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2007年6月,联合国外空委在其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中明确要求各国通过国家机制实施各自的空间碎片减缓措施。作为新兴空间大国,印度比较重视空间碎片的减缓问题。印度通过其国家机制,具体而言是通过许多机构和部门的协调工作,尽可能地执行减缓措施,规范国内的空间活动。印度建立国家机制的经验对中国的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中国《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的航天事业近年来不断取得重大的进步, 相比之下, 中国的航天立法相对滞后, 《航天法》立法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关键。《航天法》立法是维护国家外空安全、进行国防建设、航天技术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包容性发展的需要。《航天法》立法是中国航天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外空资产和空间活动的安全、空间商业活动的发展、突破外空外交困境和发展中国外空战略的迫切要求。中国《航天法》立法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实践、立法研究、国际立法借鉴以及国际合作借鉴等基础。  相似文献   

3.
国际空间法体系主要规范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对能够切实减少碎片数量的碎片主动移除措施尚未形成统一规定。由于空间碎片的法律概念和所有权、管辖权的规定尚存立法空白,天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可能被视为空间军事活动,进而引发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以及违反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性争议。厘清天基碎片主动移除的非军事化界限有助于国际社会统一主动移除的法律定性。对现行的国际空间条约的分析表明,空间碎片具有"潜在有害干扰"的法律特征,会对正常空间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主动移除碎片应遵循"消除空间碎片对空间活动的危害"的基本准则,据此进行的碎片移除不应属于外空军事化或非法使用武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外层空间活动增多,空间环境日益恶劣,但却欠缺相应的国际国内空间法律。基于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任务流程,提出中国作为移除任务责任主体应遵循法律约束,他国作为行为主体造成中国卫星损害时可采取法律保护。初步构想中国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任务的法律机制,针对移除飞行器方案设计阶段和飞行试验阶段,分别制定风险评估、许可登记、监测预警、应急机制以及赔偿处罚制度。结合中国航天技术领域发展现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空间碎片减缓标准及政策法律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5.
空间碎片减控对保证航天器飞行安全及维护人类空间活动秩序意义重大。空间碎片减控立法,是指为减少空间碎片形成以及防止空间碎片对航天器损害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责权组织机制、约束许可机制、预警防控机制、资源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五大方面。空间碎片减控的国内立法主要分为美国模式与俄罗斯模式两种。美国模式以分权制为主要特征,法律规范涵盖了国会立法、联邦法规、司法判例等各个层面,其立法技术十分高超,法律实践也十分丰富,具有很高的立法质量。俄罗斯模式以集权制为主要特征,法律层面重在进行概括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体层面则由技术标准进行明确、专门的规制。美俄两国的立法模式都对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空间立法方面,中国空间立法严重滞后于空间技术的发展。中国空间活动仍然处于以空间政策为主导、空间行政法规为补充、综合性空间法缺失的行政管理阶段。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空间立法和中国参与的双边或多边空间条约推动和促进了中国空间立法和空间政策的完善,环太平洋地区国家的空间立法和空间活动也为中国空间立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同时,中国的空间政策和空间活动对于环太平洋地区国家的空间活动和空间立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无法识别身份归属的空间碎片给地球表面以及人类的空间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但是,国际社会还没有可以适用或参照的国际法律制度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因此,需要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来解决这一国际性的问题,在联合国外空委下设置空间碎片管理委员会,并结合空间碎片减缓准则采用市场份额制度的方法来确定责任归属,从而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8.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9.
随着载人航天技术的持续发展,整个国际社会,特别是中国,有关载人航天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在载人航天事业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成功掌握外空出舱活动技术的国家。然而,中国的空间立法严重滞后于航天技术的发展,而且这种矛盾随着载人航天的成功愈加明显。对此,中国应在遵守当前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加强国内立法,协调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空间行政法规,并将空间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以保障中国空间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国际空间法条约赋予了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为缔约国设置了监管本国空间活动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在执行义务方面采用的标准和做法不同,导致国家空间立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国家空间立法实践的工作,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即空间活动批准与许可证模块、空间活动监督模块、空间物体登记模块、赔偿规定模块以及其他规定模块正是在这些研究工作基础上形成。该理论在推动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协调一致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国家空间立法示范法索非亚模本》的起草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应用并得到外空委的赞同。该理论与联大关于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存在演进关系。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和联大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对中国航天立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监管商业航天活动立法方面,5个"构建模块"应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1.
空间太阳能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将产生大量的空间碎片,其无线传输电能的微波束和激光也有可能干扰别国的卫星信号.空间太阳能不仅可以直接为军事活动和偏远区域的军事设施提供能源支持,也可能用以发展气象武器.人类利用空间太阳能的实质就是将空间资源占为己有.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推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武器化的国际立法,进一步发展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制度、空间太阳能利用的公平分享制度及空间活动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具有高功能密度的小卫星项目蓬勃发展,大大增强了私营实体和非航天大国参与空间活动的能力,引发了规则修订的需求。国家应建立空间活动的分级、分类许可条件,放宽小卫星行业的准入要求,并根据小卫星项目的目的、成本、收益和风险来设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规范小卫星的登记实践。空间碎片减缓应作为小卫星项目许可条件之一,以切实履行国家的外空环境保护责任。应简化国际电信联盟卫星频率和轨道位置协调程序,建立适应小卫星轨道特性、运行寿命和业务类型的管理规则。  相似文献   

13.
中国航天活动的立法保障与未来展望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中国的航天立法可被划分为军用航天立法和民用航天立法两部分。目前主要航天大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以下三种趋势:大多采取基本法+配套法规的立法模式;将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内化于国内法中;都能够立足本国国情,体现出政策的倾向性和侧重点。我国目前的航天立法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只有在吸收借鉴有关航天大国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最终形成一部综合性航天法,为中国未来的航天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国际空间合作有多样的形式.1996年联合国《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确立了八项指导原则,国际合作可以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以及法律规范的支撑,故非常必要;然而在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中的国际合作经常受到国际政治的消极影响,既缺乏国际协定或国际习惯的规范,又没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执行,所以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的制定和执行,但是该指南23关于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就有很大的局限性;鉴于此,国际社会可以在技术合作、法律合作、设立基金会、设立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委员会或国际空间合作组织等方面加强合作以促进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