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既有损司法公正又浪费司法资源。出于维护司法秩序、弥补案外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和震慑恶意调解当事人的需要,应对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应重点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应对恶意调解的体系性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关注对恶意调解案件的识别、合理利用违法行为调查权、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手段的作用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对恶意调解问题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3.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别于普通刑事程序,因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具有某些特殊的要求:一是检察监督应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目标;二是检察监督应涵盖诉讼的全过程、全方面;三是检察监督应突出及时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4.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对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是实现这种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归根溯源属于当事人证明权内含的证据收集权,是推动实质且充分的诉讼活动从而实现公益诉权的保障。检察机关基于监督目的而补位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公益的后置救济途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当事人的调查权行使方式和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是调查权与核实权的复合体,包括调查核实案情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必须秉承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遵守合法必要、居中、谦抑的原则,严守检察权边界,对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检察机关所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相似文献   

7.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与掠夺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制裁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人的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形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及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督工作,面对检察监督中所存在的检察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手段刚性不够以及对行刑衔接监督力度有限等现实问题,可以通过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水平、提高检察监督刚性和强化行刑衔接工作监督力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多试点探索正式建立。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诉前程序也就是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因此,有必要从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程序当中选择将诉前检察建议作为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本质在于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权,与诉讼程序启动司法救济相对应。应当把这一类型检察建议定位于诉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归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程序要素而非仅仅是一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在此前提下对检察理论进行重构并细化完善案件实体裁量标准。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明确予以规定,包括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检察建议和依当事人申请提出的检察建议.理论上,检察建议具有和缓性、便利性和广泛性,使其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从而能够具有良好的实践效果.尽管如此,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对于检察建议的具体制度细化和完善还应从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10.
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的改革任务。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职能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下一步检察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有限监督、适时监督、行政先行救济原则,探索采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纠正违法、提请责任追究等方式对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权针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直接依法处置,但检察机关除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强制措施外,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实施妨害行为时则没有处理权限。为及时、有效地排除各种妨害、捍卫检察权威、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教育违法者本人,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刑事检察工作的不法行为给予检察制裁的权力。制裁方式可以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和没收五种方式。当然,检察机关在实施制裁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服罚款、拘留或没收决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救济。违法实施制裁措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拥有公共利益代表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角色定位属性的检察机关,在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应结合五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积极稳妥开拓公益诉讼“等外”空间。检察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应注重回答“新题难题”,逐渐将公益诉讼范围拓展至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关乎国家持续性发展核心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组织力量缺位、监管易于“失序”、政府“失灵”风险较高的关键场域,从深层次、宏观角度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公益诉讼检察产品。  相似文献   

13.
公益检察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上位概念,是检察机关跨越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律监督实践,是法律监督职权在公益保护领域得以全面充分展开的逻辑起点和现实根基。非诉讼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公益检察,强调诉讼作为检察公益保护的手段不具有唯一性与核心性,淡化公益诉讼检察蕴含的诉讼对抗色彩,更益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下协力共进,达成多赢共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运行中已显出诸多弊端.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应取消检察机关对一般民事案件的抗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权.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监督法官审判行为与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权力,对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实体公正、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意义。该权力在运行中仍存在被调查对象配合度不足、权力适用失范、调查核实成本过高等现象。因此,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并合理行使该权力,应当赋予调查核实权以强制力、完善立法供给、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的、优化鉴定配套机制等,从而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6.
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2007年的修改相比,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可谓是一次大改,新《民诉法》对很多民事制度做了修改,对审判监督程序也做了新的规定,尤其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和分歧。由此也就引发了对新《民诉法》中对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之间关系的理解和应用的思考。根据目前的法律原理来看,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照《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被当事人所穷尽后,才能启动。但也不能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依职权行使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数量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民事执行问题也不断涌现.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无法可依.本文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能够找到比较好的方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由于其特殊的属性,更侧重于在刑事方面行使诉讼监督的职权,易使民事诉讼领域的检察监督受到忽视。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的原则,但监督的形式、方法、范围、程序等规定却较为粗疏。明确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其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于裁判行为、执行行为,以及相关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之监督作用,可以推动构建全面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达到法律监督的预期和实效。  相似文献   

19.
民事检察调解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而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建立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民事检察调解既是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方法。目前,此项新制度在法律上缺乏具体的规定,但它与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相契合,符合纠纷多元化解决、诉讼效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因此,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现阶段,一些经济主体不择手段地牟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尝试着提起了公益诉讼,但因缺乏法律规定而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简单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权利的辨析.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提起权源于对当事人起诉权的监督职能.它的身份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被告平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