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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反诉制度,但内容过于简略,理论界对反诉的诠释分歧较大,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重构反诉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反诉与本诉的实质联系不同,可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诉的事项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只能存在于通常诉讼程序和一般诉讼案件中,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不存在反诉的可能,或虽可提起反诉,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问题刘卫翔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不存在各国共同适用的统一的诉讼程序法,加之当事人为各自利益所驱使因而经常出现原告向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或者原被告就同一事实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势,也就是“一事两诉”问题。它...  相似文献   

3.
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抵消抗辩主张,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双重属性,诉讼法应当研究其在诉讼上的效力。抵消抗辩类似于反诉的性质,所以其在诉讼程序中会产生"重复起诉"危险问题。笔者将抵销抗辩在诉讼中的表现分为三种类型:抗辩后行型、抗辩先行型和抗辩并行型;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允许原告在第二个诉讼中另行提起抵销主张;在第二种情形下,不允许被告另行起诉,只能以反诉方式提起;在最后一种情形下,被告可以同时提出。  相似文献   

4.
采用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买卖商品住房,当事人须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银行作为购房贷款发放人参与诉讼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其定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笔者认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具有连带关系;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随之终止,银行发放贷款的预期可得利息受到损害、银行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但是,以担保物权人参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银行,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这与本诉中的被告出卖人的主张一致,而不是同时针对原、被告的主张;原告撤诉,银行不可能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变为典型的原告又与被告对立,只能是丧失“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此,银行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韩香 《兰州学刊》2011,(7):88-93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依托和方向,它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等的考虑,除后发性请求外,我国原则上应该采纳部分请求否定说。对于当事人明示的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作出舍弃判决,不允许其再行起诉;对于当事人默示的放弃诉讼请求,则应该区分情况裁定按撤诉或者行使阐明权分别处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是否受当事人认诺的约束仍没有规定,使此条文成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此在全面修改之时应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反诉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基于诉权的对抗功能所派生出来的一个由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制度却非常简略 ,不便操作。本文通过对反诉制度理论的剖析 ,提出了反诉制度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公益违法现象的严重化,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结构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之障碍。本文从理论依据入手,结合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主张,即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相关团体、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9.
随着法院一纸判决,“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暂时告一段落。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做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承担诉讼费100元。但是法庭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等其他诉讼请  相似文献   

10.
王春丽 《理论界》2012,(10):54-58
意大利的民事诉讼程序缺乏效率这一点已经成为国内外学界的共识,然而在跨国民事诉讼领域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却是可行和理性的选择。意大利跨国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引入阶段,证明阶段,以及通向判决的阶段。在意大利跨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如果被告方败诉且不服从判决,原告可依据《布鲁塞尔公约》和《鲁加诺公约》强制执行该判决,即使败诉方已经提起了上诉。  相似文献   

11.
单锋 《南京社会科学》2005,14(11):83-88
诉权是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而当事人适格是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在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和民众权利意识逐渐复苏的今天,以公益诉讼和群体诉讼为代表的现代型民事诉讼对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当事人适格理论提出严峻的挑战。我们应当吸收外国相关理论的精髓,参考经典的立法例,构建具有本土特色又不失国际性的当事人理论,进而创建自己的诉权理论,为人权的切实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法治传统的不同以及考察视角的差异,国内外关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存在着较大争议,学界并无通说.英美法系国家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实体法上的一类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其含义大致为: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合适的理由而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并因此受到损害,且诉讼结果有利于原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相关规定,只要满足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主要证据充足以及符合管辖条件即可以立案受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立案难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立案难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缺乏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法院内部的工作评价体制以及立案庭部分法官基本法律素养不高,等等。立案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法院带来了不良形象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予以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14.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管辖权异议主体的确定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着手。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当事人,但受诉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管辖权的异议是否成立时,其有无管辖权的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本诉为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以其参加之诉为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规定应当完善原告方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与法院实体审理无关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此外应当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再审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第一审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充实第一审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法院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当下,有必要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使法官和当事人协同促进诉讼来加强第一审程序.向后挪动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时间界限,允许当事人提起预备之诉,强化法官的阐明义务,坚持"适时提出主义",是强化第一审程序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6.
没有证据法院也会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对方负有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制度,“谁主  相似文献   

17.
刘晓坷 《理论界》2007,(3):87-88
我国现行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了第三人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诉讼形式,而经分析认为,这一特征恰恰掩盖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的的某种类别的不同。即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可能具有的不同诉讼目的及其诉讼请求指向对象的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正是第三人享有不同数量的诉权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对现行的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对不同类型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8.
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相比较,有其自身的属性。准确认识民事诉讼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众所周知,欲开始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必须具备法定的属性。只有具备了特定的条件,方可符合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准确而言,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者,则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被他人起诉,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此可见,一切具体的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可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既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由人民法院任意指定的。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可成为某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格主体。这就是民事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或是确定性)。 民事诉讼主体的另一个特征就是选择性。这里所说的选择性不是没有限制的任意处分,  相似文献   

19.
通常,人们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从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审理直至裁判,这个过程就是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大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但也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人有三  相似文献   

20.
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虹 《学术探索》2006,(5):53-55
"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反映了当前司法活动的现状和理念,但尚存在诸多弊端.在"先刑后民"原则的制约下,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无法及时起诉获得主动,无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申请;一些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者久审不决,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因此,摒弃"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让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按照谁先启动谁先进行,同时启动同时进行的原则来处理是司法活动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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