离.笔者认为应从刑法总则刑罚体系、分则体系配刑模式的"面"上及刑法条文的量刑情节的"线"上两个方向着手调整上述的背离.  相似文献   

2.
犯罪本质层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的本质应区分不同层面,分而论之。立法时,要确立出标准,划定犯罪圈,因而其本质是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在司法中,只能适用法定的标准,因而其本质是刑事违法性,以便与刑事类推相区隔,由此落实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相似文献   

4.
教唆犯的定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立法上的错位 ,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无所适从。本文作者认为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犯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即教唆罪 ,并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刘芳 《理论界》2008,(11):96-97
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相似文献   

6.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是犯罪而不处罚呢?还是采用刑事类推原则定罪判刑呢?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不同的历史阶段上,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采用了“比附援引”的原则。列隋朝时期成为定例,一直延用到民国初期。 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残酷专横的封建刑事制度,要求确定罪刑必须严格地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提出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受处罚的原则。既反对类推的运用,也反对对法律的扩张解释。这个原则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现在,如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仍然采用这个原则。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或在理论上,都没有真正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从未完全否定类推的应  相似文献   

7.
刑事法律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有益于“自由、秩序、民主、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生成与实现。立法和司法应当理清刑事法律原则的含义、价值以及诸原则的冲突与制衡,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原则的禁止适用加以保障;罪刑法定是罪刑相适应之“罪”与“刑”的法定,罪刑相当,则是刑法明文规定之“罪”与“刑”的均衡;刑罚应当以犯罪行为作为客观基础和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平等并不否定差异,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况并不排斥责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并重,两者互为制约、相互保障。  相似文献   

8.
介绍贿赂罪取消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初期 ,介绍贿赂罪便已经存在 ,但对于该罪名的存与废问题却众说纷纭 ,这种争议也影响到了刑事立法 ,在多个刑法修订文件中均取消了该罪名。实际上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 ,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现行标准也无法明确划清本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界限 ,设立本罪还使刑法中同类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不同处理 ,最后 ,从国外刑事立法看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无此罪名。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上看 ,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的罪名 ,对其以贿赂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9.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冯钟鸣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立,是我国新刑*法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正确的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对新刑法的贯彻和实施将产生重大的指导作用。*本文仅就三大原则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表一点个...  相似文献   

10.
坦白制度设置的法律根基包括宪法根基和刑法根基。其中,刑法方面的根基又有两个: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量刑原则。从政策根基的视角看,坦白制度是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而设置的。我国坦白制度的实践根基即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的有关坦白从宽处遇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坦白制度设置的事实根基包括国情根基和犯情根基。坦白制度的设置既彰显了刑事立法对社会和谐价值的追求,又体现了刑事立法对我国犯罪状况的理性反映。  相似文献   

11.
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海峡两岸刑法在法定刑上都设置了罚金刑和自由刑,还规定对法人犯罪进行处罚.但在立法模式、条文数量、罪名种类、目的犯数量、成立犯罪的要件、罚金刑及自由刑的规定等方面有许多不同.我国大陆刑法将来可以从两方面逐步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法网,而且,为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衔接,以及使相关犯罪实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有关法条作出修改.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必要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目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解释本质上没有侵入立法领域,也没必要将之上升为立法.我匡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法网过于严密,可以适度非犯罪化,并对相关刑法制度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12.
宪政是为了人民福祉而进行的更为正义的人类秩序谋划.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而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且处罚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政诉求.宪政的重点是制约权力,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政理念的指引下担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能.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4.
国际人权法上对罪刑法定作出规定,使罪刑法定的地位更显重要。以国际人权法上的罪刑法定为标尺审视我国刑事制度,可以发现,在国际犯罪国内化、司法解释、空白罪状设置等许多方面,我国刑事制度还不完全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遵照国际人权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制度。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有一种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肯定的倾向,并要求把它立法化,以实现“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一、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能批判继承 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派生原则有:正式的法律是刑法的唯一渊源,排斥习惯法、命令和判例:禁止类推;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刑;反对法官立法等等。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前所未有的同性性暴力案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男性违反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如果男性违反另一男性的意志,以强迫、威胁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对奸淫同性行为作出任何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对奸淫同性的行为人定罪处罚。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受侵害男性不满14岁,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超过14岁,侵害人反而构不成犯罪。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应规避奸淫同性行为,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何对同性性暴力进行法律规范是我国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本文立足于法理学、刑法学和现行法律规章,结合社会实践,从同性性暴力作为犯罪的必要性、完善立法等方面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17.
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并反映到一些国际法文件中,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付之阙如。新刑法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经验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废除了类推制度,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科学的明文表述,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均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虚拟财产、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带来了冲击。为此,应当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确立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原则,增加多边合作;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承认片面共犯和继承的共犯;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完善刑罚种类,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20.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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