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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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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要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或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赔偿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有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  相似文献   

2.
张建东 《经营管理者》2013,(28):253-253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缺陷产品致害事件层出不穷,如三鹿奶粉事件、“齐二”假药事件等。在这种群体性损害事件中,如何使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赔偿?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生产者缺陷产品所致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无疑义,但是对于销售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着争议。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销售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对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从第43条规定看,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4.
正准确定义产品召回,是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产品类型和产品数量得以极大丰富。因产品缺陷引发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及由此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也纷至沓来。如何防范产品系统性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各国产品质量立法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  相似文献   

5.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正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产品类型和产品数量得以极大丰富,因产品存在缺陷引发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也纷至沓来,于是产品召回制度应运而生,并迅速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产品召回法律属性的认定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7.
成长中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和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西方听证制度的传统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然法古老的自然公众原则:当事人非经听证意见不受人身和财产的处罚。它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无论法官判案还是行政裁决,只要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吕磊 《决策与信息》2013,(11):28-28
婚内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是被侵权配偶请求侵权配偶赔偿损失的权利和侵权配偶承担赔偿被侵权配偶损失的义务。根据侵权配偶所赔偿损失的性质,婚内损害赔偿分为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婚内财产损害赔偿和婚内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9.
<正> 产品责任法是现代工业高度发展的产物。依照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由于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应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因为产品缺陷多数是由生产者造成的,而销售者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最后关口。这种有缺陷的产品通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和使用者手里,可能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按法律规定应由导致产品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由于缺陷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企业也因此面临着法律风险。为了减少和避免产品责任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可以从事先预防和事后应对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0.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需要一个过滤器,将可赔偿性损害从不可赔偿性损害中区分出来。而对于过失侵权制度中的过滤器,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都选择了“谨慎义务”。谨慎义务是过失侵权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谨慎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的首要条件,它界定了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范围。  相似文献   

12.
谢锐 《经营管理者》2013,(32):232-232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其中铁路作为重要的一种交通工具,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虽然如今铁路的乘车环境得到了改善,服务质量得到了提升,但是在铁路运行过程中,依然会出现诸多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文简要介绍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几种形式,然后分析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法律赔偿责任,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3.
还记得闻名全国的昆明"2.26"银行抢劫案,不仅给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而且法院在审理后还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依据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11万多元。近年来,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内遭抢劫的案件频发,不仅给客户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极大损害,也给发生恶性事件的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纵观近些年发生的类似案件,法院对于受害人请求银行给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大多时候是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予以支持。那么,究竟什么是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范围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进一步把握的。  相似文献   

14.
蒲彦仪 《经营管理者》2009,(22):281-281
经营者应该对其消费者,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或潜在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下,这种义务应以法定义务为原则,这类责任主要是指经营者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导致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害;以约定义务为例外,此类即经营者对消费者订立的合同范围内承担的各种义务,主要包括就安全方面做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当第三人侵害受害人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现代文明所带来的环境危机,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人身侵权案件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案件,对环境人身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的救济也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本文对环境人身侵权赔偿的范围、标准及方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赵建蕊 《决策与信息》2011,(10):101-105
彼得·德霍斯的著作《知识财产法哲学》,对两种对立的财产哲学理论,即财产工具论和独占论进行了论述口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越来越明显的独占论倾:向的背景下,德霍斯主张坚持财产工具论的立场。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财产工具论具有种种的体现,可以称为该制度的哲学立场,这种体现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性、地域差别性和权利限制制度:对知识产权制度所体现的财产工具论的哲学立场的分析和论述,阐明了知识产权制度与财产工具论的切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何要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坚持财产工具论的立场。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的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产品责任保险存在的价值产品责任保险范围从最初的对外贸易扩展到国内贸易,标的也从原有的食物延伸至计算机等机电产品,而且呈现出进一步的扩张趋势。产品责任保险之所以生命力如此顽强,除了受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影响外,主要还在于产品责任保险本身。从长远来看,产品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8.
陈霞 《管理科学文摘》2010,(31):249-249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高质量的产品源于设计开发的质量。可以说,设计存在缺陷,即使后续工作非常努力,也制造不出高质量的产品,甚至还会给后续工作带来误动作,因此,从事产品设计和开发单位的最高管理层都十分重视设计和开发的质量。  相似文献   

19.
夏炎 《决策探索》2010,(14):57-59
目前,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日益深入,广大人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状况的呼声也随之愈发强烈。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韩国、瑞典等很早便开始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然而在我国古代,由于君主专制政体的存在,官员的财产公开尚未形成制度化。那么,古代官员是否有过公开财产的行为?他们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向世人公开自己的私人财产的呢?在这些财产公开方式的背后又蕴藏着怎样的意义呢?  相似文献   

20.
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场所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和其他进入消费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积极作为,应当履行警示充分、预防设施和安保人员齐全、救助及时和证据尽可能完好保全与提供的义务。当经营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使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害,经营者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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