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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军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4):414-417
欧盟REACH法规实施以来中欧化学品贸易大受影响。世界各国对该法规开始时普遍质疑、反对,后来逐步接受和主动履行,但仍积极研究REACH法规的应对之策。主流观点认为REACH法规与WTO规则不符,因而试图通过WTO解决争议,然而收效甚微。从竞争法视角来看,REACH法规作为欧盟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特别是在联合体、数据交换等问题上,与竞争法存在很大矛盾。该法规可能导致欧盟化学品企业形成垄断,中国化学品企业对其可能出现的违反竞争法的情况,可以运用反垄断法手段诉诸法律。 相似文献
2.
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晓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1):30-35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因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其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属性,因此竞争法与私法的关系十分紧密,竞争法对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再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因此它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显著的影响;最后,因为政府的行为也会影响市场竞争,竞争法也应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3.
范俊丽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25-27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暴露出了许多的法律缺陷,主要问题是缺乏一般条款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相冲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本文从竞争法理论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应增加一般条款、删除对垄断行为的规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建立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包锡妹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
市场经济必然存在不正当竞争,垄断是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有害于竞争的一种现象,限制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基本条件与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5.
张江莉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48-5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但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对竞争价值有所减让。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直接规定了对垄断协议的绿色豁免制度,但缺乏实践经验。欧盟竞争法对环境协议的绿色豁免具有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欧盟竞争法"经济合理性"豁免的考查方式,对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的实践能够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应当具有更环保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本文分析了垄断的性质及其三个特征,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两种性质的垄断,即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性垄断和在行政权力作用下的行政性垄断。为了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文章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及范围、除外规定、投诉权、管理机关、排除措施、垄断案件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10个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7.
行政性垄断不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 ,与行政权力有一定的关系 ,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有区别。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两方面 ,它们的存在给我国经济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行业垄断使全国的消费者毫无权利可言 ;地区壁垒使全国统一的市场被人为地分割成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 ,使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面对具有危害性的行政性垄断 ,我国目前的立法还十分落后 ,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所以制定专门性的反垄断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
8.
王秋雯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2006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除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将《欧共体条约》一般性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引发了欧盟海运竞争法体系的根本变革.欧盟海运竞争法律体系的变革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海运竞争立法的重新评估,中国应当通过评估欧盟限制航运反垄断豁免,将航运市场纳入一般竞争法的这一做法,立足于国家航运与贸易利益的角度来确立自己的航运反垄断规则.在定位起草中的《航运法》反垄断规则的立法走向时,欧盟将一般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的做法值得引为借鉴. 相似文献
9.
浅析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性市场垄断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中国现阶段的市场垄断 ,尤其是行政性市场垄断的认识 ,分析了中国行政性市场垄断的表现、后果及成因等 ,提出了消除这种行政性垄断势力的对策建议 ,强调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创建一个统一的、透明的、公平的、开放的大市场环境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加快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论述了垄断概念的界定及垄断表现形式,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难点及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应当加快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1.
王曦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3,19(1):67-69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竞争政策 ,正确评价垄断 ,确定反垄断法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制定反垄断的组织程序法 ,逐步形成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山文岑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2):53-55
行政垄断主体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阻碍市场竞争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获得行政授权的组织;行政垄断主体具有组织性、行政性和违法性等特征;其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特殊企业和特定的普通企业等。 相似文献
13.
郑健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5):65-71
生鲜乳商品的独享性和生产投资的专用性,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奶农合作社地位薄弱以及奶站和奶企的社会责任缺失是导致生鲜乳市场买方垄断的根本原因。买方垄断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进而危及生鲜乳供应链安全运行。针对奶企垄断应采取“堵”的策略,抑制其垄断行为;对奶农应采取“疏”和“鼎”相结合的策略,培育遏制垄断的外部力量,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我国生鲜乳供应链安全。为此,应加大生鲜乳收购的保护力度,加快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的建立,完善定价机制;尽快建立适用于奶农合作社运行的法律法规,完善奶业保险体系的建设,走规模化、合作社化和现代化养殖之路,从而实现对奶企垄断的“堵”,对处于弱势地位奶农的“疏”和“鼎”。 相似文献
14.
陈丰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4):76-79
行政垄断作为当今中国社会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是政府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谋取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干预正常经济生活的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消除这一现象,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正在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 相似文献
15.
中国垄断行业促进竞争政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要家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4)
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是垄断行业改革的基本路径.由于市场开放不充分、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和持续的高垄断收益,说明中国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改革还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总体上是竞争不足.因此.促进铁路、邮政、民航等垄断行业的有效竞争成为进一步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重点.促进垄断行业竞争的政策重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完善结构重组的配套政策.在自然垄断业务领域建立程序公正的激励性管制体制. 相似文献
16.
美国反垄断立法给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仇澄 《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学报》2002,4(1):30-34,74
文章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给我国反垄断立法带来的启示。首先,介绍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谢尔曼法》的通过,垄断是严重犯罪原则的确定,美国反垄断专门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创立以及从八十年代开始的美国反垄断立法思想的转变。次之,论述了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指出,中国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非常严重,制定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最后,论述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给我国反垄断立法带来的三点启示,呼吁在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让垄断这头“经济怪兽”在法律面前“俯首贴耳”。 相似文献
17.
18.
略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先林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6):100-104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它并非为我国所特有,但在我国更为突出。行政性垄断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在我国“入世”的背景下尤其表现为与WTO基本原则相冲突。行政性垄断应当纳入我国统一的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梁鹏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4):24-30
传统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前提假设下的,然而由于现实中存在垄断等形式的市场不完善现象,从而使贸易模式和贸易政策发生了转变。文章建立了一个博弈模型,分析了当存在中间投入品垄断扭曲的条件下,本国进口中间投入品并向第三国出口最终品时,本国的最优贸易政策选择。 研究表明,本国的贸易政策应根据中间投入品的需求弹性而作出调整,进口关税与出口补贴政策可以相互替代,同时在制订贸易政策时应与产业政策相结合,以使本国福利最大化为目标。 相似文献
20.
张卫华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27-31
所谓行政垄断,也称超行政垄断或法定垄断,是指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违法行使职权,排斥、限制、禁止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可以分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及设立行政公司等形式。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政治秩序的扰乱;败坏了社会风气。行政垄断之所以在我国得以滋长蔓延,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要反对行政垄断,就要从立法上、司法上以及执法上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但更重要的是,要依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巩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完善分税制,取消差别待遇,培育多元化的可竞争市场,依法保障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调节作用,保证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