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传统民间法研究常遭受种种批评,其根源多在于民间法并未明确自身的规范定位。民间法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但并不属于法律的规范范畴,因而从学理上说需要以"民间规范"来丰富"民间法"的概念内涵。这意味着民间法研究首先需要着重关注民间规范对于正式秩序的结构问题,这是民间法研究在法治语境下证成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必然选择。民间法需要以"权利"为基本范畴展开研究,以期作为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助益资源。民间法的当下研究任务包括:重建民间规范的话语体系、构建民间规范的理论体系以及证成多元规范共治下的新型法治模式。  相似文献   

2.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掀起了一股民间法研究热潮。但民间法研究的使命何在一直暗昧不明,这不能不制约民间法研究的深入和民间法的复兴。当代民间法研究应当肩负探寻民间法的话语系统,推动民间法的合法化,引导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以及重建社会信任系统四大使命,其中,尤应对民间权威给予充分关注,通过对其积极引导和有效规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研究使命的践履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3.
民间习惯是乡土社会中自发形成的秩序规则,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共同存在,是客观的事实。在农村法治秩序建设进程中,必须承认民间习惯存在的合理性,构建科学的机制促使民间习惯的司法化,保证司法行为在农村获得正当合理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国家在西部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政策,而西部大开发又是离不开法治的准备和辅佐的,但西部多民族聚居区域存在着大量民间习俗、民族习惯以及传统的议事方式等等各种民间规则,它们与国家法律共同存在,并共同发挥着作用。要在西部推行统一的法治,就必须正视这些民间秩序的自我维系方式以及它们所起到的作用。针对依法治国大前提,现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角度探讨法治与民间秩序的调适,对法治与民间秩序的合理配置和整合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民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浙江民间商会因其在获取信息和协调成员行动方面的优势而获得长足发展。与民间商会发展所仰赖的社会合法性相比当下我国民间商会发展的法律环境令人堪忧,行业协会与民间商会之间缺乏公平的竞争平台。因此,明确商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界定商会与政府的职能划分,规范商会活动及其法律责任,是创设商会发展良好法律环境的必要前提。民间商会构成中国法治的民间社会基础,其实践活动对当代中国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民间纠纷的解决上,大多数当事人都更愿意选择"私了"的方式。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私了"现象有快捷、节约资源以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等积极意义,对于其积极意义,我们要充分肯定,积极地推进其与我国现代法治的契合。  相似文献   

7.
民间法作为一个渐进发展的规则集合体,由于它的自生自发性和回应性决定了它在我国由三种样态构成。基于民间法的特征,使得其与国家法存在广场效应与剧场效应的对立及两种语境之争,我国法治建设进路中存在着“双重社会”模式这样一个最大的国情,我们应当从市场经济建设、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法官审判中的法律解释等四个方面来达致民间法与国家法在中国社会与法律的顺利转型中握手言和。  相似文献   

8.
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合法性”危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法性"危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瓶颈"问题,也影响着法治中国的实现.当下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为社会层面的正当性与规范层面的合法性之间的冲突.为了解决民间社会团体合法性危机,必须结合当代中国的特定语境要求,确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9.
民间法进入司法的可能性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法治工程的演进,民间法作为法治运转重要的平台性因素,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研究.其中,民间法与官方法的互动、尤其是民间法进入法实施领域的问题更是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然而,就既有研究而言,这种关注似乎主要集中于民间法与官方法的互动模式或民间法进入法实施领域之渠道等方面,却鲜有对相关问题之可能性基础的分析与证立.这从逻辑上决定了既有研究的根本不足.从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理论、语言学理论以及解释学理论的角度,可以很好地分析、证立民间法进入法实施领域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当前民间法司法适用的整体样态及其发展趋势评估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在民间法研究的话语中,司法适用是必须与高度重视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前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整体样态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民间法的司法适用并不是非常的赞同和鼓励;基层法院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中存在民间法的司法适用;部分地区开始了民间法司法适用的试点.当前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基本特征是:私法领域适用较多,公法领域适用比较罕见;程序法领域基本不适用,实体法领域适用相对较多;法官在积极、务实、审慎、适当的前提下,对民间法的运用可能会背离了我国法律文本,但是从本质上看与我国法律的精神内涵实质是相符合的.进一步考察民间法的司法适用,应该把之放在国家法的视域下、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法治建设的语境下、现代化的语境下来看其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1.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社会生活领域。独立的市民社会是法治形成的必要社会条件。西方中世纪后期市民社会运动为近代法治确立奠定了基础。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发展,并孕育社会普遍的法治理念。市民社会权利以各种形式制约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12.
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基本走向应是建设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关键条件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民间组织的成长,以形成对政府和公权力有效制约和制衡的力量。市民社会就具有这样的特征和社会功能,并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构建市民社会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在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中国,可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构建市民社会,为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生相伴,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变迁而言,民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许多场合,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反应和推动往往体现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某种互动进化过程之中,并导致民法与市民社会的相互进化。  相似文献   

14.
法治作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政治诉求,其核心是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和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这个核心恰好切中了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权利缺位的硬伤。但要真正建成法治国家,认真探索法治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实属必然,故而近年来从社会结构等对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渐趋入。拟探讨市民社会的培育与成熟对法治的深层作用,进而对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型构作为法治的深层社会基础的中国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逐步兴起,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分离。这种分离为中国走向法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公权力制约与私权利保护、法治精神的孕育、良法的产生及市民守法精神的培育自此有了深厚的社会土壤。  相似文献   

16.
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的若干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涉及民主与法治的诸多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主要包括: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服务与规制的关系、服务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是实现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和整个社会治理模式顺利转型的基础和保障。本文就有关这些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所作的研究与得出的结论均只是初步的,深度的研究和结论还有待各级、各地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相似文献   

17.
从总体上看,保护财产私有权、契约自由权、公民平等权这三大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和主要内容。私法与市民社会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内在亲和关系,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源于市民社会,又表达了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因而现代法的精神实质上就是私法的精神。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其内在的双重推动力。  相似文献   

18.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声名鹊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19.
民间法作为一种学术话语,存在法律外观和道德本质的悖论、法效力来源上的国家性与地方性的悖论、事实上的个别主义和价值上的普遍主义的悖论、历史经验实存性和理想价值追求性的悖论,话语悖论的产生源于话语情境的对立,现代化范式立足于市民社会的话语情境,而本土化范式则着眼于乡土社会的话语情境,但是中国正处于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社会转型中,只有基于转型社会的话语情境,我们才能树立对民间法不为偏颇的态度。同时,对范式对立而产生的话语悖论的解释,也引起我们对研究方法的反思,即在研究中必须反对一切范式霸权和二元思维。  相似文献   

20.
民法本位观探正——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争鸣雀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