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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7 毫秒
1.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通过程序保障慎用死刑,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律师充分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障该程序功能的实现尤为关键。因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下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与构造,使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扩大人权保障的成果,充分发挥律师在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和价值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3.
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翠芬 《河北学刊》2007,27(1):242-244
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推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工作,实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即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与期限,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受我国传统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以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在这个问题探讨上,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变迁与回归历程的考察,可以分析死刑核准权变革的深层次法律意义,探求死刑复核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重新定位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目前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设计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死刑问题特别是死刑辩护权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目前,死刑辩护权在中国主要面临着政策层面的障碍、立法层面的障碍、程序层面的障碍和司法层面的障碍.为了消除上述障碍,应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中大力削减死刑罪名的数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细化死刑的量刑标准、取消死刑的绝对法定刑,从程序上将定罪程序与判刑程序适当分开、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辩护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目标与程序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是对法院的死刑裁判权进行有效制约,为遭受死刑裁判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此二目标,死刑复核程序总体上具有行政审批与司法审判的双重属性,程序构造应当关注被告人对这一程序的实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设计则应当包括程序启动方式、审理的范围与具体方式、复核结果的法律形式、复核的期间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立法发展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该程序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9.
美国律师帮助制度是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前提,有效辩护制度有助于律师帮助制度的实质化.律师帮助有缺陷是无效辩护的判定指针.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美国死刑犯不享有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及其衍生的律师有效辩护权,联邦法院可以本着“法律和正义要求”自由裁量指定律师.死刑犯人身保护令程序中,联邦最高法院未采用“无效辩护”标准作为更换律师的标准,而采综合性的“司法利益”标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尚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尚且阙如.  相似文献   

10.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要求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查。由于刑事诉讼中绝对真实不可能实现,对事实的反复审理不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与最高法院的职责不符,而且无法避免的事实误认将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构成伤害。因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限于法律问题的审理,即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违法的后果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从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样态来看,该程序具有启动的主动性、审理的封闭性、裁定生成的效率性等特点,可称为行政性审批模式。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指定辩护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有人主张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实行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审判中立、庭审实质化为特点的诉讼审理模式似乎将顺理成章地取代行政性审批模式。实则不然,诉讼审理模式不仅与司法现状抵牾,更面临改革成效与成本方面的质疑。鉴于这两种模式都未能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渐进式改革思路,形成听证程序与准诉讼审理程序相结合的死刑复核程序新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死刑复核坚持全面审理、重点审查的原则,形成对被告人不上诉或仅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而展开的听证程序与被告人就事实问题或重大量刑情节提出上诉而启动的准诉讼程序。该模式的稳妥推进需要诉讼观念扭转、法律制度微调、机构改革等多重支持。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重视人命、恤刑慎杀的价值取向,这种古朴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现今国际刑事人权理念遥遥相应,而我国当代死刑复核程序却在很长一段时间抛开了少杀、慎杀和严格限制死刑的价值理念,其结果使重刑主义在立法和司法上大行其道。  相似文献   

13.
《新学术》2007,(2)
随着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的连续曝光,死刑复核问题成为探讨热点,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人们往往忽视检察机关对该程序的介入。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既能履行其控诉职能,又能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应通过出席死刑复核法庭、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合议庭关于死刑案的讨论等多种形式主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积极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4.
胡铭 《浙江社会科学》2012,(9):60-67,59,157
法院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法院机构设置存在显著的缺陷,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带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的膨胀,以书面审为主结合调查审的新方式并未能解决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纠正错案的制度设计预期也并未真正实现,集中复核还带来了申诉、上访问题的集中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理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构建大区巡回法院以及听审程序的设计,是现实主义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5.
许维安 《理论界》2011,(1):79-80
文章从过程和方式上来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过程和方式、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结果的处理。应对现行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制定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或实施意见,以更好地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建立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问题。为此,要充分认识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解决如何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长效机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突显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辩方权利,完善了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参与职能。本文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为切入点,分析辩护人的职责定位、介入时间及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中具体辩护权的实施,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和监督的职能、范围、相关程序及方式效力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评价,并对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马松建 《中州学刊》2006,1(3):93-96
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看,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依然存在很大的疑问。这种情况不仅与此类案件的重大性极不相称,也难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针对死刑案件的特点,应将强制辩护原则贯彻于死刑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死刑案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提高死刑案件辩护人的素质,转变司法人员的司法心理和司法习惯,以真正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司法控制中的作用,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9.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法院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现行的死刑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一是改革后的死刑复核制度仍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应当采用开庭审理与有例外的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复核;二是简单多数票决的方式应当改革,死刑复核的裁判应当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三是我国死刑裁决与执行的统计数据还是国家秘密的做法应当改变,应当建立死刑统计数据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20.
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的意义举足轻重,全世界对律师辩护权都备加重视,但在我国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制度中,却存在诸多缺陷,如介入时机规定不当、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不充分等等,因而在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中应加强对律师在审前辩护权方面的改革和完善,对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作出合理规定,并加强律师辩护权的具体权利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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