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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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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的民诉法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应在相应立法如正在修定中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该条文作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之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并设置限制性条件避免公益诉权的滥用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公民的环境权益能协调有效地运行,进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2.
新《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公益诉讼具体的原告资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对于什么人生效以及执行回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而对作为起诉条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即到底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应该首先进行理论探讨的。  相似文献   

3.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市场经济开始由粗放化向集约化转型,在这期间,生态环境被破坏的不良影响逐渐显现,人们对良好公共生态环境的利益诉求与日俱增。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为一项法定制度,这标志着中国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前进了一大步。然而,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却始终追赶不上人们对环境保护的理想诉求。中国立法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限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未涉及自然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了自然人担当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因而,进一步完善自然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成为环境保护理论探讨的着力点之一。  相似文献   

4.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表明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随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作为法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检察机关未被明确赋予诉权,公民个体更被置于原告主体范围之外。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单独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都存在局限性,而且仅仅依靠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能完全周延公益诉讼。为了更好地维护好公共利益,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公益诉讼主体模式,使各个主体之间互补有无,将是未来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定位于“支持起诉”,反映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以及特殊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属性和法律监督机关内在属性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应从支持起诉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进行设计.同时,健全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组织保障以及实效保障,使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确有成效,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公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完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由于我国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是截然分离的两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并不能针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提起,因而从公法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
社会组织是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开展工作的有益补充,世界各发达国家也都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使满足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具有了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但通过对近年来一些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仍然存在着诉讼提起时资格限制较多、诉讼过程中资金压力较大、诉讼胜利后判决执行较难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条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判决执行监督的力度,从而使社会组织能够依法顺利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相似文献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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