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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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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对于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民事释明权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远远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应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完善,使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更趋于合理.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权,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我国理论界对法官释明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实践中法官对释明的方式与限度把握失当,法官释明中应遵循保障诉讼有效进行、规范法官必要和适度释明、追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原则,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为使法官合理运用释明权,须厘清发问和告知两种释明行为方式,指导法官运用合理方式释明。对实体问题予以释明、对程序问题予以释明、对法律规定内涵之具体内容予以释明,以规范法官释明行为,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
法官释明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本文通过梳理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建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且试图从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方式和行使内容等方面构建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5.
法官释明权是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官释明权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更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要"补丁",其价值在现今两大法系都获得不同程度的彰显。在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诉讼领域,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官释明权已经存在,法律规范也在其解释功能的缝隙中透露着释明权的生存空间。因此,在理论上厘定和梳理行政诉讼法的法官释明权体现出一定的急迫性。  相似文献   

6.
释明是大陆法系中的特有制度,随着两大法系诉讼理论的交融,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尤其是审前程序中也出现了释明倾向。但是,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的释明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释明,它主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发起,法官多发挥间接释明的作用,且配有强制性制裁措施,很好地保持了法院的中立,提高了诉讼效率。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释明制度,在引入释明制度时应借鉴美国经验,理性运用法官释明权,维护法院中立地位,促进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7.
法官的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释明权的概念,但其“管理型司法”与其类似。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本文论证了释明权制度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法官的释明权虽然是法官职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但它却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这是因为 ,作为厘定当事人和法院权利行使界限的释明权 ,在职权主义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也不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 ,而是当事人主义内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对于正全面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我国来说 ,就要转变对当事人主义的片面看法 ,建立完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适当限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度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的有效进行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过度行使则会严重破坏诉讼的常态机制及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11.
法官阐明的目的决定阐明适用的范围。以发现真实为目的,法官阐明可以仅适用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领域;以防止诉讼突袭为目的,则将法官阐明扩张至职权探知领域。在兼顾两个目的的前提下,法官的阐明可以分解为辩论主义领域的阐明、处分权领域的阐明、职权探知领域的阐明和法律观点的阐明。法官阐明的界限不可能由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倚重判例的不断累积呈现出一个依稀可见的大致轮廓。  相似文献   

12.
基于不告不理原则,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有约束力。但法官的中立地位以及全面听审使法官有可能重新认定起诉罪名。由于裁判权高于起诉权以及起诉效力不可分原则,法官基于同一事实而变更指控罪名属于裁判权的应有范围。法官变更罪名应当遵循起诉效力原则并适用告知变更程序。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官职权的配置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赋权随意性过大 ,法官职权膨胀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过分虚弱 ,两者之间的关系要重新加以调整。具体而言 ,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树立以当事人的诉权制约法官 (法院 )职权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诉讼证明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有很大的主观性。法院裁判所达到的真实是法律真实,要求客观真实是不切实际的。为了保障诉讼主观证明的客观化,应当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前提,承认法官自由心证的存在,完善举证责任规则,防止法官职权的滥用,以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居于法院核心地位的审委会制度一直存在两个认识误区,它们都关系到我国司法独立性问题,必须予以澄清。其实,我国审委会制度的存在并没有影响到法官独立审判人格和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审委会制度特别是审委会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与司法独立不存在必然冲突;而审委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则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不应当在审委会制度中确立,其中可引入法官不当行为惩戒制度和法官全面评议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6.
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建立登记立案制度,重视对起诉证据的适度把握,完善起诉的程序保障机制,强化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阐明义务并适当调整诉讼政策。  相似文献   

17.
法官独立是为了追求审判合乎公平正义,以保障人民权利,并给予法官身份上的充分保障,但是法官独立制度并非授予法官特权,使法官不受任何监督,法官的独立是相对的,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对于法官必须进行必要的职务监督。但对法官进行职务监督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并且要保障监督部门与惩戒部门的分离。  相似文献   

18.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些人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中的基本规范和有效的法律,能作为裁判之依据。实际上法律原则不适合、也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基准,它不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不能在司法中被适用。法律原则之适用是一种法律假象,它掩盖了法官造法之真相。  相似文献   

19.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深度揭示审判程序的价值进而提升其理论位阶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无裨益。实体法规范需借助程序的支撑才能具体运用;作为过程和方式,审判程序蕴涵着形式公正、司法民主等价值诉求;同时,公正的审判程序亦能发挥裁判的正当化功能,进而减轻法官的责任负荷。  相似文献   

20.
法官是任何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 ;而在法官要素中 ,法官良知又是其灵魂 ,离开了它 ,法官将不成其为法官 ,而司法过程也定将无所作为。但是 ,普遍地恪守法官良知是有条件的 ,它与国家实行宪政的程度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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