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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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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实质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忽略了逃逸的实质,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原理。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明知被害人重伤却未履行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将行为人逃逸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纳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在理论和实践上较容易防止不适当的出入人罪,是比较适宜的做法。作为补充,我国应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法》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为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2.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4,24(2):100-102
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 ,而非定罪情节。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尚未确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不宜认定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缺乏科学性,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独立犯罪化,制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4.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先前已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先行行为 ,但并非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就必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只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刑法所规定的“积极的杀人作为”具有等置性时 ,才须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修改 ,这种修改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文章同时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两种情况 ,明知他人受伤而逃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结果。这些认识对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性质看,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不救助行为是刑法上性质各异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数罪,但基于两罪的关联性,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将其作为结合犯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从而进一步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不救助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结合犯的观点提出了解决关于交通肇事罪不救助行为在刑法性质问题上理论冲突的合理方案,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9.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入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量刑档次,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免扩张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12.
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意思联络 ,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外在形式。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才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行犯的共同刑事责任只限于共同意思联络明确包含的犯意范围之内。只要所教唆的犯罪研为的对象确定 ,即使犯罪性质不明确 ,教唆者也应当对被教唆者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负责。即使事先帮助的意思联络并没有明确犯罪的性质 ,帮助者也应当对其所帮助的实行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有组织犯的情况下 ,帮助者之间、实行者之间以及帮助者与说行者之间不需要有意思联络 ,他们分别与组织犯进行单线意思联络就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3.
淘宝体是近来流行的一种网络语体,最初只是出现在“淘宝网”的交易中,随后在朋友们的闲聊中也时有出现,最近甚至在教育、交通和政府部门的公文中也被采用.“淘宝体”的话语同其他任何话语一样,都是在话语主体的意识的意向性的统制下产生出来的.“淘宝体”的语言运用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错误”,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交际主体的错位、交际环境的错置和交际话语的错序.但这三个“错”都不会对“淘宝体”的使用造成全局性的制约,“淘宝体”语言运用的基本特征表现为“错”与“不错”的糅合.“淘宝体”之所以流行,一方面是个人意向性转换为集体意向性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淘宝体”作为一种语言范型,其规范性要求比较容易满足所致.  相似文献   

14.
MBO是近几年并购界热点问题之一,以中国MBO产生的深层动因入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分析。宏观方面从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三个方面剖析了MBO在中国产生的特定背景,微观方面着重于信托收购业务开展及MBO基金的推出,分析了MBO在中国未来规范化操作的可行性。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加以评述。  相似文献   

15.
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目的犯的目的首先作为责任要素,最终发展成为存在于犯罪构成该当、违法、有责之中都存在的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选择要件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存在有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信赖利益理论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大陆法有错误信赖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英美法有"允诺禁反言原则"和富勒的信赖利益学说。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理论的演进进行梳理,对契约理论责任形态的发展做了总结,对合同法两大价值——自由和信赖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信赖利益保护不以过错为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8.
“乜贴”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文化现象 ,广泛存在于回族社会 ,是回族穆斯林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 ,它在回族穆斯林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族群凝聚、社会整合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9.
李煜词梦意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存词仅有30余首的南唐后主李煜的词中,梦的意象在其词的意象群中占了主体地位。身为帝王却生在词林的李后主由于有着独特的身世、遭遇与生平变故,形成了独特的气质和情感。由于梦有着其独特的心理特征,李煜选择了梦的意象来抒发自己的情感。梦的意象的成功创造,使李煜词的艺术成就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20.
根据教学的意向性和有效性,教学至少可以划分为三重境界:无我教学、有我教学与个性教学。其逻辑进路是,在教学意向上,由无我到有我再到个性;在教学视点上,由聚焦知识到关注学生再到洞察情境;在教学方法上,由有法到新法再到无法。而教学境界的提升则需要明确教育信念,做个仁者;培育教学智慧,做个智者;彰显教学个性,做个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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