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6 毫秒
1.
据媒体报道,历经一年,小区的会所仍是深圳香荔绿洲诸多业主的“心头病”。一年前,开发商农科地产公开对外出售会所,在业主抗议下,出售取消;一年后,开发商将一个产权的会所分割为多个产权,部分对外挂售。 相似文献
2.
陈广华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4):5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试图结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车位和车库权属纷争,但表述模糊,无可操作性。从车位和车库的区分界定以及物权理论来看,车位应归业主共有,车库作为独立的物权客体可以归开发商或者业主所有,但是车位和车库的产权无论归属于谁,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里"首先满足"是指优先使用、购买和租赁等权利。 相似文献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本来职能是使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而在中国,老百姓最初所接触到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儿子”,这种物管企业的致命弱点是:首先,物业公司的定位不是为业主服务,而是为开发商出售房子服务;其次,这些公司物业费的制订具有天然的掠夺性及不公平性。从开发商的商人属性出发,如果他想卖房子,也会把收未来业主的物业费当成发财的工具。所以,在主观意愿上,他们有把物业费订高的动机。因为物业费订得高,管理成本压得低,获利就会越大。这也几乎成为后来业主与物业纠纷频起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几年后,许多开发商发现,物… 相似文献
4.
张南京 《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7,26(3):255-259
我国物权法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和对会所所有权归属的回避,既未能平衡相关各方(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也难于达到定纷止争的预期效果,所以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应通过相关的过渡性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者政策、法规,最终实现会所和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5.
提起“业主维权”这个词,人们通常认为是指住宅区的业主向开发商或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权。比如,希望公开物业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希望改善物业服务水平,以及解决停车位、会所、幼儿园等配套的纠纷。往往伴随着这些维权行动,业主们会顺势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尤其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不可化解的时候, 相似文献
6.
马栩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23-27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是停车位产权纠纷的核心问题,《物权法》74条第2款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界定过于模糊,难以适用。基于我国土地制度之现状,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区分法定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法定停车位由业主法定共有,不以出资、是否列入公摊和建筑容积率来判定产权归属;增设停车位则在列入建筑容积率,计算人公摊时由开发商享有产权。人防工程改建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依其投资可由国家或开发商所有。 相似文献
7.
8.
9.
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出售楼盘的过程中,都把地下车库和房产分开来卖,引起人们对小区车库所属权的强烈关注。有关专家指出,如果在商品房的购买合同当中明确地说明,车库是要单独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该从消费者分摊的公摊面积里面扣除,这个产权是清晰的,开发商也可以把车库单独作为产 相似文献
10.
读者咨询:我们是一个小区的业主,分别于一年前从开发商处购买了这个小区的套房,各自的购房合同中均写明,开发商应当在交房后的三个月内,为我们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房产证。可开发商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面对我们的质询,则表示我们早已入住,已经享有实际权利,延迟办证并未给我们遣成任何损失,强调迟早会给我们房产证。请问:我们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胡卫东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0,(2):71-74
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将约定方式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理解上的困惑,仍然存在着发生纠纷的隐患。本文从楼房出卖前和楼房出卖后两个阶段来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决定退出业委会筹备小组,将这项艰难的事业交给其他可能的热心业主!"近日,北京某小区曾致力于筹备业委会的业主代表阮先生无奈地声明,该小区业主自2006年入住以来,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纠纷不断,业主维权多因势单力薄屡屡失败,业主们希望能够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历经两年多的努力,还是以失败告终。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相似文献
13.
14.
“我家的小区有健身房、我们小区有电影院、谈生意可以到小区商务洽谈所……”如今,开发商不惜重金推出的高档社区会所设施,成为吸引买房人目光的新焦点。然而近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哈尔滨市一些已入住的社区中,设施齐全的会所却很少有人光顾,发展受阻。开发商争先恐后打出“会 相似文献
15.
温泉花园小区建于1998年,是由北京市延庆县住宅开发公司投资建造的高级住宅区。开发商在售楼时就向业主承诺,保证业主入住后享有标准的煤气入户设备。可是业主们入住后才发现,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煤气供应站,因不达标根本无法使用,居民只能靠买罐购气来维持日常生活。居民的意 相似文献
16.
东莞万江宏达花园G座200多户业主不相信,这年头会遇上“跑路”的开发商。3年前,业主陆续购入宏达花园的房子,可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却一拖再拖。3个月前开发商更是“人间蒸发”,只扔下一栋未完工更没验收的楼房。一些无房可住的业主,只得冒死人住。(《南方都市报》2011年7月26日) 相似文献
17.
最近,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给住户办理房产证,武汉“星桥苑”小区业主根据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规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47户业主违约金95万余元。至此,在武汉此类案件消费者胜诉率竟高达100%。透过此案,我们郑重地、善意地告诫全国的房地产开发商,迟办产权证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因为“迟了”,将会面临“吃官司”和“亏血本”。同时,我们也诚恳地提醒广大业主,若要预防开发商迟办产权证的问题,可以签订“防迟”合同;遇到开发商满口承诺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而又迟迟不办时,更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可以为“迟拿产权证”的业主撑腰。 相似文献
18.
袁经文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从政策、理论和实践等方面阐明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出售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认为中小企业产权出售能激活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澄清了产权出售存在的两个认识误区 ;为避免产权出售的负面效应 ,呼吁加快相关法规建设 相似文献
19.
刁其怀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19-122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包括"小共有部分"与"大共有部分"两种。"小共有部分"限定在本栋范围之内,为多栋服务的建筑设施等属"大共有部分"。会所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架空层若规划将其作为车位使用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业主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将架空层定位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对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单建人防工程一般由政府所有,而结建人防工程应属投资者的开发企业所有,公建配套通常由开发企业代建,建成后移交给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并登记在这些职能部门名下。 相似文献
20.
北京市海淀区华盛家园社区是2004年建成的新社区。由于开发商在建楼时遗留的问题比较多,居民入住后经常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当时居委会刚组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把个别业主维权的过激行为说成是“少数坏人闹事”,要居委会表态。一些居民、业主则希望居委会跟着上访,支持维权。在这期间,居委会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被双方误解。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分析社区现状,研究解决矛盾的办法,从梳理各种关系入手,使社区秩序逐渐走向和谐。正确处理业主维权与社区稳定的关系由于开发商遗留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