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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工智能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客体定位,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由于非民事主体创作而无法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引发人工智能侵权无法确定适格责任主体等问题。突破民事主体以理性为核心的传统哲学基础,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通过配套强制保险等措施强化人工智能责任能力,建构综合性的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制度,是解决人工智能引发系列法律问题的可选之路。  相似文献   

2.
"其他组织"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尚不明确,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从我国立法、理论现状和实践困境人手,在比较国外法律制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来看,应当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构建一个开放性的民事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3.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诊断、医学治疗、医疗康复、疾病预测和医学研究等多个方面,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生错误,致使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例时有发生,因此医疗人工智能的应用面临多种风险。如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尚未明确;不良后果发生时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存在数据偏见和歧视,数据公平难以保障;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立法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人才。面对这些风险,有必要明确界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明确划分人工智能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方式、选择适当数据样本及研发者以规避偏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加强全流程监管以及大力培养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人才,以促进医疗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作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可行性方向正逐步为人关注,而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是否可以具备主体资格,能否承担相应责任,是这一技术应用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工智能运行现状及主体特征进行考察,借助主体责任价值、民法代理规则、侵权归责、刑事责任范畴四个方面辨析人工智能主体责任,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责任属性,并且注意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责任监管、伦理道德和责任豁免三个问题,可以为将人工智能引入社区矫正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相似文献   

6.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非法人团体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传统观念的由来出发指出这种观念正面临时代的挑战。在明确我国有关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立法现状后,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立法应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纳入专利法保护已成趋势,因专利法以保护人类发明中心主义为根本宗旨,现行的专利法面临挑战.其表现在:法律未赋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物未纳入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不明.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坚持激励创新、激励投资的目的,结合专利法的立法趋势,建议未来专利法应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引用科斯定理经济学原理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合理性,使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得到专利法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8.
经典道德责任理论坚持道德地位的必备条件是非凡的意识和意志,所以人工智能体不具备道德地位。实用道德责任理论则认为,人工智能体即使不具备意识,但具有一定的自主行为能力,是“道德能动者”,因而具有道德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体实际上是“二阶道德能动者”,具备非完全道德主体地位,它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可以与人类一起构成“人机混合能动者”;而人机混合能动者作为人机交互系统中的道德责任主体,可以承担道德责任。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产生了类人思维。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揭示了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趋势。无论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平等化,还是动物权利渐渐得到接受,抑或是非生命体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等,这些法律主体的演化历程表明人工智能具有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容纳空间。梳理康德主体哲学理论可知,自然人具有的理性能力和自主能力促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结合人工智能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可以认为,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能力的时间已不再遥远。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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