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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及审理程序依法进行的前提基础,它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期案例中涉及的焦点就是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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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和谐仲裁理念的指引下,认真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劳动法律服务,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和谐仲裁,处理劳动争议。认真指导当事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引导当事人举证。二是发挥调解作用,解决劳资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对于案情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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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是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渠道进行处理,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论。社会保险争议之所以存在受理困境,其核心在于,法律规定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的社会保险争议究竟是什么,以及行政处理与争议处理是否互为排斥。笔者认为,从体现法律权威性、执行统一性,有效提升行政仲裁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以及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均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也即建立多渠道处理机制。同时,建立各个部门之间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规避矛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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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9,(4)
相较于仲裁而言,调解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不仅为劳动争议双方节约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仲裁调解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强制程序,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研究分析了可能影响该环节的关键因素,探讨了劳动争议案件特征、调解主体特征对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结果的影响。随后,从北京市海淀区和昌平区两个劳动仲裁庭2007-2014年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中提取相关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特征维度中,案件诉求金额和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会显著影响仲裁调解的结果;在调解主体特征维度中,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仲裁员性别会显著影响仲裁调解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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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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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澳大利亚传统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强制仲裁制度贯穿了澳大利亚20世纪大部分时间,该制度建立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主导,对澳大利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在劳动关系领域实施了深刻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强调市场基础上劳资双方的自主谈判和协商,强制仲裁制度出现重大转变,劳资冲突与对抗增加。工党政府扭转了劳动关系过分自由化的倾向,增加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重新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平衡。澳大利亚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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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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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而八十年代确立起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制度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凸现出来,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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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应该说,一年以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得到了稳妥的贯彻实施,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化解体系的建设,等等。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