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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学习、深度学习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知识创造性与创新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在此虚拟法律人格说能够成立;第二,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应定性为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而不是创造物;第三,从创新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外延上应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第四,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属权问题上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而不是虚拟法律人格说。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教育变革的过程中,也给教育带来不可预知的伦理风险.作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重要产物,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备受推崇,但必须遵循相关的伦理原则.首先,从宏观层面探讨教育人工智能系统的一般伦理原则,即通过对世界各地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解读,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和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其次,从微观层面探讨教育人工智能系统的具体伦理原则,即通过相关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借鉴,明确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与应用的伦理原则.最后,针对未来人工智能教育的发展和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进行预测,并结合国情,提出我国教育人工智能系统未来发展的策略建议,即培养具备合格人工智能素养的社会公民、制定更加科学的教育人工智能系统伦理原则、构建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应用过程的监管机制、重视人文关怀的情感教育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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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运用Citespace知识图谱分析法对国内外440篇司法人工智能核心文献进行计量分析,描绘了司法人工智能研究的知识图谱,构建了“理论—内容二分—结果”的分析框架。结果表明,国内外司法人工智能研究主要围绕司法人工智能的正当性、功能机制、局限性和功能异化结果而展开,并存在问题域特征突出、理论整合不足、承继性研究缺失等不足。未来,应从加强实证与数理研究、整合司法人工智能功能与限度研究基准、强化下沉研究、推动功能机制实证情境开发等方面,推进研究深化和转型,服务智慧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与信息化技术在司法执行领域的应用,为缓解司法执行难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但人工智能对数据与算法有着双重依赖;机器智能技术与人类理解技艺间存在实然鸿沟;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案件执行过程亦潜藏个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弥合难题。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算法缺陷的隐匿可能引发执行客观性失却风险;技术依赖深重可能弱化法官主体地位;人为设置或认知阻隔的算法黑箱亦可能加大执行责任的切割与追究难度。应当以法治思维为依归,从认知层面、观念层面、技术层面及制度层面对司法执行人工智能化的实践问题做出全方位的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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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到案件的人工智能裁判反映了智能司法模式的形成路径。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只是传统"粗放式"司法向"精细式"司法的转型;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是现阶段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定位;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实质性改变则应表现在强司法人工智能。假使如此,智能司法模式将呈现数字案件、在线审判、模拟裁判、同问题同判、虚拟法院、极速司法、法官中心的未来图景。对于司法人工智能及其作用下的智能司法模式,带有怀疑和实用色彩的保守主义立场的局限性明显;相比之下,可以提倡更具理论预见性和包容性的乐观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内容生成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得到爆发式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的生成物同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在外观上愈发难以分辨。由于《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延续"作者—作品"的权利框架,就使得人工智能生产物上的著作权规则体系陷入了权利规范秩序缺失的困境。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加以准确认知并做出规范上合理评价,而权利归属层面的不确定,并非意味着规范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研发、运行的活动现实秩序出发,现实方案还需要回归到具体的人工智能"创作"实践本身来重建权利秩序。  相似文献   

9.
强人工智能或超人工智能逐渐脱离人类意志并能生成技术方案,这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应得到专利法保护、是否属于专利客体、是否符合“三性”要求以及应如何配置权利等。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多属制造方法或操纵方式,不应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坚持既有的绝对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并不妨碍将其作为专利保护。囿于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可在申请文件中标明其为名义上的发明主体,比较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贡献差异,应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权利赋予使用者,由其享有权利收益。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体具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和自主能力,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或社会受损,这就要求伦理学理论面向新兴的人工智能体开放,承认人工智能体在有限意义上具有道德能力。面对人工智能体引发的伦理问题,学界出现“机器人伦理学到底是人的伦理学还是机器的伦理学”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工智能体具有的自主能力能否使其具有道德能力。这种挑战具体展开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工智能体能否赢得道德关怀资格。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试图以“相似性”标准扩充“理性”标准、“感觉”标准和“生命”标准,从而将人工智能体纳入到道德关怀名单之中。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道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尝试以基于机器学习的道德自主能力为基础,承认人工智能体是一种类似于人类的准道德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有限道德责任。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意味着需要调整和补充现有的、属人的伦理学理论,以便将人工智能体真正纳入到伦理学理论中来。  相似文献   

11.
建立人工智能搜索的魔方模型,既需要考虑减少节点,又要考虑保持魔方各面在旋转中颜色属性的相应变换,这是模型建立过程中需要协调的矛盾;把魔方的运动分解为:所在面方块元素的旋转及方块元素在该面上的平移,这样既保留了旋转中颜色属性的真实性,还简化了运动及节点的分支.  相似文献   

12.
本文给出了在人工智能求解中的一种算法——B*树算法。文章比较了B*树算法与A*树算法、BB算法的不同处和特点,较详细地叙述了在两种决策策略下B*树返回修正值的产生过程,并用算法语言对B*树算法作了具体描述。  相似文献   

