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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娟(化名)等25人原系某电子总厂下属的大集体企业——南昌某电子机械厂(该厂19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职工,自1990年起陆续被总厂调入总厂的各车间工作。1998年林娟等25人与总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未与林娟等25人续签劳动合同,但林娟等25人仍按厂方要求继续在车间工作,劳动关系依然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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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7月1日,朱某与一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该机械制造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劳动合同鉴证申请,理由是企业已改制,劳动合同双方需对原合同文本进行确认。企业只提交了职工名单,未提交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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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棉纺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9月5日,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月29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除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但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由企业扣除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保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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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某市劳动保障局的监察督促下,陈某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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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4,(10)
<正>案情简介赵先生是某市某公司员工,2006年7月入职,月平均工资4500元。从入职以来,公司均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06年的810元逐步调整到2012年的1500元,尽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12年3月中旬,赵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赵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抗辩称,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由公司向该市社会保险中心缴纳。多年来,公司全部按照社平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市社会保险中心从未要求其整改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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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原系某化工厂职工.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葛某1985年6月1日被某化工厂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3年初因该厂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差,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1993年底厂方共拖欠葛某工资合计人民币1202.75元.1997年1月1日,葛某与某化工厂经协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在葛某离开某化工厂时未向厂方索要拖欠的工资,该厂也未主动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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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为国有企业甲厂的职工,与甲厂签订有劳动合同。李某为集体企业乙厂的职工,与乙厂也签订有劳动合同。两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均截止到2001年12月。1998年在甲、乙两厂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张、李两人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停薪留职申请。之后,张某和甲厂、李某和乙厂分别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限为3年,协议截止时间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相同。2001年12月,在张、李两人的劳动合同和停薪留职协议均已到期的情况下,甲厂、乙厂分别对张某、李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李两人不服,分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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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到眉山市仁寿县A公司上班,上班期间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5日陈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同年4月29日,陈某向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0.00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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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措施内涵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措施是指单位和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履行,期间不计发员工工资,不计算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单位和个人停止缴纳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但要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般3年为一个协议期,连续2个协议期后单位和个人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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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愤然离去,老板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企业败诉。王某等5人系某县油顶制造厂1995年1月招用的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培训和锻炼,他们都成了厂里的技术骨干。2000年6月,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此后王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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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3月,某机械企业被法院宣布破产后,该企业原人力资源部主任李某遂被破产清算组聘用,主要任务是帮助其处理资产清算、分流安置职工、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事务,每月按60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经过3年多,破产清算工作已接近尾声,准备于近期发布破产终结公告,李某也于2008年4月被破产清算组解聘。5月,李某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发放的工资待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破产清算组补缴其被聘用后的社会保险费,补发与社会平均工资间的工资差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待遇,并请求仲裁委在该企业破产终结前裁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