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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建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49-53
我国立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国外在离婚后监护权的确定、行使、变更等方面突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确立和实施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对我国有一定借鉴作用。建议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立法,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监护监督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2.
刘洪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1):18-23
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在制度设计上赋予离婚亲子关系对抗离婚的力量,是各国在离婚自由背景下,保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立法思路。监护制度、抚养制度和探望制度,是离婚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本制度体系。我国离婚法建立了完整的子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但是尚存在有些制度设计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我国离婚法应明确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丰富有关制度的内容,以更充分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曹琳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3):109-111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只有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是不完整的,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其合理性值得反思。在解决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 相似文献
4.
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89-93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5.
张宜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58-62
近十年来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导致我国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愈发突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大多数域外法国家在立法理念上完成了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深刻转变,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制度加以保障。通过比较法的引介及对我国现有规范的审视,发现我国现行立法理念滞后、具体制度缺失,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可以借鉴域外法上的有益经验,进行理念及具体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12年全国共有310余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2013年攀升到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①以上数据说明我国离婚率正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而这一趋势是在多种因素,如社会的、道德观念的甚至是立法方面的共同作用之下产生的。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因此,结婚和离婚都是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这种权利的形式或多或少的会给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一定的伤痛和危害,尤其那些离异家庭中孩子们,给他们带来的伤害可能是长期的、持续性的。本文结合我国目前有关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确定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中法律的实施情况,针对离婚后父母不执行法院对于子女抚养的判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如何进行补救谈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7.
许敏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5)
婚姻能力对于未成年子女保护具有根本意义。通过对比"从实体性出发"和"原子式地进行探讨"两种两性结合方式下未成年子女所获身份的不同精神哲学意义,即作为伦理性的精神性定在还是自然的、主观任性的偶然产物,阐明婚姻能力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深远影响,指出当前社会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关键在于其父母婚姻能力的缺失,认为通过学校教育的系统伦理训练、社会舆论风尚的引导和婚姻家庭伦理援助政策的积极介入,拯救和提升个体的婚姻能力,构筑家庭伦理安全,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成长问题的根本方法。 相似文献
8.
栗占荣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4,(5):82-84
当前,不抚养一方妨碍抚养权利行使是我国子女抚养权判决执行难的一个突出问题。应该通过加大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权判决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拒不交出子女的父母一方适用司法强制措施,明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规定的情形,简化子女户口迁随抚养一方的手续等法律措施,保障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陈智慧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5,(3)
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它还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因此,离婚制度一直是一项普遍而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离婚的后果之一──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有必要尽快地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制制度,从司法制度上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以利于其成长。 相似文献
10.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由于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和变更权让渡给其监护人行使。但由于监护人意志的冲突,实务中经常发生各式各样的子女姓名纠纷,而现行法对这一问题的涉及则明显不足。为此,针对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特殊性、实务中常见的子女姓名纠纷、现行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等方面试作探讨,以引出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原则,并尝试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1.
彭丽容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3,(C00):30-32
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现有监护制度已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文从立法角度,将亲权与监护加以区分,认为应设立亲权制度,并将监护制度作为补充,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后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2.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9):87-92
家事审判关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涉及到家庭所有成员的利益,其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困境主要有: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家长利益需求的矛盾、案件审理前家事调查的缺失、案件审理中子女意愿的表达困难及法院是否采纳的难题、争夺抚养权导致子女情感创伤、抚养费和探视权的执行难题等。本文结合大理州各法院侧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真实案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家事审判中加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宁驹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Z2):169-170
离异家庭越来越多,离异时及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却不充分。抚养费、探望权通常得到充分保障。建议提高设置更高门槛限制高离婚率、规定更人性化的探视规则、增设亲权制度来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完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以更充分切实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由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在审理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于抵押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及部分无效三种不同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厘清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交易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并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选择。为完善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还应明晰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衡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规范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与代理效果的有机融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15.
16.
郑敏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29-31
父母服刑往往会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教育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常见心理问题包括自我评价偏低、情绪情感消极、人际交往不良、问题行为倾向等。社会、家庭和个体自身三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通过积极有效地开展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服刊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积极发展。 相似文献
17.
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23-26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但是这一规定仍有不尽完善之处 ,特别是对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能否放弃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本文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 ,应对子女探望权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18.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47-54
未成年子女财产系未成年子女通过无偿、有偿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合法财产。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法律规定的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限制,然这一限制属于一般性规则,适用时具有模糊性,法律应扩展对父母处分行为之限制,明确父母单独可实施的行为、父母应共同实施一方却独自实施处分行为的后果以及禁止父母实施的处分行为。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处分其财产,除法律禁止父母实施的处分行为外,对相对人均为有效;未成年子女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由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南京市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四年(2011-2014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调查研究发现,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解释存在未成年子女年龄段划分不科学、缺乏对发现父母双方均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不利因素时的处理规定和对轮流抚养的前提规定较为抽象的问题;审判实务上存在片面考虑子女现状、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和简单拆分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划分需考量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明确规定不应当判决抚养权归属给不利方的情形并删除隔代抚养的考量因素,修改轮流抚养的前提条件,倡导多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抚养的审判理念. 相似文献
20.
论思想政治工作的利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锡庆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0):210-212
思想政治工作的利益原则,是指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尊重和关心工作对象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认真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利益并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思想政治工作的利益原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党性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长期的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解决人的思想问题的金钥匙。实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利益原则,一是要关心和重视群众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立足点,必须放在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立场上;三是要反对言不及利的空洞说教;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