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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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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通过分析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内部争论,揭示了其“权利论个人主义”的理论预设;又通过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判,论证了这种理论预设,并说明其无法有效回应社群主义对其“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导致危机。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当代古典自由主义,已对“个人主义”做出了另一种解释,并给出了相应的社会理论,从而实现了“个人主义”的突围;其“真个人主义”对我们更好理解“以人为本”等当今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作为新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与争论。这些争论主要体现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反对福利国家与支持福利国家等方面。通过对这些争论的分析,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新保守主义与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旨归和现实依托。  相似文献   

3.
诺齐克的最小国家是个体权利取向的,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他建立了一个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左派的国家观和功利主义的国家观提出了挑战;与社群主义者之间关于国家职能范围的争论对社会主义国家界定国家职能范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乌托邦设想意在肯定多元价值和促使多元社会的产生。  相似文献   

4.
法治价值的渊源与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的价值核心缘起于希腊时代的正义观念,经由洛克与边沁古典自由主义不同路线的发展,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理论,一直被修正、强化和坚持。由此形成的法治价值结构,以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维持为中心,兼顾秩序与效率。它不同于以秩序为价值核心的传统法制和以效率为核心的当代威权政体的法制,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正义。  相似文献   

5.
针对新自由主义思想在当今西方社会中显现出的弊端越来越多,社群主义思想与新自由主义思想在“自我观”、国家的作用、权利观念等方面与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并且对新自由主义的个人至上价值观、中立国家观、个人权利优先于社会等观点进行了批判。  相似文献   

6.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潜藏着一种二元主义观。自由主义内部的分裂、新自由主义在重塑社会上的失败以及极权主义的兴起是哈耶克形成二元主义观的重要历史背景。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对峙、英国自由传统和欧陆自由传统的龃龉则是其Z-元主义观形成的思想渊源。从二元主义视角出发,哈耶克围绕法律、正义和自由这三个主题对法律与立法、否定性正义和分配正义、宪政自由与民主自由三组概念进行了辨析,突出了自由价值的至上性。哈耶克的二元主义观利弊皆存,对其应当秉持辩证的、批判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新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罗尔斯以"新契约论"的手法,在"原初状态"和"无知内幕"的条件下论证了他的两大正义原则,试图调节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但却没有成功,他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公平正义观;诺齐克以"反契约论"的手法,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论证了他的三大正义原则,强调自由一极,不考虑平等,他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权利正义观。本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比较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把握并认识新自由主义。  相似文献   

8.
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观念进行了某些修正,但它并没有抛弃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延伸和发展.其中的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基于民主和民意的国家观,保障人权的制约性的政治权力观等制度设计为整个西方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源.  相似文献   

9.
在其标志性的哈耶克研究中,邓正来不仅重构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内在理路,而且挖掘了其相对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政治哲学的知识增量.然而,此项研究可能存在着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行同质化处理,并将其与社群主义截然对立的倾向.以尚未引起学界充分重视的罗尔斯“自由主义的共同体观”为参照,有助于弥补邓正来“哈耶克研究”中的上述缺憾,更有助于洞悉邓正来尚未厘清的哈耶克社会观和正义观可能存在的某种限度.  相似文献   

10.
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他毕生视自由为永恒之理想,一贯坚持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将自由界定为"独立于别人的专断意志之外"。哈耶克主张在法治下实现自由,哈耶克对法律的思考是紧密地与个人自由、自发秩序、正义、民主、法治等相联系的。哈耶克的理论极为宏大,本文仅试图从法律与自由、法律与秩序以及法治这三个方面来基本的把握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相似文献   

11.
“经济正义”是规范经济学的中心论题之一,而哈耶克的经济正义理论备受争议。通过梳理哈耶克关于“正义”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其经济正义观是一种关于市场经济伦理正当性的消极经济正义理论。哈耶克证明,在市场自发规则下,人们只能拥有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正义,每个个体拥有种种可欲的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哈耶克对市场正当性的论证超越了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高度,这是其最重要的贡献。这种消极经济正义观的弱点当然是明显的,但其关于个人权利、经济自由、规则正义、经济效率的精辟论述却具有正面价值,对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无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哈耶克在其心智理论中区分了现象秩序和物理秩序,对此约翰·格雷做了康德主义的解释。然而哈耶克的论题并不直接得自康德,而来自对马赫的反叛。在哈耶克看来,马赫的感觉要素一元论和心物平行论具有还原主义倾向,即把心理科学还原成了物理科学,为此哈耶克在区分两种秩序的基础上重新解释了心理学的任务。就此而言,格雷使用物自身这样的康德式术语来解释哈耶克、并对之做出不可知论引申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13.
当前对哈耶克法哲学的挑战来自三方面:一是调和休谟和康德两种不同认识论指责;二是对哈耶克保守主义的指责;三是对哈耶克功利主义的指责。这些指责误解的成分多于真实的成分。哈耶克现代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困境在于,忽视了道德情感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纽带作用,把"厚"实的古典自由主义变"薄"了。其出路在于重新回到古典自由主义,在法律正义的主导下,营造出温情、友爱和互助的社会共同体。  相似文献   

