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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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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入手,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我们发现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非常必要。同时,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和依据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可以使我们对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做出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2.
王新艳 《南都学坛》2004,24(3):93-94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审判制度、法律传统以及法官制度的结构,来确定我国举证责任的理念。具体应从诉讼的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与具体理由。  相似文献   

3.
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 ,其基本的标准为 :诉讼的提起 ,要求原告应首先负推进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主张权利成立的一方在行政诉讼中仍要对权利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另一方对所主张的权利妨害要件或者权利消灭要件负举证责任。但是 ,上述分配规则如果在特定的情境中产生不合理、违背行政诉讼目的的结果时 ,就必须结合行政诉讼属性来做个别的调整和分配  相似文献   

4.
当诉讼制度开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时 ,举证责任的问题便产生了。在各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中 ,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司法审查这一实质特征 ,举证责任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而这一争议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应当是公平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是法律的基本观念 ,其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 ,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 ,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因为首先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取证能力方面是不平等的 :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  相似文献   

5.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公平、公正,其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合理分担.在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制度设计上应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出有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7.
举证责任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后果责任.行政诉讼中后果责任的分配由原、被告分担.被告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原告已超诉讼时效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其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为消解或避免更多不安全因素,阻止潜在风险向现实转化,抑或降低风险转化为现实之后的损害程度,必然要基于预防原则在科学技术尚不确定时采取干预措施。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何者对尚不明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便被无限逼近败诉之深渊。具体而言,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是对行政权的过度限制,会导致风险预防原则被虚置化;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规制者,则实为一种有罪推定,既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也会使国家丧失抢占技术福利的先机。较为稳妥与可行的方式并不是在“非此即彼”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寻求解决方案,而是免除对事实证明的必要,从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及该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影响出发,将双方举证与特定情境相结合,通过本益分析、现实危害、保护水平、分散程度四个方面的综合考量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此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修构。这也是在风险预防的现实需求与行政诉讼的规范程序间寻求的一种微妙平衡。  相似文献   

9.
现行《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存在凌乱、松散现象,因此也造成行政复议实践中难以适用和不明确问题,借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无疑是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路径之一。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等特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出证据而加以证明,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证据规则。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概念是我们研究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和基石,而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是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核心问题,采用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对完善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具有重要形式意义。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证据采集的原则主要有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义务法定以及全面客观公正等.这些原则实践中存在立法、举证责任分配、运用环节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而限制行政权力、体现审判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加强采集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重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能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有着平衡主体双方地位、降低证据采集难度,提高证据的效力等效果。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模式基本符合当代行政诉讼的本质和价值,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提高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地位。在立法层面上,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典,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行政诉讼原告举证地位的法律保障;在理解层面上,应遵循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侧重于对行政诉讼举证地位的保障;在实践层面上,应改变职权探知主义为主、辩论主义为辅的模式,切实提高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时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3.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内涵应当包含“评价要素”,对于特定事实,证明责任承担者所举证据仅需要达到说服法官相信事实可能成立之程度。分配证明责任应当遵循证据所持、证据距离与诉讼效率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区别对待,对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证明责任规定也不尽合理,更未规定证明责任转移规则。为最大程度实现量刑公正,应尝试对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体系性完善,合理规定控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对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事实创设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课以医疗机构较重的举证责任而饱受诟病。《侵权责任法》意图将举证责任在患方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均衡,但存在矫枉过正之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作用十分有限。为确保公平公正,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例,减轻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以求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缓和医患双方矛盾,更好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公诉不同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的特点,我国行政公诉既是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从公共利益优先权和公力救济有限性的角度界定行政公诉的范围,将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基于检察机关拥有特别的公权力,检察监督具有明显的司法性、专门性、专业性,以及为了防止行政公诉的恣意,诉讼中应当以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行政机关仅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情报、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害案件涉及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责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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