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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 毫秒
1.
工伤预防可体现诸多社会性价值,立法激励工伤预防具有正当性。但是,无论对于用人单位、科研人员还是服务组织而言,从事工伤预防事业都是不经济的,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激励。我国现行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存在着激励主体不明确、激励对象有失片面、激励标准未合理设置、激励方式配置失衡、激励程序几乎缺位、激励责任空白、激励资金受限严重等问题。当前,应通过逐条明确激励主体、适当拓宽激励对象、合理设置激励标准、平衡配置激励方式、全面完善激励程序、明晰规定激励责任、强化保障激励资金等路径,不断完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手段,我国《职工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较为简略,在实践中易产生歧义。从条文解析的角度说,劳动者连续工作的认定标准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应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算点,但目前尚不宜引入考勤机制;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判断应以劳动者接受同一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为准。针对此项制度适用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应当明确劳动者有权处分休假时间,并且可以跨年安排,但不得在此期间从事经营性活动。  相似文献   

3.
工伤认定是工伤处理中的最重要阶段,是否认定为工伤,对劳动者的利益影响重大。工伤认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使得工伤认定不偏离立法的本意。应该坚持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和工伤认定法定原则。从维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增加“与工作有关”的法定核心标准,工伤认定权法定化,对正确理解和认定工伤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严格界定工伤范围,规定比疾病保险更高的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独立存在的前提。根据职业危险和劳动保护理论,在职工和单位的法律关系上坚持无责任补偿原则和雇主责任原则,以关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体现倾斜立法精神。为分散风险,必须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为实现工伤的减少和工伤者的自由发展,应当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  相似文献   

5.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同时公布的理由不能构成删除该规定的根本性理由。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权益为重,应将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同时,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上下班路线和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并通过立法处理好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由于理论与立法的原因,对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存在冲突,突出表现在“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事故”、“上下班”、“途中”及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理解上的冲突。协调这些冲突,需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加强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指导。  相似文献   

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受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工伤认定行为是典型的依申请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受理.申请时限是申请时效制度的内容之一,它与申请行为、法律后果共同构成了时效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比如时限的起算点问题、耽误制度不完善等,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法律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数字技术的发展、远程劳动模式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从众多繁重的体力劳作中解脱出来,在工作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随着社会劳动观念的转变,劳动者也更加注重工作的自由和体面,劳动者似乎正朝着马克思所描述的“自由王国”迈进。同时,远程劳动也给现行劳动法律造成了适用上的龃龉,具体表现为远程劳动者人格从属性减弱造成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远程劳动工作场所不固定造成的工伤认定困难、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未能涵盖远程劳动者面临的新型健康危机,以及信息技术模糊劳动者个人生活和工作之间的界限,劳动者处于随时可联络状态,雇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等现象。因此,应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强调以雇主的营利性和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角度确立远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远程劳动工伤认定原则,扩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设立开放性条款、赋予劳动者“拒绝联系权”等措施以期在数字时代更全面地保护远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正>《工伤保险条例》经过7年的运行和2010年12月20日修订,对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笔者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发现,《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供养亲属抚恤范围、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法律适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一起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案例的实证分析,重点研究了事业单位工伤赔偿中存在的理论与现实困境,即法律规则与法律理念冲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明确;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时法律适用不明确;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的意识淡薄;工伤认定难,赔偿程序复杂.结合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的前景,提出了统一工伤赔偿法律制度,明确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提高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的意识,简化工伤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务中,劳动者因规避用人单位招工年龄限制或入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使用本人身份证而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入职手续进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发现其冒用身份情况下以假身份为其参保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争议案例不胜枚举。而《劳动法》是构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实现工伤保险权益的基础,因此认定冒用身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在回顾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伤保障的公约,以及中国工伤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上,从工伤保障基本原则、工伤保障覆盖范围、工伤认定和工伤补偿四方面分析了中国工伤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保障标准之间的差异,认为应当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从社会保障法角度扩大对劳动关系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标准,适当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并完善待遇支付方式。  相似文献   

13.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提供了明确目标,为未来五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的较快幅度调整定下了总体基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明确最低工资内涵,明确工资统计口径,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把握最低工资的调整节奏和幅度。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对收入分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4.
何谓工伤 ,是职工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只有在正确地认定工伤的原则指导下 ,适用正确认定工伤的标准 ,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此原则即 :优先保护职工利益、兼顾企业利益的原则 ;标准为 :执行职务的客观标准和职工非故障的主观标准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因公致伤频发,尤其是在煤炭等这类高危行业当中。因此,完善相应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在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伤认定困难,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以等情况。本文以煤炭这一工伤事故高发行业为例,试图发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方法与策略。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因其鉴证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厘清责任承担的关键在于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在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时,我国应确立“存在有效市场”为“推定信赖”原则适用的前提,并于法律制度中引入“理性投资者概念”,规定“推定信赖”原则的适用对象为“理性投资者”;认定披露信息“重大性”时,应增设“理性投资者标准”作为补充,以弥补现行规定应对证券市场“价格失灵”时的不足;同时应确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信息“真实性”与“重大性”标准的法律地位,降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律风险;且应建立对于“阻碍损失因果关系成立因素”的统一证明标准并采取统一指数计算市场风险。  相似文献   

17.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做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是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途中工伤"和"因工外出"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劳动保障机关、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基本权保护主义为视角,以职工权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因素所造成的伤害都可界定为"工伤"。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将成为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18.
对提供劳动的一方来说,所处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国立法应当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从属性”标准外,还应当确立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在校大学生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9.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0.
用人单位内部调职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长期性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的行为。一方面,这一措施实现了以稳定为基础的劳动力流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任意变更劳动者工作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现阶段此领域的法律制度仍存在着不足,应该从明确法律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设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设调职情形的条件、细化用人单位单方调职的条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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