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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才流动所造成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企业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另起炉灶,从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经营或服务;二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时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另一单位服务,使原单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三是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第二职业,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服务,从而严重削弱原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四是企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或服务,使原单位丧失竞争优势。针对形形…  相似文献   

2.
左祥琦 《职业》2002,(10):15
从国家目前的政策法规上看,政府鼓励员工合理合法的"跳槽"行为,制止并惩罚非法或违约"跳槽"的行为.对于科技人员或掌握原企业商业秘密的"跳槽"员工更需要注意的是,"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要注意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有意无意地进行泄露,更不能故意提供给新单位使用.近年来,由于一些"跳槽"员工没有法制观念,忽略了对原单位商业秘密权益的保护,致使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严重侵害后,将"跳槽"员工告上法庭的案例时有出现.  相似文献   

3.
《职业时空》2005,(7):58-58
新《劳动合同》的八大提醒提醒一:劳动者随意跳槽不行了《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知企业,但现在仍存在着员工想走就走,以致给企业经营造成被动的现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不给违反规定的个人转档案,不给转走保险关系,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等,这就对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  相似文献   

4.
刑法在介入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并没有因为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和刑罚力度,而遏制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合理性遭到了质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司法抉择增加了新的难点。本文以李长杰的议案为切点,提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最佳刑法方案,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职业时空》2005,(4):58
新<劳动合同>的八大提醒 提醒一:劳动者随意跳槽不行了<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知企业,但现在仍存在着员工想走就走,以致给企业经营造成被动的现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不给违反规定的个人转档案,不给转走保险关系,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等,这就对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  相似文献   

6.
肖元何 《职业时空》2012,(7):160-161,169
通过对目前我国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初步认识,对商业秘密的提出与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侵犯商业秘密主体与行为进行了罗列,从而提出了目前加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对加快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目前,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劳动者不服而引发的。在此类案件中,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所以,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仔细考虑,尽量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8.
洛石 《职业》2006,(2):42-43
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遥遥无期.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却不支付补偿金……现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还存在种种盲区.总是时不时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尴尬和遗憾。年关前后,是跳槽的高发季节。职场人士在告别老东家握手新东家之际.如何应对一些常见的“甜蜜陷阱”?《劳动合同法(草案)》又有哪些维权利器值得期盼呢? 北京恒格劳动顾问事务所付迎涛律师.中国劳动争议网资深编辑郭美先、《职业》劳资关系专栏记者洛石联合推出劳动合同新年维权手册。  相似文献   

9.
“房价成本揭秘”调查以来,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有关部委也予以回应和支持,认为公布房价成本清单,还购房者知情权,是非常有意义的。但也有一些开发商提出质疑甚至表示反对,认为这一做法会侵犯商业秘密,称供求决定价格,只要房子能卖出去,再高的价格也是合理的。在这个两难选择中有四个问题需要追问: 公开房价成本有无必要?公布成本清单是否会侵犯商业秘密?公布房价成本是否难以操作?公布房价成本能撼动高房价吗?作者指出,房地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居者有其屋”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政府有责任适当干预,让开发商保持合理  相似文献   

10.
杜有刚  宋宏伟 《职业》2012,(34):84-85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制约.  相似文献   

11.
张馨予 《现代妇女》2014,(8):121-122
在知识经济主导的当今时代,商业秘密已然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力图在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认定、侵权形式等理论基础上分析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从而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缺陷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期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适应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究其原因,大都与当事人未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法》第三章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确立了劳动关系,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劳动者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要使所签合同能够确保不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就必须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及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  相似文献   

13.
《女性大世界》2005,(11):144-145
这个上司脾气不好,那个公司没有发展前途。跳槽跳到脚累,蓦然回首,发觉当初离开的居然是最适合自己的公司。原单位那些可爱可亲的同事,还有那个自己熟悉的职位,甚至原单位那个严厉有余的上司,此刻都变得那么美好。心猿意马了吧?意气用事了吧?不知何去何从了吧?“好马不吃回头草”,可是如果“回头草”更有营养怎么办?来听听她们的意见吧!  相似文献   

14.
吴红玲 《职业》2004,(8):46-47
劳动合同与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前,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加注重"竞业禁止"条款(也称竞业避让、竞业限制),以防员工在跳槽时损害单位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滕玫 《职业》2001,(2):36-37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一、作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则从16周岁开始,终于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明显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和…  相似文献   

16.
张军 《职业》2007,(22):30-31
近几年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17.
李嘉健 《职业》2008,(5):34-34
飞行员跳槽纠纷是近期劳动争议的热点,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服务期上,由于相关的制度规定并不是特别完善,纠纷愈演愈烈,以至于发生用“集体返航”这种类似于职业自杀的极端行为来表示抗议。围绕着服务期未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现有航空公司管理机制下,飞行员的人才流动缺乏“转会机制”与”退出机制”所致。  相似文献   

18.
胡喜盈 《职业》2004,(7):42-44
4位模具工人跳槽,看似寻常的人员流动,却引发了4人及工厂总经理、董事长被捕,检察院诉至法院要求判罪并附带民事索赔1160万元.对技术工人追究商业秘密罪在全国还是首例,其赔偿标的之巨也令人惊叹.此案轰动全国,其终审判决结果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引起中国技术工人、司法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19.
周斌 《职业》2008,(3):32-33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环卫工人被要求与一家保洁公司签约,部分在企业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工龄归零”,没有任何补偿。此前深圳华为公司出资10个亿“买断工龄”,动员有8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先辞职再上岗”。不少企业要求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改签“劳务合同”,试图让公司员工变身为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工”,让他们在原企业的“工龄归零”。还有的企业打算先宣布“停产”,工人放大假,两个月后“重新开张”,届时再签劳动合同,当然员工的工龄也从零开始计算……对于以上种种现象,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然而这些企业的行为,也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工龄—这个一度被边缘化的记录符号,又变得重要起来了。  相似文献   

20.
与发达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为劳动者所设定的实体权利并不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劳动者所享受到的实体权利比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者要多,究其根本,根据程序法“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所设计的劳动争议处理救济程序不尽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改革开放50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产生、变化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的完善,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实体权利救济,从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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