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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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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不可遏止。然而,由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限制使其在流转中产生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入市流转中的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从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律空间及可行性入手,提出有关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理思考。  相似文献   

2.
改革开放以来四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历了从禁止入市、试点入市到全面入市的转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交互影响的结果,政策目标导向是“还权于民”“让利于民”。但目前仍然存在产权制度不完整、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和改革协同性不够等制度障碍。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改革目标,仍需正确处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的基础上,破解制度障碍、拓展改革空间。由此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四点建议:(1)基于乡村振兴导向的目标兼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服从国土空间规划;(2)基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服从强化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的管控;(3)基于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拓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模;(4)基于构建利益主体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正式进入试点阶段,而收益分配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问题。各地试点经验反映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面临政府部门是否参与分配、"成员权"的内涵界定不清、规划限制下不同土地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平衡、收益分配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对入市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缺乏应有的监督和规范的管理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提出"一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界定"成员权"的实质标准、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颁证、以农业补贴和税收方式实现规划限制下不同土地权利人之间利益均衡、以条例规则规范收益分配、以行政规范监督政府和集体收益后的用途六项措施。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区分归属的视角缺失,将使城市化的集体土地难以融入改革行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概括国有化、规划区外保持集体所有,符合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的经验,更是宪法框架的必然约束."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结构成集体所有权存续的内在机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农民对农业、农村的依存关系,导致农民集体的群体性特质改变;入市适应了集体所有权向民事权利方向的转变,成就了集体所有权由"通过土地使用权提供生存保障"向"实现土地收益权以完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价值功能转变.城市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再具备存续的主体基础和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对于中国广大农民来讲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法律制度与现实的矛盾对我田宅基地的法制建设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社会关系不稳定和潜在的社会风险.以所有权一元化结构及同地、同质、同权、同价的原则制定宅基地法律制度,逐步消除一户一幅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允许宅基地流转,实现宅基地有条件的有偿使用是解决矛盾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劳动三权":构筑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现代劳动法律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 和争议权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构成了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劳动三权"的核心是集体谈判权,团结 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团结权是集体谈判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 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  相似文献   

8.
建国之后,我国立法上确立了实施城市规划所需集体土地的征地单轨制。为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护农民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成为满足城市规划实施所需用地的又一方式。但是我国的征地制度与农地直接入市在适用目的、适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与入市增益分配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保持"公共利益"的必要弹性、承认城市土地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以及建立市价补偿机制以缩小同直接入市增益所得之间的差距。  相似文献   

9.
党的政策创新提出了矿山企业可直接获取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如何获取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继续从制度安排上进行探索。矿业用地生态性、变动性、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矿业用地方式的多元化选择:首选股份合作、次选租赁、慎选入股与出让、普选地役权与相邻权。这些方式均属集体土地权利让渡,承包经营者是让渡的基本主体;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与使用权,让渡的是物权性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提出农村矿业用地应通过土地利用的市场准入制施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与矿业开发规划衔接以确定矿业用地指标,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方式换取建设用地面积。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充分发育,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层面上范围小,和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极不符合,因此,研究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如何从法律的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安徽省芜湖市是我国第一个集体建设土地流转的试点城市,其一些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可行的;《物权法》对该部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授权《土地法》去制定,因此从法律层面解决该问题,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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