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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秀兰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2(2):199-200
绑架罪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无论从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方法上,还是从规定的刑事责任上看,都是如此。然而,绑架罪犯罪主体的年龄起点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那么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可否成立绑架罪呢?他们在绑架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又如何认定呢? 相似文献
2.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90-97
绑架罪法定刑的特殊性,需要在解释学上对之予以适度的限缩。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在被绑架人死亡伴有轻微暴力的场合,需要区别死亡结果是否为暴力行为所致来具体判断。绑架手段之外的行为导致行为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在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共同犯罪中,构成其他罪名的共犯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过应仅限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只能是非法控制行为人之后的行为。勒索财物是否得逞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对绑架杀人未遂的,需要结合故意杀人未遂的司法认定体系性地理解。 相似文献
3.
赵运锋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25-29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
朱慧灵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108-109,115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针对我国刑法中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法定刑起点过高、量刑情节过于简单、适用死刑过于绝对的情况,笔者对进一步完善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阐述:刑法第239条应为“绑架罪”一个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胡祥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2(4):66-72
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的协调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角度出发 ,认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视野 ;勒赎型的绑架罪应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还是定绑架罪 ,应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的性质和主观上的故意内容综合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6.
李晓燕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6)
绑架罪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条款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本身虽然具有绝对、僵化的缺陷,但是作为其前提的罪状却不是绝对确定的,因此,通过对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可以适应案件事实的变化、实现个案正义.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而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 相似文献
7.
曾庆云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104-109
对《刑法》第239条中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解释为一种法定刑升格的奈件,但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抑或包容犯、结合犯,对于量刑影响甚巨。立法机关对其配置死刑具有充分的考量,并不畸重。被绑架人未死亡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排除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与死亡人质的数量、行为人数量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区别对待。通过对绑架罪的解构和类型化分析,对"情节较轻"作了解释。 相似文献
8.
尚闯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01-103
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应如何认定仍存在争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应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作缩小解释,同时应在刑事责任年龄外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累犯作进一步区分,以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后,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或者通过被害人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情形,关于这类案件,实践中无论是定性还是处罚都相当混乱,有的认定为抢劫罪或绑架罪一罪,也有的认定为数罪,在认定为数罪之后究竟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又存在争议。那么如何给予绑架型抢劫行为正确的评价,如果仅从传统的构成要件比较来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因此,可从事实行为类型化、法条关系、罪刑均衡等角度来重新反思含有绑架行为的犯罪,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姚维振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不久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绑架罪的减轻构成,这对完善绑架罪立法,使绑架罪的法律规定更好适应复杂多样的绑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有必要对增设绑架罪的减轻构成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1.
王子今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5(3):178-186
汉代“劫质”行为是军事政治争斗的手段,也构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劫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是常见的情形.研究当时未成年人生活,应当对于“劫质”现象中的相关情节予以关注.有人“劫执”桥玄少子以“求货”,桥玄以强硬态度拒绝,并力促攻击犯罪者,致使其子被杀.桥玄又建议朝廷“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据说因此降低了“劫质”发案率.人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反映了面对“劫质”犯罪不同的情感倾向和处置方式,可以看作社会史和司法史研究的重要素材.而未成年人在法律和亲情复杂纠结时完全被动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生命权利在作案者和办案者双方都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其生死在历史记忆中往往缺失的情形,都值得人们深思. 相似文献
12.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是人格尊严 ,且系超个人法益。前罪是状态犯 ,后罪是继续犯 ,两罪既遂的标志是买卖行为完成。只有违背成年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才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给自己收买的只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 (教唆犯 )一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应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 ,代之以拐卖人口罪 相似文献
13.
谭明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3(2):56-58
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从罪数理论来看,其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结合犯,更不应归结为包容犯,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至于其发生阶段,自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绑架他人的行为直至不法要求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梅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46-54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15.
张永江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1):47-51,55
本文认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仅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应是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指除以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的获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现行绑架罪的立法不够完善,例如对绑架罪的配刑重于杀人罪的配型以及对死刑的规定等,都须考虑修订. 相似文献
16.
马德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9(2):84-89
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是不可缺少的,而自然人犯罪主体是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缺陷,建议立法修正。文章还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的不同类型和新的特征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梅锦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125-129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较为薄弱,有失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监护不当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在借鉴国外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刑法应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监护责任者";将监护人之滥用监护、失职监护及基于监护权的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规定,以剥夺不适格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资格。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旭巍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63-66
嫖宿幼女本身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只是对于其某些成立要件的理解上存在若干疑难从而引发争议。该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两方面的疑难需要厘清,即,区分预备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在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合意;行为人的承诺给付利益和幼女的承诺卖淫,并不以真实意思为必要条件。但在立法层面上,该罪名的独立却导致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