14.
哈耶克是公认的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西方当代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理论对在当时被广为信奉的社会理论具有颠覆性的挑战。通过将哈耶克这一理论置于国际领域的视野下,对其自由秩序理论进行梳理和考察,以揭示其理论体系的限度,并在对其理论基础——知识论之妥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开拓出我国在现有国际秩序中的自身定位这一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5.
哈耶克宪法模式的提出无疑具有很深刻的启示性意义,其中对普通法的深刻辩护,对当今议会民主的批判,以及对宪政制度的创新,都直指当今自由民主政制的核心领域。哈耶克提出的宪法模式也存在三个主要的问题:哈耶克的普通法的法治国理论内部存在不一致性;其有关权力分立原则的独特阐述也偏离了古典政治学家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他的工具性民主观导致对民主制度及价值的简单判断。  相似文献   

16.
作为古典自由主义集大成者的哈耶克,突破了以往仅在道德层面讨论自由的传统,把自由概念由哲学概念转变为社会科学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其自由概念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哈耶克在继承古典自由主义主张个人主义的传统下,同时指出了个人理性的有限性,指出文明的进步绝非理性预先设计的结果,而是有赖于社会演化过程中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作为哈耶克自由概念的三大理论基础,研究个人主义、反唯理性和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深入认识其自由思想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权利泛化"意指一种缺乏法权基础的社会现象,兼具描述性和规范性."强权利泛化命题"主张权利泛化是一个伪命题,不仅因为它与权利膨胀、权利滥用以及权利冲突存在语义和语用上的区别,也因为权利泛化在正式法律场合不可能存在,而在公共辩论中也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由权利成本以及权利乌龙引发出的权利指责无论在道德还是政治层面都更难以对权利的内在价值构成挑战.每一次权利实践都是一次关于现代人的生存和生活方式的操练,作为一种警醒的权利泛化反而提醒我们要继续尊重和捍卫权利.  相似文献   

18.
生态保护补偿概念是相关立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相关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生态保护补偿”是特定政策实践与理论发展的产物,亟待以科学的认识论为指导,从多元化的静态分析路径转向动态的历史视角。发展至今的“生态保护补偿”一词,在法规政策中的表述或概念研究层面的理解,其彰显的“正外部性”补偿特性已获得广泛的立论支持,且被进一步认为是包含“发展利益受限”等其他各种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但“发展利益受限”没有被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唯一特殊予以重点关怀而仅仅是点到为止。此外,总体而论,当前的概念认知仍停留在“对正外部性行为予以补偿”的传统认识论阶段——这使得所有产生积极环境效益的行为无法被区分。由于当前生态保护补偿的界定已然失之个性,生态保护概念必然无法有效解释并指导制度实践的开展。为此,很有必要基于新的理论基础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予以再界定,旨在揭示其特殊的存在价值。生态保护补偿概念重构的理论基础为“私法层面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受限与利益弥补”。该定义一方面可以解释生态保护补偿的独特本质,另一方面能够指导我国各类补偿实践的开展。  相似文献   

19.
晚近 ,不少法学家都倾向于认为法应当是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融合体 ,并相当重视在既有严整的规范体系内纳入法的价值要求。但是 ,如何在纳入的同时实现法的两套体系之间的自恰、圆融的“通约”却成了一项技术难题。通过提出验证“通约”的三项技术标准并进而对传统通约技术即自上而下形态的宏观统摄技术进行批判分析 ,继而探寻微观层面上的概念———“权利”所具有的自下而上的通约功能 ,并同样予以校验。从而得到结论 :在赋予“权利”这一概念充分的定义弹性的前提下 ,在宏观价值统率、微观权利配置这两个向度上共同努力 ,即可实现法之两套体系的完美通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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