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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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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贿罪的一个要件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疑点、难点问题,作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文章从分析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出发,对流行的两种观点主观要件说和客观要件说进行了评析,并阐述了自己的独立见解和理由,结合司法实践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理论的认定和实践的认定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所谓主观的超过要素是指在犯罪构成的各要素中,超出故意内涵之外的主观要素.这种认识,不仅有利于避免理论争议,而且也有利于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7.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会使问题迎刃而解,会与受贿罪本质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8.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1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然而,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性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之近年来,受贿犯罪的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犯罪分子日益猖狂,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这一规定大大阻碍了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惩治与打击,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逃脱于刑事法网之外。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与矛盾,理论界对这一要件的争论更是如火如荼。在本文中,笔者从刑罚目的的角度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完善受贿罪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关于受贿罪的认定仍有分歧。为此,针对受贿罪受贿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歧义,应当逐一进行阐述分析,探讨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1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收取他人财物的先决条件,对受贿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基于非职务因素收取他人财物的,不能构成受贿罪;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以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和非职务因素共同所致,应根据具体情形,考虑两种因素的成分、比例,谋取利益的性质,来认定构成受贿罪或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决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若职务因素和非职务因素所占份额难以区分,可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将总数额作为受贿数额,但在量刑时应对非职务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对之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4.
"贿赂"、"为他人谋利益"是传统刑法理论中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从而使当今危害甚为严重的性贿赂等行为受到受贿罪的规范与制约;"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这样既避免了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益"不同步时刑法的尴尬,也恰当地使受贿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同时为了避免歧义,可将其表述为"为了他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笔者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一文中曾提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公众对廉洁性的信赖的观点,据此得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取消是受贿罪客体的必然要求。取消这一要件将会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且不会产生有些学者所顾虑的与馈赠、诈骗行为无法区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6.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同时达到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时,对其应依何种罪数理论来认定处罚,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本文从分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客观构成入手,否定了想象竞合犯说以及牵连犯说.最后,笔者认为,由于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当上述行为应是法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受贿罪立法势在必行: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规定;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立法不能脱离实际,要总结和借鉴先进经验,要具有可行性。本文从立法学的角度入手论述"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立法应如何理性设置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适用新刑法第 385条时所产生的分歧 ,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有效打击该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有关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并得出下列结论 :利用职权或地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标的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主观要件,受贿行为实为单一行为,并非复合行为。受贿罪与谋利渎职侵权犯罪不能形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也不能形成受贿犯罪构成框架内的牵连关系,只能成立受贿罪与谋利渎职犯罪的数罪或受贿罪犯罪构成框架之外的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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