13.
本文是结合“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程的学习,力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针对本人的博士论文研究内容——“机器类比推理研究”,所做的一点哲沉思考。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1)类比的本质和客观基础;(2)类比的逻辑基础;(3)人类类比思维与机器类比推理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时代,教育领域的发展必然与时俱进。当教师拥抱技术的同时,技术又将对教师产生哪些深刻的影响,是否会因机器替代人类教师而令这项神圣的职业走向消亡?时下,受“奇点”论的影响,该问题出现逻辑相同但结论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悲观派”认为,人工智能的能力将全面超越人类,教师亦将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乐观派”则认为,人工智能不外乎是一种技术,不会对教师职业产生实质影响。本文指出二者相关讨论的背后存有两大根本局限:其一,对人工智能和“奇点”的认识不够深刻;其二,分析逻辑存在严重漏洞,讨论的前提、支撑理论和证据选择皆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奇点”引申出的四类重要的教育问题进行深层反思,并依据通用人工智能理论针对“悲观派”与“乐观派”关于教师及其未来予以回应。我们认为:“悲观派”和“乐观派”都是片面和偏激的。在未来,人类教师将面对机器教师的职业挑战,人类教师与机器教师将共同构成教师的两大主体,绝不是机器教师只以辅助教学的角色存在。教育作为一种“元职业”非但不会萎缩和消亡,反而会更加兴盛和蓬勃。学校教育的主要目标将从知识传承转向经验生长的引导,专用人工智能将教师从繁冗的事务性教学工作中抽离出来,通用人工智能则需要教师专注于学生个体化的经验建构从而回归教育本源。不同于机械或算法,经验空间的建构无法剥离环境而自动完成,因此,不论主体是人类还是类人机器,教师都永远不会缺席或“被”缺席。  相似文献   

15.
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是事关民族复兴、国家主权、文化建设的核心范畴。在当今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内嵌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伴随着交互深度与辐射范围的不断扩展,裹挟了众多具有新特点的意识形态风险。清晰明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意识形态风险的内在机理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前提。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内容生成的首要功能对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层进行渗透;依靠交互对话的产品形态对意识形态的话语方式产生影响;利用多维应用的功能属性对社会生活实践领域展开强势介入,促使当下意识形态斗争态势风云诡谲,变化万千。理性审视和精准识别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关键。从意识形态引领角度出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深蕴的资本逻辑解构社会成员已形成的认知和价值,借由"技术-资本"双重优势导致意识形态面临引领乏力风险;从意识形态话语维度审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人机协同"话语生产新模式削弱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深度,多元的生成式话语输送淡化话语权威,导致意识形态话语减蚀风险;从意识形态管理层面反思,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信息传播新范式消解意识形态管理的主导权,及其对人的强化宰制,导致意识形态管理弱化风险。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掌握先进技术基础上诱发了一系列辐射广泛、渗透全面、不易掌控的意识形态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成为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无法回避的新课题。首先,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防范工作,推进打造人机和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其次,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话语途径,在讲好中国故事的话语基础上破解西方话语的现代困境;最后,积极倡导全球治理并贡献中国方案,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原则,依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格局,促使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现代文明面前彰显光明的未来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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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主要有三种观点:工具说、独立主体说和有限人格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既赋能人权发展又具有局限性,给人权带来的威胁有:冲击人类主体地位;突破人类道德边界;增加信息泄露、歧视、失业等风险。对此,中国在保障宏观人权方面,应引导确立数字人权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模式;在保障具体人权方面,应遵守国际规则,完善国内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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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迅猛发展,全方位渗透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重大挑战,造成了现行法律制度与法治现代化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法治现代化为导向推动AIGC的法律治理,制度转型、制度变革刻不容缓。法价值、法秩序、法动力层面的理论定向,为AIGC法律治理现代化提供法理涵养和功能定位依据,需要从人工智能治理与人类价值目标相一致、满足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和国家现行法治制度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需求等方面予以探讨。法治现代化价值需求、风险规制需求、新的规则秩序需求勾勒、型塑出AIGC法律治理基本框架,需要实现法治共识向制度的转化、构建有对应性的理论规则,有效拓展科技治理的内涵,以制度转化、制度增容、制度供给、制度耦合来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现代化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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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元年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与发展,法学界反应尤为激烈,甚至产生"法律死亡"的论断。从人类历史发展和经济转型的角度透视其本质,理性地得出人工智能是技术革命的阶段之一。但是,人工智能和法学在话语体系、应变性和价值方面的冲突将伴随人工智能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对当前法学在应对过程中表现的态度、研究现状和研究方式展开批判性分析,指出法学博弈过程中的"胜利之道",形成人工智能重塑法学,法学走向新发展的共生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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