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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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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永发 《理论界》2008,(9):72-73
犯罪过失有其特殊的心理构造,就形式而言有认识与意志,从内容来说有事实与规范。在犯罪过失的构成中,规范因素处于决定性的地位,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过失的本质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因而就过失犯罪的成立来说,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一个必要的判断程序。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其实质就是探究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也就是确定行为人能够注意与不能够注意的判断标准。换言之,即以什么人的注意能力来判定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信赖原则与违反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反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本质,但行为人的行为基于公众之间对于防止危险的相互信赖,可以阻却行为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实践中应有意识地注重信赖原则的具体运用,其法理价值在于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合理界定.对于附随危险,巨的企业活动、工程建设、交通活动、医疗行为等,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信赖原则而阻却注意义务的违反,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相关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海峡两岸的犯罪过失理论有明显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文章从关于“过失”的概念、“应当预见”的内容、注意义务的根据以及注意能力的根据等四个方面对同异之处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为了为日渐攀升的交通犯罪等过失犯罪寻求恰当的解决方式,过失理论从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的旧过失论发展到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的新过失理论,信赖原则是新过失理论下为提高效率而提出的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信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与交通犯罪过失的认定密不可分。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过失的认定体现了信赖原则的精神。在当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信赖原则适用的社会相当性条件,单纯以事故责任的程度作为交通肇事罪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以公平为代价而单纯追求效率,不利于对人们生命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6,(7):147-154
监督过失理论的主要旨趣是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其犯罪主体、注意义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基本构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只有置于共同过失理论框架下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而共同过失的成立是有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的。当共同过失犯罪越来越多且危害越来越严重时,发展共同过失理论有利于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的平衡实现,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相关疑难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在监督过失犯罪成立的场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预防监督过失型渎职等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6.
范雪旺 《理论界》2010,(12):58-61
过失共犯是指两个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犯罪形态。在共同过失的行为形态下可以比照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分工将犯罪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过失实行行为、过失帮助行为、过失教唆行为。  相似文献   

7.
竞合过失是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加害人违反各自注意义务实施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过失形式。共同过失是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而共同实施或促成的过失行为。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适用的处罚原则不同。传统的共同过失理论与竞合过失理论混淆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界限。将竞合过失限定为过失的同时犯、接续性过失和监督过失,严格区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有利于对两种不同的过失形式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原则,为完善刑事处罚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特殊表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了规定.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应根据交通参与者安全注意义务之违反确定其过失程度,并运用过失相抵规则合理分配受害人的损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相似文献   

9.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对于风险社会下事故型犯罪的防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监督过失行为构造的特殊性,其应被定位为过失犯的一种独立类型。监督过失的本质特殊性表现为行为人在监督、管理或者指挥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监督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被监督者的过失并间接引起法益被侵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业务中的监督过失与公务中的监督过失、危险制造型监督过失、危险促进型监督过失和危险未防止型监督过失,但管理过失、平行监督过失不应属于监督过失的类型范畴。  相似文献   

11.
事实错误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与故意和过失密切相关.以事实错误的概念为基础,对事实错误进行详细的分类,以期对事实错误的处理提供科学指引.  相似文献   

12.
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试论容许的危险理论对判定医疗过失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法律应当容许该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內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对此结果不应以过失论之。但法律或法理上的容许与患方的同意和容许并非同义,容许的危险理论仅适用于对合法医疗活动中的过失评判,该理论从确定医疗注意能力、医疗注意义务及二者的关系三方面显现出对判定医疗过失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所谓的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解,民法学界主流的观点虽认可应将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但对共同过失的内涵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根据对过失的认定采主观还是客观标准,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的内涵主要有两类6种不同的观点.以客观标准为基础,将共同过失的本质内涵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不仅能够在逻辑上自给,在外观上易于识别与适用,而且因其适用范围较之以主观标准为基础的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更为宽泛,从而更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下应取的法律政策.  相似文献   

15.
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本文两个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存在犯罪过失、间接故意和无罪过的争议。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认定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认定过失犯罪一定要把握行为人义务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应责性等五个方面,同时,也应该注意过失犯罪的例外情况,例如“合理信赖”、“不能预见”等。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无罪过案件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相似文献   

16.
聂立泽  乐丹 《学术研究》2004,(10):70-74
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中关于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四种学说进行评析 ,提出对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注意能力的判断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即普通过失注意能力的判断采用个人标准 ,业务过失注意能力的判断采用平均人标准。同时论述了判断业务过失的基点应当着眼于业务行为本身而非业务人员的身份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8.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被纳入犯罪主观特征中来加以研究.它涉及故意的本质、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等问题,其中最有疑问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任何认识,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时,是否阻却犯罪的故意,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从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分类等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和探讨了行为人法律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认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应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19.
王珂 《云梦学刊》2011,32(3):88-90
事故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学界对事故犯罪的研究有所缺失。笔者认为,事故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主体违反注意义务,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权利的严重结果,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以事故犯罪的概念为逻辑起点,事故犯罪的主体则是指实施事故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相似文献   

20.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应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应以采取当前的技术措施不会实质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或系统与网络的负担为限.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IAP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的作为义务可以借鉴版权立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进行限制,具体包括通知删除义务和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对别人提供的图片、新闻、文章、免费或者收费下载软件的审查核实义务也应采取“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可以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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