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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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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科纵横》2021,(1):120-128
大数据时代存在雇主滥用或操纵雇员个人信息的风险。实践中,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劳动关系"知情同意规则"异化、劳动者知情权行使障碍和算法偏见设置等特殊困境。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应是以雇员之参与(雇员知情权)为核心,以雇员之"同意"为前提,以雇员之修改权为延伸进行架构。基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其保护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1.比例原则:雇主知情权之行使应以必要性为限;2.知情及选择原则:雇主或管理层处理雇员之个人数据应通知权利人,且雇员其可选择处理范围;3.披露原则:未经雇员同意雇主不得披露个人数据,除非是为了其本身正当目的;4.安全原则:雇主或管理层必须保证数据不丢失、不被滥用、不被修改、不被破坏、不被意外访问。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的法定保密义务是将《合同法》上当事人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劳动合同的产物.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仅享有普通合同中守约方的权利,而且拥有即时解约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理应实现平衡,这是约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然而,为了保护就业权,中国在劳动立法上主张:对就业权的约定限制优先于法定限制、法定保护优先于约定保护.据此,劳动者并不负有法定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比较法视角的探讨也支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3.
现实中,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严重缺失,表现为休整权维护不力、休假权保护乏力、休养权缺乏设施保障.这归因为用人单位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非人性化",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缺乏,契约环境不平等.休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义务指向是国家,而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休息权的保障中理应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政府可从消除用人单位违法章程、制度,调整不合理的人事合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扩大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三方面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相似文献   

4.
数据是“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的关键要素,数据权益是新时代发展的权益,数据规则是平衡“区域”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杠杆。数据规则涵盖数据流通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数据保护规则等。《“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通过设置机密数据保护实体与程序条款确立了“区域”数据保护规则,其数据分享优先下有条件的数据保护规则设计引发承包者及利益攸关方就海洋数据权益保护的激烈讨论。海洋数据权益保护关系全球海洋治理与国家海洋权益实现。立足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从维护数据权益、优化数据利益分配、健全数据争议解决机制角度深入参与“区域”内数据保护规则制定,为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数据保护规则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观点恰逢其时。  相似文献   

5.
数字平台滥用数据、算法与市场权力将会引发不同程度的损害风险,“命令—控制”型监管方式已经无力对之有效规范,将规制视角由外部转向内外协力,对平台课以超出现有规范框架之外的加重义务,透过平台义务性规则的设定实现与监管机制的有序互动,有助于优化我国平台治理的实施绩效。从理论依据看,建立在角色职责和能力职责之上的数据信义义务、负责任算法与数字平台守门人等理论资源,可以为数字平台加重义务提供理论证成。我国现有数字平台治理规范在企业法与数字法层面均未对数字平台权力滥用风险予以适应性调整,也缺乏生成平台加重义务的解释进路。为构造稳健安全的数字生态,应当通过统筹立法或分散立法的形式塑造以数字安全保护义务、算法风险防范义务和竞争状态维持义务等为核心内容的平台加重义务体系,并调适其中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实现数字社会平台经济的合规性治理。  相似文献   

6.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分性认定决议。然而,该框架并未对美国情报机构大规模收集数据与窥探隐私的行为施加实质性限制。此外,框架建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由于缺乏独立性,也无法给数据隐私权益受损的欧盟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隐私盾协议》相比,该框架在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欧盟和美国在双方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上的博弈,表面上是两种数据保护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碰撞,实际上反映出了欧盟实施“数字主权”战略与美国维护“数字霸权”地位之间存在的根本利益冲突。欧美凭借各自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争夺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通过深入研究欧美之间关于“数据隐私框架”的规则博弈,可以为我国在选择适合本土的数据监管模式和提升数据治理规则话语权方面提供重要的思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7.
姬蕾蕾 《求是学刊》2023,(2):135-150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8.
《社科纵横》2017,(8):89-92
我国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20世纪70年代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偏重于保护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法律,欧盟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美国则采用"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本文拟通过对欧盟和美国对个人数据保护模式的分析比较,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王俊 《社科纵横》2007,22(12):54-55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类型化设计应既能适应侵权责任法扩大化的趋势,又能体现侵权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可以类型化为三种: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三种义务类型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是一种"宣言性"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则是最具操作性的,是侵权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最鲜活的体现。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最具生命力和活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10.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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