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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古代的思想家对赎刑制度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应“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因此反对“贫富异刑”。持肯定态度者以“明德慎刑”为武器,认为赎刑是宽恤之政,并且赎刑也是能防止犯罪,故主张赎刑制度。《吕刑》就认为“罚惩非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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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封建所有制经济的必然反映。封建制的法,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巩固封建经济基础,保护地主阶级利益、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封建制的法有极其鲜明的等级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礼”就是等级名分,“刑”就是刑罚惩罚。“刑”只适用于没有任何权利的“民”即奴隶和农民,“礼”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有人触犯刑律,则享有不受惩罚的各种特权,如“八议”,如“请”、“减”、“赎”,如“当官”等等,皇亲贵族和各级官吏及其亲属犯罪,或赦免、或减刑,或以官职当罪,或用钱赎罪、降级或革职。仅“赎”一条,就坑害了无数赤贫和少地的农民。贪官恶吏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农民只有呼天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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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基本国策与《吕刑》“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是《吕刑》“明德慎罚”治国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当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过程中,重温《吕刑》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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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理;从处罚便宜主义理论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政策背景,得出“首违可以不罚”之法理;运用责任主义理论,结合现行《宪法》第38条,得出“无过错不罚”之法理。同时,“当事人证明”不能视为过错推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并非以例外条款剥夺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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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为中国古代五刑之一.虽然宫刑不与中国古代社会相始终,但其别称颇多.试考述如下:一曰椓刑.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二《刑一》谓:"苗民费用灵,制以刑,……劓、刵、椓、鲸."由此,知?刑始于上古之有苗氏.》尚书·吕刑》有"劓、刵、椓、鲸",《诗·大雅·召旻》曰:"昏、椓靡共."孔颍达疏:"此?毁其阴,即割势是也."今本《诗经全译》唐莫尧注释说:"椓,宫刑."按孔疏,椓刑殆因木制的刑具"椓"而得名.许慎《说文解字》说文六上《木部》谓"椓,从木".刑具椓,后世不传,据《说文》载,仅知其为木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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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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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俊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16,(1):49-54
我国和韩国的刑法在法人犯罪的处罚上都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法人组织体(处以罚金刑)又处罚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刑).双罚制虽然在两国的法律中反映出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两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承认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双罚制在责任依据、结构模式、处罚内容方面体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在韩国,“两罚规定”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和罚金刑,而且“两罚规定”对法人组织体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判处的罚金刑都是限额罚金刑,尤其是在食品卫生法、建筑法等重要的经济法领域对法人组织体判处独立且高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以此来提高对处罚法人犯罪的综合效果,进而达到预防与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因而韩国双罚制的具体内容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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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度制”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在《春秋繁露》和《汉书·董仲舒传》等著作之中。董仲舒的“度制”包括二层特定含义:一是指制定规章制度时,规定的限度,制裁的力度要恰当,既不能不及,也不能过枉;二是指按照“度”制定制度。具体指制定贫富的“调均”制度。即贫富的悬殊要有度。既不能过富,也不能过贫。他主张通过“调均”措施,使贫富有差、有度,以达到汉王朝长治久安的目的。董仲舒的“度制”(调均)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在今天仍有借鉴价值。因此,本文拟对董仲舒“度制”(调均)思想提出的社会背景、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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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云梦秦简·秦律》出土后,学术界曾就“隶臣妾”的身分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由于秦律本文未见关于隶臣妾及其他刑徒服役期限的明文规定,加以争论各方对秦律刑、罪序列的认识又很不一致,所以对秦刑徒是否有期及刑徒是否属官奴婢身分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出公认的结论。1975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古佚文《守法守令十三篇》中的一条关于田税的令文涉及战国初期齐国的刑罚体系和“公人”的身分,对说明“隶臣妾”的身分很有助益。兹移录于下并略加分析: 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口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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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苗族是历史最为古远的成员之一。关于苗族的族源,史学界的说法颇多。有说《尚书·吕刑》中提到的以“蚩尤”为其首领的“苗民”,即其先民;有说《尚书·牧誓》中提到的助周武王伐纣的“髫”人即“苗”人,是他们的后代开创了楚国的煌煌伟业,有说那也就是《尚书》“禹贡”、“尧典”,《史记》“五帝纪”以及《战国策》、《淮南子》、《山海经》等许多古籍中提到的“三苗”、“有苗”;等等。但尽管各说不一,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苗族的先民远在夏代以前,就生息在我们的神州大地上了。他们同传说中的华夏族的祖先黄帝,炎帝一道,翻开了中华民族史册的第一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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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归无所,于女信处”、“公归不复,于女信宿”,《传》曰“再宿曰信”,信宿即连宿两夜。《周颂·有客》“有客信信”,《传》亦曰“再宿曰信”。典籍注释训信宿为再宿者,不胜枚举,其义无可置疑甚明。然再宿何以得曰信宿?未有说者。今案信为申之同音假借。《邶风·击鼓》“不我信矣”,《释文》曰“信即古伸字也”。《考工记·轮人》“信其程围”,疏曰:“信,古之申字”。《谷梁传》隐公元年“信道而不邪”,注曰:“信,申字,古今所共用”。皆其例证。申字训重训再,如《荀子·王霸》“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注曰“申亦重也”;《苟子·仲尼》“疾力以申重之”,注曰“申重犹再三也”;《尔雅·释诂》曰:“申,重也”;《大雅·旱麓》序“申以百福干禄焉”,疏曰“申者重也”。申字既有重、再之训,故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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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古代丧服制度形成和确立的过程进行了探讨和论述。文章认为我国古代以《仪礼·丧服》为代表的系统、严整的丧服制度,大约形成于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 之后。当是周人在原始丧服习俗的简单内容上,逐步增添,注入“尊尊”、“贵贵” 的内容,经长期损益、修正,至春秋末期才基本上形成比较周密的丧服制度,并由孔子及其弟子将此一制度著于竹帛,编定为《仪礼·丧服》。《仪礼·丧服》的编定成书即是丧服制度确立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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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代的财产刑在继承汉法的同时,做了部分改革,规定剥夺罪犯财产性质的刑罚,一为赎刑,老病幼妇及具有一定身份的罪犯等都可以钱物赎刑;二为罚金刑,对轻微犯罪处以罚金.晋代的财产刑与前代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如原赎刑中的赦赎已消失,这是财产刑完善化的表现,对后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