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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区块链技术在政府数据治理中的应用:优势、挑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治理是政府治理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方式。现阶段的政府数据治理面临着质量管理差、安全管控弱、开放共享难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可追溯、透明、安全的新兴互联网技术,能有效克服当前政府数据治理存在的问题。但区块链技术在政府数据治理的管理权威、安全监管和法律秩序等方面带来挑战,亟需政府完善应用理念,创新监管机制以及健全制度体系来推进数据治理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  相似文献   

2.
现行政府数据开放的"集中—分布"模式既存在过度中心化的痼疾,又难以保障数据分布的整体效果。在数据集中的过程中,多节点数据难以汇聚至中心节点;在数据分布的过程中,中心节点数据难以传递至多节点;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多节点与中心节点之间难以互动。鉴于此,需转变现行政府数据开放的模式,并为其寻求一种新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是破解政府数据开放难题的理想技术,可以通过通信、存储、安全、共识等四层机制保障数据流通,克服单点故障和科层组织局限,并促使政府转变职能、赋能多元主体参与数据开放。但将单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时仍面临着规避监管、固化错误、破解算法和再中心化的危险,存在去中心化、安全性与可扩展性不可兼得的问题。面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技术需求与区块链技术的三元悖论,本文通过引入主权区块链概念来探寻能够兼顾中心化的主权国家监管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政府数据开放路径。主权区块链与政府数据开放存在契合之处,其本质是一种科技与制度叠加的、具有分布式整合功能的治理技术。依托于主权区块链,可以建构一个政府引导、节点共治的政府数据开放模式。具体而言,主权区块链由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共同塑造而成,该构造有助于克服单一区块链技术的三元悖论。据此,在政府数据开放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应用场景选择合适的区块链,通过搭建社会公众的公有链平台、推进协同机构的联盟链治理、筑牢职能部门的私有链隔离来塑造一个"以链治链"的主权区块链。在基于主权区块链的政府数据开放中,具有分布和开放特征的公有链有助于底层数据的互通与联盟链的接入。联盟链既可以通过将参与节点限定在有限范围内以构建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又能够通过嵌入公有链建立起"法链",将区块链置于主权框架下以保障国家监管。公有链上的数据将受到联盟链检验,其中敏感数据将保留在私有链上,其他数据则由公有链向外传输。私有链则用于为被分流的敏感数据提供安全的存储环境。  相似文献   

3.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领域的应用模式,以促进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有效监管。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时序回溯等技术与功能特征,在有效规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中存在的信息公开困难、信息不透明、监管主体单一、信息监管不全面、社会组织瞒报信息等问题上具有天然优势。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优势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需求之间存在密切的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基于区块链技术创新性地设计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应用模式与公益慈善捐赠场景下的资金流转信息溯源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尚为新生事物,要实现其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领域的运用,需以理念变革为先导,树立合作共赢新理念;以技术为本,大力发展区块链核心技术;以法制为保障,优化技术运行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4.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出现政府采购信誉减损、信用信息开放和共享程度较低、信用信息的安全威胁增加、信用监管效果不佳以及失信惩戒政策执行遭遇阻塞等问题。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利于提供安全的信息环境、有利于多主体参与、有助于多中心协同、能促进信用监管多元化。区块链技术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路径:以区块链思维重新架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信用管理基础;以“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以分布式账本结构打造多主体监管参与机制;以智能合约机制实现信用评估智能化。  相似文献   

6.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7.
数字化背景下,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性、公开透明性等特征,天然与知识产权数字化存在契合性,因而可成为知识产权数字化的底层技术。知识产权数字化有其特定的优势和特点,但也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故从优化监管体系、加强区块链技术创新、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方面提出防范知识产权数字化风险的策略,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数字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智能化保护水平提供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数字版权时代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传播速度也更加迅捷。传统版权登记制度因存在登记成本较高、标准不一、泄露隐私等弊端,在实际应用中面临困境,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推动版权登记的适时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其去中心化特质可以降低登记成本;分布式共享机制能够统一登记标准;难以篡改的性质能够提高登记的证明效力;弥补了既有版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同时,区块链技术利用自身特性建立新的版权信任机制,既能清晰地分配版权利益,又能创新传统的版权商业模式,推动版权市场的发展,最大化地利用版权的固有价值。区块链技术在与版权登记相结合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无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准确的判断,也无法发挥版权制度原有的公示力作用。因此,必须创新版权登记规则,加快制定区块链版权平台市场准入机制,并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将区块链锁在版权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出现滥用区块链技术的情形,以最终实现技术和法律的融合发展。  相似文献   

9.
国际贸易参与者时常面临信任危机带来的贸易成本高、沟通困难、效率低下等难题,以区块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为对象,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区块链具有多方协同、不可篡改、可溯源、可验证、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等特性,能够帮助跨国公司及其客户在国际贸易中保持行动的一致性和沟通的完整性,在贸易记录追踪、供应链监管、贸易合同履行、支付结算、版权贸易等方面的应用前景广阔;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区块链会面临潜在的泄露隐私、违反数据本地化要求、数据跨境流动不合规、违法变更劳动条件、涉嫌垄断和洗钱等法律问题,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区块链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垄断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现有的竞争规制手段在行为主体的核定、救济方式的甄选、规制对象的确定以及执法合作的协调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构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监管理念基础上,优化区块链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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