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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技术措施是重要的著作权私力救济手段,信息时代背景下放大了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3种刑事规制路径均存在各自的缺陷,在路径选择上,参考国外规制路径,将直接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纳入现有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体系之内,仍由刑法典规制;帮助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则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通过在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中新设罚则的方式进行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等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更多的人愿意采用通过网络下载与上传等手段来了解作品和分享作品。在此背景下,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未经许可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对"复制发行"的理解,在网络环境下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型复制发行进行解构,了解其行为的内在实质,进而正确释义侵犯著作权罪中的网络型复制发行行为。  相似文献   

3.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4.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5.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2 1 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外延上的不周延 ,存在着重大缺陷 ,与著作权法产生冲突。刑法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范围小于著作权法 ,并且注重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限制了法律的适用。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著作权的保护期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随着新著作权法的颁布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设计已经滞后 ,应尽快修改  相似文献   

7.
网络洗稿行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高级抄袭”为手段、以“恶性竞争”为结果。在著作权法上,网络洗稿行为应构成对作品的改编而非复制,并且还构成汇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网络洗稿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制路径上,除适用有关的著作权民事救济外,还应当采取行政规制手段,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规制手段存在局限性,有关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洗稿行为施以适当的行政规制。  相似文献   

8.
关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学界形成了"取消论"和"保留论"两种意见。双方各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妥当的做法应当是从"批评"和"固守"走向"解释",通过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扩大解释,可以有效规制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事实上,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采取了这种立场。这体现着对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对社会进步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以及对著作权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偷拍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法规制。目前,我国偷拍行为日益猖獗,现行行政法、民法以及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不足以有效地规制偷拍行为。我国有必要修改《刑法》,设立"侵犯个人秘密罪"或"侵犯隐私罪",以规制偷拍行为。  相似文献   

1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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