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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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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是一个法律身份,是指基于劳动契约,为获取劳动报酬,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的自然人。在"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我国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应采取"默示契约说"。从在校大学生的主客观条件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对于具体从事勤工助学、打工、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则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2.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对传统的雇佣关系加于公法干预上,这种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从属性,从属性构成了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属性.然作为据以确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与某种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的可受保障性之间存有一个“空档”地带,故笔者认为应采取“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并提出实务中具体可以参酌判断从属性的要素内容,以适时地使劳动法的规范调整与社会现实的劳动法诉求相契合.  相似文献   

3.
在算法技术与平台经济相得益彰共同推进数字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微分化的演化趋势,使得以网约工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陷入了“身份不明确”的主体性危机与“权益保障难”的双重困境,不仅对传统的劳动从属基础性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也日益凸显现行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基于网约工群体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微分化趋势之系统理论分析,科学审视与证成微分化视阈下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网约工“第三类劳动者”之身份,并将“内在经济与人格从属程度的差距均以外在劳动量的差别为表现形式”这一从属性微分化之核心作为识别与判定标准,对具有不同强度从属性的“第三类劳动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希冀能平衡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与网约工劳动权益合法保障之间的关系,为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符合数字经济内在运行规律的科学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4.
文章认为确定雇员身份应该以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动作为判断标准,不应以势力的强弱作为标准,董事作为管理者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属于雇员;在合同基本理论上,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之法律实体,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即雇主;董事受聘于公司,则为合同的另一方即雇员,不应否定董事受托人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作为一个职位,并非所有的公司的董事总处于强势地位,董事同样需要劳动法的保护,为此应承认其雇员身份。  相似文献   

5.
对提供劳动的一方来说,所处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国立法应当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从属性”标准外,还应当确立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在校大学生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6.
关于劳动关系的法社会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合作竞争的经济团体,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和从契约到身份、契约的综合的过程。劳动关系之中应该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劳动法应该是调整上述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而不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7.
新经济形态的发展改变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组织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规制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作出回应。运用从属性理论对分享经济下雇佣关系的实际样态加以具体判断,为必要范围内的契约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倾斜性保护是适当的,但这有赖于从属性具体判断指标的明确化。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在本质上需要以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新业态发展为原则。由于受到平台公司经营策略以及地方性规范的影响,二者的关系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的从属性指征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8.
数字技术的发展、远程劳动模式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从众多繁重的体力劳作中解脱出来,在工作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随着社会劳动观念的转变,劳动者也更加注重工作的自由和体面,劳动者似乎正朝着马克思所描述的“自由王国”迈进。同时,远程劳动也给现行劳动法律造成了适用上的龃龉,具体表现为远程劳动者人格从属性减弱造成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远程劳动工作场所不固定造成的工伤认定困难、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未能涵盖远程劳动者面临的新型健康危机,以及信息技术模糊劳动者个人生活和工作之间的界限,劳动者处于随时可联络状态,雇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等现象。因此,应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强调以雇主的营利性和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角度确立远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远程劳动工伤认定原则,扩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设立开放性条款、赋予劳动者“拒绝联系权”等措施以期在数字时代更全面地保护远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关于雇主信息提供义务的规定在我国劳动法上迄今尚未完善。对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有赖于对雇主信息提供义务的性质、范围和判断基准的完整理解。基于这种方法论上的考虑,本文从雇主提供信息义务的正当依据——“实质有用性”和“相关性”标准,以及雇主的抗辩理由——“秘密性”标准两个角度入手,透过对美国劳动法上雇主信息提供义务法制的的比较观察,勾勒出雇主信息提供义务程序结构的完整轮廓。在实际中,需要对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利益,以及因信息披露而遭受侵害的雇主合法权益二者进行利益衡量,才能最终确定雇主是否具有提供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劳动法不仅是平衡劳动关系的法律,更是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书.我国劳动者的人权保障通过<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劳动者人权法律保障呈现广泛性和多样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等基本特点,其实现有赖于物质、政治、法律、文化、观念基础和国家公权力的保障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劳动者人权在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具体体现可以概括为人身和人格尊严权以及劳动权两大方面.目前应加快制定并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劳动者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以切实提高劳动者人权的实现程度.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校大学生兼职普遍,维权颇为艰难。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劳动立法至今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明确界定,导致保护不周。兼职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理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当务之急,可以司法解释或规章形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弥补不足。长久之计,则需完善劳动立法,扩张解释劳动者概念,对在不同劳动力配置模式下从事劳动给付的人,给予劳动者应该得到的法律保护,从而扩大法律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劳动关系“不法”是指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状态.超龄劳动关系虽不合法,但并未丧失“从属劳动”的实质特征.基于社会法的“扶权”理念,劳动法应当彰显其社会保障的法益功能,正确处理好超龄劳动关系的可受保障性问题.规制劳动关系“不法”的法律思路是:应当汲取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分意义;劳动关系应当与社会保障关系“有限脱钩”;应采取“用工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逻辑顺序来认识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对劳动关系进行多层次、不同标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虽已有法律规定和理论标准,但实践中有时仍难以对其作出明确区分,主要原因是,有时难以判断劳动者是否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者的身份提供劳动.作者提出,应参照劳动者劳动岗位的性质、劳动稳定性,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内部成员.同时提出,为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应从立法上规定,劳务服务关系的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非典型劳动者大量涌现,加强对其法律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对于非典型劳动者作了一些反应.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为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调整劳动者的概念,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现劳动基准的多元化和弹性化;在劳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和统一劳动者主体身份的司法判断标准,实现司法判断方法的目的化和实质化。  相似文献   

