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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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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家事调停制度及其资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拥有相当完备的家事调停制度,以专门的家庭法院对家事案件实施调停,调停不成则以家事案件不同类型而进入不同的诉讼程序.家事调停以遵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最初原点和最终追求.日本家事调停制度设计和有效运行为我国解决一直居以民事案件总量三成以上家事案件提供了有效资鉴.  相似文献   

2.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3.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家事事件发生于家庭(或家族)的人与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是家事事件之前提",且此"身份关系"都具有"婚姻家庭"的物质外壳,并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伦理性"客观上决定了婚姻家庭内部必然地发生家事纠纷。家事事件不仅表现为纠纷内容上的"多重面相"与形式上的"具象态症",亦因身份关系内生的"事实先在性"与"存在永恒性",决定了家事纠纷的非契约性、隐秘性与公益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与结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自主解决的先决性等显别于普通民事事件的特质。家事事件须有因应的家事诉讼程序以专业化地解决。  相似文献   

5.
台湾地区为化解家事审判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历经十余年激烈论争,于2012年颁行"家事事件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讼法理,创新家事争议解决程序。其主要特点是:将家事事件类型化并做专门化处理;统合处理家事案件;扩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引入社工陪同、强制当事人医学检查等辅助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减少家事争议处理成本。该法案的成效尚待实践检验,但其改革家事司法机制、提高家事纠纷处理效率、加强保护家庭弱者、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6.
家事纠纷的独特性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专门的解决机制,而社区作为最基层、最贴近群众的组织,对家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观念的深入以及社区组织建设的缓慢发展,家事纠纷不断涌入诉讼中,社区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难以体现,在社区中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越来越重要。而我国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现状存在诸多弊端,借鉴域外家事纠纷解决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应当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中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构,同社区相互协作,防治结合,并建立强制性的调解制度,调解与诉讼相互协调,力求在我国的社区中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调解是当事人在第三方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运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具有当事人自主、节约成本、保密性强、维持合作关系等优势.通过分析当事人利益目标,促成利益目标转化,引导其以“非零和博弈”方法寻求合作双赢,使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更具现实性.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应将当事人作为程序适用的主体而非客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为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目前,诉讼是解决证券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非诉讼机制在证券纠纷领域的具体应用不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基于“有限司法”理念、证券纠纷的专业性以及非诉讼解纷机制的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应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意思自治原则,着重完善仲裁和调解等非诉讼机制,使之成为与诉讼机制并存、协调衔接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9.
纠纷原本是当事人之间因为权利和价值冲突而产生的纷争,是纠纷主体之间的私事,然而纠纷的解决却意味着其他人的介入。这些介入者相对于当事人,其实是没有纠纷主体性地位的他者,他们眼中的纠纷只是,也只能是他者的想象。因此,指望纠纷的介入者移情式地理解纠纷主体的情与欲,从而在理解纠纷本质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提供化解之道,只能是理想主义的奢望。惟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想象的机会,才能确保纠纷的真正解决。  相似文献   

10.
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即家庭协议违反是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英国判例法原则上认为:推定家事协议“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家事协议是具备“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例外。“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具体界定一个家庭协议是否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客观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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