15.
在校大学生因其学生身份而被《劳动法》拒之门外,其劳动者身份未能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认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向市场,学习之余,校外兼职已成为其生活常态。大学生兼职市场发展起来了,但相关的法律规范仍未能跟进,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所面对的种种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倒逼其法律身份确认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针对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中的现代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实现探析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所处于弱势地位,与其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存在着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机制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7.
目前关于实习生报酬税目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取得共识,该问题根源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回溯工薪所得与劳务所得认定标准的立法谱系,说明判断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人身从属性,不能将劳动合同等价为人身从属性。纯粹从有无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所得是否认定为工薪所得,在条文逻辑、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上均对实习报酬税目判断产生消极影响。针对劳务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的社会现实,需要我们借助法律解释技术,以目的解释、法律推定和设证推理等方式,严格依法认定劳务所得,并结合现有案例和法律法规明确人身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在难以判断时,从立法原意和社会效果出发,推定为工薪所得,从而更新实习报酬应税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8.
针对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现代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实现,探析了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所处于弱势地位,与其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存在着实质上的以法律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而言,同样需要我们要做到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机制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9.
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和谐共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动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社会属性以及相互关系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能够用劳动法来否认人力资源管理的存在和是否应该将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劳动法的指导思想两个焦点上.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劳动法律是否应当给人力资源管理留下足够的空间.一些学者在保护劳动者的旗帜下,希望通过国家管制的方式,压缩社会空间,在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应当厘清三个关系,即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不应相互替代、公权干预与私权规范要有合理的界限、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不应混淆.劳动法律所要纠正的是一种由于从属关系而产生的"不正当的结果",而不是要去改变从属性本身,这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把握的基本尺度.劳动立法不应堵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空间,而是应通过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和加强工会力量,使两者产生良性竞争来规范这个空间的发展.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和谐共存才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我国灰色地带就业的法律反思与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互联网平台就业、超龄就业、家政从业、农村中的雇用等就业形态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也不同于标准的劳务关系就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属于灰色地带就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调整,灰色地带就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非此即彼地硬性视为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性质,结果导致劳动者权利保障不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增加。灰色地带就业问题是在我国二元社会的土地保障背景下,劳动立法对就业消极"二元区分"产生的结果。应改变劳动立法的这种二元调整模式,重新考虑就业各方的核心利益和承受力,合理分配风险承担,做到既不失守于劳动关系核心的从属性标准,又适度打破劳动权利、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对应捆绑,并对社会保险作灵活统筹安排,以建立对具体的、个性化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核心利益的层次化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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